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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叙事学方法论浅析民间习俗“冥婚”

作者

王佳佳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许昌 461000

摘要:冥婚,又叫做“阴婚”、“虚和婚”等,是我国婚嫁史上一种独特的“婚姻”形式,它极富韧性,以一种别具一格而又离奇荒谬的形式,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潜移默化的渗透和影响,承载着厚重的叙事功能。叙事学的产生、发展和民间故事研究有着内在的渊源,当然,随着叙事学的深入发展,这里所指的民间故事也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民间故事,本文就借助叙事学的研究方法对民间风俗——冥婚作浅拙的剖析和概括。主要从仪式形态出发了解民间风俗冥婚离奇而又独特的存在形态,以及这种仪式所承载的独特的程式意义和叙事功能;进而揭露人性深处潜在的性冲动,探求隐藏在冥婚背后的温情意识,挖掘其存在的内在意蕴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叙事学;冥婚;形态和功能;深层隐喻

一、冥婚仪式形态的类型和功能

(一)冥婚仪式形态的类型

21世纪后,学者们对冥婚类型的论述更加的具体和详细,陈江先生在黄石先生论述的基础上,将冥婚的三种形式定义为“娶鬼妻”、“嫁鬼夫”、“鬼娶鬼”这三种形式,并指出在世男子娶鬼妻之后,可以再在阳世寻求良配,在阳世获得婚姻幸福;而在世女子在嫁鬼夫之后,则要终身守寡,不能在阳世再次结婚的现象。同时,陈江先生认为,在“鬼娶鬼”的冥婚形式中,其中多数是男女双方在生前已有婚约,双方均死亡,死后在双方父母的操持下,由他人代行婚礼仪式,举行冥婚;少数是男女双方生前并无婚约,死后由父母亲属寻其良配,包办联姻1。汪毅夫先生辑录了大量的民国时期的冥婚案例,做出了自己的区分。他认为从丧葬形式上,可将冥婚分为“迁葬”与“归葬”两大类。“迁葬”,是将已死的男女双方迁至一处合葬的冥婚;“归葬”,是“未婚妻闻讣自尽以求合葬(或附葬)的”冥婚,“归葬”中又分为“尸归夫家而葬之”和“身死夫家而葬之”两种类型。从婚姻形式上,可将冥婚分为“嫁殇”和“嫁于殇”两大类。“嫁殇,是指为已经死去的未婚的女性举办的嫁给在世的男性的冥婚”;“嫁于殇,指的是举办在世未婚女性同未婚死者男性举办的冥婚”,“嫁于殇”又分为“上门守贞”“望门守贞”两种类型2。总之,冥婚习俗本身具有的强大的生命力和生命韧性,其流传的形态也极其的多样,流传范围的延展性也较强。

(二)冥婚仪式的叙事功能

董乃斌等学者将民间的叙事划分为言语叙事和行为叙事,其中,行为叙事又可以细分为仪式叙事和游戏叙事,冥婚则主要是仪式叙事的呈现。由于时代背景和区域差异,各地的冥婚习俗仪式都存在着些许的差异。例如:宋人康与之《昨梦录》所记载得迁葬仪式,周去非《岭外代答》所记载得迎茅娘仪式,《明史·列女》所记载的类似迁葬的一种变相的人殉仪式,清人梁绍壬《两般秋雨庵随笔》所记载的“女或抱主成亲,男或迎枢归葬”的仪式等3。以及江林在《〈太平广记〉与唐代婚姻礼俗》一文中,将冥婚看作唐代婚姻礼俗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并通过对《太平广记》与《旧唐书》《新唐书》等文献资料的综合研究,较为详尽地描述了“两柩合葬”“以骨同棺”这两种不同的冥婚方式4。另外,后世的学者研究到在北京地区,有经鬼媒人说合,然后花轿迎娶的冥婚习俗;在福建和泉州等地,则存在过“娶木主”的冥婚习俗;在台湾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流传着“娶鬼新娘”和“发红包选婿”等冥婚形式;在河南等一些中原地带,则流传有配干丧,这种冥婚程序则和活人结婚基本上是一样的程序。不管是从共时来看,还是从历时来看,各地的冥婚习俗都是一种仪式符号,具有一种展演性的叙事功能。

