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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

作者

游卫华

湖南省祁阳市矿产事务管理所 省市: 湖南省祁阳市 邮编: 426100

研究方向:试论国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

摘要:国土是限制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土规划是科学利用国土资源的关键所在。随着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矛盾的日益激化,国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保持平衡性,如此才能实现经济建设、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关键词: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影响分析;有效策略

一、国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土地资源分配、城市空间布局优化等,是国土规划的重要内容,其目标在于科学开发国土空间、提高国土空间利用率、有效保护国土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1]。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并且逐渐表现在国土规划与利用方面,诸如国土资源规划不合理导致生态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主要包括湿地开发、林地破坏、耕地缩减等。基于国土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作用,能够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特征,具体而言:

国土规划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国土规划能够提高利用土地资源的合理性、科学性,可以在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的基础上,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例如,国土规划过程中会作出明确指示,针对生态敏感区、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的国土空间,提出了严禁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准则,这就有效避免了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可持续发展战略背景下,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而是要采取一种统筹兼顾、和谐平衡的发展思维,实现生态环境与国土规划的有机融合。国土规划的目标能够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体现出来,在对国土空间进行规划时要求明确保护生态环境的现实要求与具体措施,尽可能满足国土规划发挥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二、国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基于国土规划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逐渐弱化的趋势,说明国土规划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涉及规划理念、法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等方面,具体而言:

(一)国土规划理念相对滞后

近些年,我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时刻,很多地区将资源、重心完全放在经济发展维度,甚至有些地区提出“为经济发展让路”的理念,认为只要能够促推经济,即使牺牲生态环境也能接受。该种重经济而忽视生态环境的理念,对国土规划造成了误导,土地资源过度开发、生态保护区域大规模建设等,虽然为地区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也带来了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打破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性。

(二)国土规划法律有待完善

法律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与约束作用,就国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而言,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一切不合理的国土规划与生态环境污染行为[2]。但是结合目前国土规划的现实情况来看,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有所下降,一些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国土规划公众参与不足

国土不仅关系国家发展,还与每个社会公民切实利益相关,所以公众有权参与国土规划,但是现实情况中社会公众很难参与国土规划,诸如有些地区在国土规划过程中缺乏透明性和公开性,公众无法了解规划内容,更无法对规划提出建议,只能被动等待和接受最终的国土规划结果。另外,社会公众缺乏参与国土规划的意识,很多公众认为国土规划是政府的事情,自己无权干涉、了解和提议,所以民众多会选择不参与、不过问。

(四)国土规划缺乏有效监管

全面监管是保障国土规划科学性、合理性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防治生态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就当前国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现状而言,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措施难以落地等,导致国土规划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的情况,同时由于缺乏监管相关部门之间容易出现职责不清、推诿责任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土规划的综合效益。

三、国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策略

(一)及时更新国土规划理念

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是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作为代价,这就需要摒弃传统的国土规划理念,以生态环境保护的思维重新定义国土规划,尽可能维持国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性与和谐性[3]。例如,城市发展进程中实施国土规划,必须着重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坚持国土规划为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的原则,重点提高国土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尽量发挥国土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正面影响作用。

(二)发挥国土规划法律的约束力

第一,针对国土规划做好法律完善工作,依托法律的约束作用和指导作用,保障国土规划的生态性、可持续性。例如,明令禁止国土规划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肃清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国土规划问题。第二,致力于提高执法力度,对国土规划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第三,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国土规划过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三)重视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是每个社会公众的义务与责任,自然需要公众高度参与进来,如此才能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效益。基于国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密切联系,提高社会公众在国土规划中的参与度,有利于实现对国土规划过程的监管,有利于保障国土规划的合理性、生态性与科学性。首先,国土规划过程要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同时开设公众参与国土规划工作的途径,以此收集、整理公众对国土规划提出的可行性建议。其次,国土规划中推行“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鼓励不同部门、不同群体共同参与国土规划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意识。

(四)建立完善的国土规划监管体系

针对国土规划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当加快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民众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增强监管力度和监管全面性,保障国土规划工作的合法性与科学性。例如,社会公众对国土规划内容进行检查和分析,若发现国土规划存在损害生态效益的问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反映事实,避免国土规划触碰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另外,推行政府相关部门互相监督的措施,在保障部门之间密切合作的基础上,强化部门之间的制约效果,防止国土规划内部管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结语:基于国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依存和促进的关系,国家发展进程中必须调和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更新国土规划理念、提高公众参与度、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等,是利用国土规划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可行性策略。

参考文献:

[1]查慧敏,付刚,刘国珍,等. 关于河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分区的探讨 [J]. 河北省科学院学报, 2024, 41 (06): 61-67.

[2]姜昀,王文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关系研究 [J]. 环境工程技术学报, 2025, 15 (01): 11-16.

[3]杜玥. 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机制研究 [J]. 生态与资源, 2024, (11): 1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