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视角下僵尸企业的识别与分析
朱志宇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
摘要:在新时代的经济环境背景下,僵尸企业的出现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僵尸企业不仅违背了市场规律,还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破产法视角下,僵尸企业不仅会导致资源难以得到良性流通,甚至还会出现无序竞争和不良债务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会导致潜在的金融风险。为此,本文以破产法视角,分析了僵尸企业的识别方法和标准,并且提出了特征分析要点,为后续僵尸企业处理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破产法;僵尸企业;识别分析
从破产法视角进行分析,僵尸企业指的是已经丧失市场自我生存能力,但因获得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等非市场化措施支持而免于倒闭的企业。僵尸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大,而且多为国有企业,同时经常存在于产能过剩、产业领域低端的行业中,以此企业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甚至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负担。为此,相关部门必须要依靠破产法对僵尸企业进行识别分析,以此为基础引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打好坚实的基础。
一、僵尸企业的识别方法
在对僵尸企业进行识别的过程中,应当着重关注企业自身造血能力是否足以应对偿债需求,以及企业是否过度依赖外部补贴来维持资金周转两个重要方面,结合当前常用的僵尸企业识别方法,在对僵尸企业识别时通常会依靠以下流程进行识别。
首先,对于僵尸企业的识别应对以CHK法为起点,以此分辨企业是否获得了非正常的利息补贴。具体来说,在识别过程中可以设定某年基准利率的0.9倍作为企业的理论最低贷款利率,以此为基础,结合企业的银行贷款总额计算出最低银行利息。同时,还需要利用企业期末债券存量与近五年最低债券发行利率的乘积,得出最低债券利息,进而通过二者的相加得出理论上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利息总额。如果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低于该标准则可以判断企业可能获得了额外的利息补贴。为避免偶然性,在判断时可以设定连续三年满足此条件的企业为潜在“僵尸企业”候选[3]。
其次,在识别时可以利用“盈利能力标准”与“常青贷款标准”进行二次筛选,该方法可以通过对企业息税前利润进行调整,扣除最低应付利息与政府补贴后的实际利润,若连续三年累计值均为正值,则代表了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我造血能力。若是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60%,而且企业近一年总负债增加且三年累计利润为负,则可以判断为潜在的僵尸企业并纳入到重点考察范围当中。
最后则需要利用对企业现金流创造能力的考察,对企业财务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且持续的评估。在考察时需要计算企业近三年“经营净现金+投资净现金”的累计值,如果是负值则代表了企业目前的现金流难以满足债务还本付息的需求,而且代表了企业现金流创造能力较弱,进而结合前两种方法,基本可以明确为僵尸企业。
二、破产法视角下僵尸企业的识别分析标准要素
(一)破产法中对于和解、重整与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
在对僵尸企业进行识别时,对于和解、重整与清算程序的判断尤为重要,依靠对破产法的分析,明确各程序的适用条件成为了准确识别僵尸企业的关键。
首先是和解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部分虽然面临破产问题但依然具有恢复经营可能性的企业,和解程序主要由债务人提出申请,并且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双重多数表决通过,确保能够通过延期偿还债务或减免部分债务本金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作为破产程序的先行措施,该程序能够有效为债务人提供避免破产清算的机会,因此能够进入和解程序的企业则可以判断为非僵尸企业。
而重整程序的目标则是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深度拯救,重整程序通常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裁定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以确保能够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等措施消除破产原因,并且让企业能够恢复正常经营,因此进入该程序的企业也可以不被认定为僵尸企业。
破产清算程序则是企业破产的最终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那些无法通过和解和重整程序挽救的企业,尤其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则需要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并且变卖财产清偿债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代表了企业在破产法视角下没有挽救、恢复的可能,因此符合破产法要求,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基本可以认定为僵尸企业。
(二)破产法视角下僵尸企业识别需要考虑的因素
从破产法视角出发,对于僵尸企业的识别需要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针对性考虑,以确保僵尸企业识别能够更加准确。首先是理念方面,破产法中明确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还需要适当融入国家干预,在该理念的引导下,面对僵尸企业时既需要尊重企业和债权人的自主决策,同时还需要发挥行政部门的引导作用,结合市场环境引导以及有效适当的国家干预,以此保障企业具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并实现对破产程序的合理干预[2]。
而在对僵尸企业识别的过程中则需要严格遵循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从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效率提升的角度出发,以及对全局利益的考虑,确保能够在解决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职工就业安置等问题的基础上识别和处置僵尸企业,并以此打破旧的利益格局,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在规则方面,判断企业是否有继续经营的能力是识别僵尸企业的核心,因此在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则需要充分结合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进行精准识别,确保能够深入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技术实力等因素,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恢复经营或重组的价值,在判断为无挽救价值的僵尸企业后便可以进入破除清算程序,并依靠处置原则对僵尸企业进行合理处置。
三、僵尸企业主要特征分析要点
(一)行业分布特征
行业分布特征分析对于识别和处置僵尸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分析僵尸企业时,必须要关注僵尸企业是否集中于某些特定行业,在对当前市场调研中可以得知,僵尸企业并不是只存在于钢铁、煤炭等传统认知中的夕阳产业或过剩产能行业,而且广泛分布于信息技术、公用事业、工业和消费领域等多个行业,因此在分析识别僵尸企业是,不能只依靠行业情况进行判断,而是要在分析企业或有事项的基础上,评估其破产清算或重组的可行性和社会影响。比如对于部分具有战略意义或行业重要性的僵尸企业,则需要采取灵活、谨慎的分析、识别和处理方式,避免破产清算对整个行业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
(二)地区分布差异
在对僵尸企业分析的过程中,地区分布差异也是非常重要的考察维度,僵尸产业的分布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政策环境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具体来说,僵尸企业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地区分布更为密集,而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大多因为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单一,企业盈利能力较弱,而且对政府补贴和银行信贷的依赖性更强。与此同时,部分地方政府会出于政绩等因素考虑,对本地重要企业或行业给予更多支持,而这也是导致僵尸企业的主要因素,在识别和处置时也应当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3]。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对僵尸企业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依靠破产法的需求,制定完善的识别指标,并且分析僵尸企业的主要特征,让僵尸企业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为此,在僵尸企业识别时既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也需要明确破产法中对于和解、重整与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以及僵尸企业识别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还应当结合行业分布、地区差异、企业属性等因素进行特征分析,以此提高僵尸企业的处理效果。
参考文献:
[1]洪泽钊,吴永辉.破产法视域下“僵尸企业”识别标准之重构[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2,(08):200-204.
[2]江帅军,李天钰.信用债市场“僵尸企业”的识别与特征分析[J].债券,2021,(08):47-52.
[3]王翌秋,祝云逸.中国僵尸企业的分布特征与清理处置[J].现代金融,2020,(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