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问题研究
曾鹏
航天江南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550000
关键字: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合同僵局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历史解释
学界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观点主要有两种,有限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有限肯定说
有限肯定说认为,若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守约方在宽限期内不行使解除权,同时也不与违约方协议解除合同的,那么守约方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所拥有的解除权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便降低了。有限肯定说的具体表现为,守约方拥有合同解除权却不行使,形成合同僵局,为了打破这种合同僵局,需要在特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有限肯定说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理由有两点,其一,促进社会的有效配置,符合合同的效率原则;其二,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具有正当性。
(二)否定说
否定说表明,赋予违约方解除权违背了合同的严守原则,将会颠覆合同的根基。否定说的具体表现为,反对违约方的解除权,维护守约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且不管守约方是否行使。否定说一定程度上是合同僵局的“助力者”。否定说反对违约方解除权的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容易使合同的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其二,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增加了道德危机;其三,赋予违约方解除权与合同法的宗旨相悖。
二、《民法典》第580 条的定位分析
《民法典》第 580 条不仅仅在理论上为合同解除权开辟了新的解释道路,同时在实践上为合同解除权明确了有效的落地措施。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解析
合同解除权的宗旨在于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跳出合同义务的束缚,而非让合同违约方承担具有惩罚性和弥补性的违约责任。学界早期将解除权的宗旨放在惩罚上。其旨在让违约方失去合同的期待利益,但或许会发现一个问题,如果合同解除是违约方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导致的,那么惩罚就无从谈起。首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且当事人不再被拘束于合同约定。其次,若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拥有合同解除权,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若合同双方或者所有当事人都违约时,那么合同解除权不得不被确立在违约方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便突破了解除权的惩罚属性。因此,合同解除权的宗旨在于使合同当事人摆脱合同的束缚,此观点也正是当下最新的解释。基于此,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便有了立足之地。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践解析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破解合同僵局的关键点。“合同僵局旨在描述合同当事人就是否继续履行、是否解除合同僵持不下,且通常伴有资源浪费的局面。”学界对合同僵局存有两种学说,解除权人滥用权利说和非违约方背信说。这两种学说的重心都在守约方。合同僵局的原因在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否定说。否定说的核心是合同严守原则,因为合同本就是来自于当事人的合意表达,除非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当事人合意泯灭,合同严守原则就应严格遵循。但面对合同僵局这一实践难题,若一味坚持合同严守原则,合同僵局的解决只会越发艰难。解决合同僵局的可能性路径便是营造出一股新力量来打破合同僵局中的“独裁”。合同守约方便是合同僵局中的独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有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才能打破独裁。
三、《民法典》第580 条的适用阐释
根据《民法典》第 580 条的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在于两大构成要件,即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的否定和合同目的的落空。
(一)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的否定
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的否定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前提要件。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选择性权利,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应是非选择性权利,否则其将彻底摧毁合同的根基。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的否定表现在第 580 条的第一款,其规定了三种情形,其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其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其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第一种情形表明,继续履行可能将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事实决定了履行不能。第二种情形主要在于权衡合同的整体性和经济行利益。第三种情形防止了守约方滥用权利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 580 条的第一款以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之例外阐释了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的否定,直接用明确的法律规定限定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目的的落空
合同目的的落空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结果要件。若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守约方还坚持不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其本质上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初衷,守约方一味坚持下去只会使合同的实际损失大于合同所承载的期待利益。合同目的的落空要件体现在第 580条的第二款,其表明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必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且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二款所表述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包含了守约方和违约方两类,而非仅仅是守约方,由此肯定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同时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并不排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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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曾鹏(1996 年),男,汉族,四川邻水,硕士研究生法学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