二、冥婚蕴含的深层隐喻

(一)“性本能”的隐喻

在中国的冥婚中,不管是“慰灵·解冤型”,还是“幽婚·立嗣型”,还是“人鬼相恋型”,这些故事的主人公,往往是女性死者居多。例如,在《广异记》中的《庐充》与《河伯之婿》的主人公似乎为河神之女儿,《谈生》与《辛道度》《韩重》中的女子皆是身份高贵的王女。这些未婚女性死者,往往都是在生前的世界里有碍于现实的宗法制度,无法得到现世的幸福,而在死后,寻求生男,寻求另一半,不仅是对圆满婚姻的期待,更是对自身存在意义的找寻,是内心深处性本能的显现,女性自我对传统文化、传统道德暂时的心理反叛和折射,是对更合理、更人性的生活追求和向往。在传统的宗法社会里,女性的需求遭到了极大的压抑,“冥婚”习俗作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给人心灵带来无形的寄托。例如:干宝《搜神记》记载有颖川人钟繇的故事,死女亡灵常在夜晚进入钟繇屋中与其交欢,这种人鬼交合的故事在很多文献里都有记载,且多为女性亡灵,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暗含了古代宗法制度对女性性本能的压抑,以及通过冥婚这种婚姻形式来表现出女性对封建礼制的反抗和自己性本能、性欲望、性冲动的觉醒。

(二)人文精神的映现

一直以来,基于民间信仰习俗的灵魂观念,中国传统风俗的冥婚是被普遍认可的,它不仅弥补了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缺憾,还给人们带来了心灵的抚慰和补偿作用,显现出了浓浓的温情意识和强烈的人文关怀。从古至今,中国就有这样的传统意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观念灾后人的心中根深蒂固,一个人如果没有子嗣,“香火”就无法延续,这是大大的不孝,那个时候被认为是有罪的,要受人唾弃的,而且长久以来家属亲人也会遭人非议、歧视和欺凌。而作为中国民间传统习俗的冥婚恰恰能够弥补人们的这一缺憾,通过为已逝去的没有成婚的亲人举行冥婚,经过这一仪式后,在世的亲人便可以在阳世给冥婚夫妇过继孩子,使之成为继承人,“香火”亦得以延续,这样一来,死者双方就有机会在阳世获得子孙并享受后世的祭祀。即使不行,冥婚夫妇也可以在阴间繁衍后代,以至儿孙满堂。通过冥婚这一仪式使传宗接代的可能在阴间得到延续,从而弥补其现世的缺憾的现实案例比比皆是,由此可以看出“冥婚”后立嗣的传统不仅由来已久,且广泛流行,甚至是“深入人心”,显示出这种让人倍感悲凉而又掺杂着温暖的传统风俗冥婚背后的隐喻——不仅可以给在世亲人极大的安慰,更能带来冥婚仪式后可以立嗣,后继有人的心理寄托,这种隐喻也暗含着浓浓的温情色彩和人文主义精神。

三、结语

在叙事学方法伦的指导下,通过对一些民间故事、志怪小说和现当代小说中的冥婚事例进行细读分析,可以透视出民众对灵魂“真实”存在的信仰,从冥婚仪式在现实发展形态中,我们感受到了冥婚现实的仪式过程给人们带来的视觉冲击;再进一步剖析冥婚形式之下潜藏的性欲望、性本能、性压抑的展现,我们了解到了冥婚作为一种经久不衰的民间习俗所蕴含的文化象征意义和深层现实意义;在传统的社会中,这样的冥婚形式寄托着生者对死者的无限追思和美好的祝愿,显示出一种苍凉的人道主义关怀。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主流价值观之下,冥婚依然被视为一种荒谬的存在,现实社会中由冥婚带来的金钱交易和商业性欺诈也引发了现代精神文明的失落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和规避的。

注释

陈江.《百年好合——图说古代婚姻文化》[M],广陵书社,2004. 70.

汪毅夫.《闽台冥婚旧俗之研究》[J],台湾研究集刊,2007(2):39.

江新建.古代冥婚习俗[J].民族论坛,1993(1):58-60.

江林.《太平广记》与唐代婚姻礼俗[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1.

参考文献

[1] 詹·弗雷泽著,刘魁立译.金枝精要[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2] 吴莹莹.冥婚题材在现当代文学作品中意义的演变[J].焦作大学学报,2014(28.04).

作者简介:王佳佳,1993年,女,汉族,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现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中国语言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