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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研究

作者

潘玉娟

中共东台市委党校 江苏东台 224200

基层治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利益的关键环节。在社会治理重心不断下移的背景下,基层治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根基,其现代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进程。在新时代背景下,构建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一项关键任务。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基层治理实践,为“三治融合”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地方经验。然而,随着基层社会结构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基层治理也面临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因此,新时代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深化“三治融合”,仍需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持续探索与创新。

一、“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发展的历史脉络

自古以来,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长期实践中,“三治融合”始终面临着一系列困境,既体现在村民自治所代表的“非官方”治理与政府主导的“官方”治理之间,也存在于法治的规范性与德治的教化性之间。要推动“三治融合”在基层治理中落地生效,首先必须深入理解这一治理体系背后的文化传统、制度变迁以及基层社会结构的演变,从历史脉络中把握其生成逻辑与现实依据。

(一)“三治融合”思想的缘起

我国自治、法治、德治乃至“三治融合”的思想源远流长。道家老子提出的“我无为,而民自化”蕴含了自治精神;法家商鞅主张的“事断于法”“缘法而治”体现了法治思想;儒家强调的“孝悌为本”“为政以德”则彰显了德治的核心地位。随着各家思想在实践发展中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三治融合”的思想逐渐影响着基层治理模式。如,通过乡里自治、刑罚法治与宗法伦理德治的结合,实现了“皇权不下县”的乡社治理模式。具体而言,自治与德治紧密相连,依托宗族、社学等组织,由士绅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媒介和桥梁,通过民间自治组织的互助共济与道德教化来实现;法治则通过“保甲”“什伍”等制度,由邻里之间相互监督、相互担保来实行强制性管控。自治、德治与法治三者的融合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传统乡村治理体系。然而,这种在“家—国”逻辑下依靠伦理与刑法运作的简易基层治理结构,随着近代以来宗族乡绅权威的瓦解失效,其影响力已逐渐式微。

(二)“三治融合”思想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自治、法治与德治均持续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自治”是相对于“他治”而言的,旨在对政府管理形成有效补充。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建国初期城市中出现的群众自我组织实践,例如防护队、防盗队以及居民组和居民委员会等。1954 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居民委员会为群众自治性组织。1982 年,宪法修正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同时纳入国家根本法,确立了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随后,全国人大又于 1989 年和 1998 年分别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村(居)委会是居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其中村民委员会更逐步建立起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式写入党代会报告,标志着基层群众自治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治理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地位。自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到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系统部署,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新阶段,并深入阐释了基层治理中法治、自治与德治之间的有机联系。在实践层面,基层法治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基层政府、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物业服务机构及业主委员会等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与相互关系,从而有效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管理各项社区事务。可以说,基层法治建设是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

德治作为中国基层治理的优良传统,为基层治理提供了持久深远的内生动力。它以道德规范为准绳,引导和约束民众行为、塑造社会秩序与良善风俗的一种治理理念与实践,深刻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基层治理中的延续与创新。孟子提出的“善教得民心”,主张“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这类思想为我国数千年来“教化型”治理传统奠定了理论基础,影响至今。在基层实践中,德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约束,依托社区中的无形规范和居民内心的道德准则,实现对个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同时,德治还具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补充性,能够覆盖自治与法治难以有效触及的治理盲区,从而有效破解更深层次的治理难题。此外,德治与党的领导相统一,党组织通过持续开展基层教育、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强化理想信念、密切群众联系,使德治在现代治理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三)“三治融合”模式的产生

随着社会结构的多维变迁,党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模式,已成为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首先,这一治理体系的提出,回应了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发展需求。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三治融合”致力于从制度层面破解城乡自治主体性不足、治理权威弱化等转型期难题。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综合运用自治、法治、德治等多种方式,并结合行政、经济、社会等多种机制,已成为必然趋势。其次,“三治融合”也是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的关键安排,是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顶层设计的基层落实。该体系旨在激活基层群众自治活力,将全面依法治国在基层落到实处,从而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中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正因如此,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在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并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群众自治的领导。这充分表明,以党建引领“三治融合”,推动综合治理与系统治理,是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重要路径。

二、“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运行的实践困境

当前,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为代表的基层治理模式,已通过诸多实践探索为乡村全面振兴积累了宝贵经验。然而,随着社会结构日益多元复杂,构建真正有效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仍面临诸多严峻挑战。

(一)自治主体缺位

作为基层治理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其广度与深度均显不足,面临多重挑战。一方面,参与渠道单一且形式化。调查显示,村民参与自治主要依赖村民会议或向村两委反映情况,通过业主会议、社区社会组织等现代渠道的比例极低。同时,部分村民会议因召开次数少、议题单一,难以真正汇集民意,导致自治空有其表。另一方面,公众参与意愿与实效性双低。由于村务决策与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村民的参与热情。许多重要协商由基层政府和社区两位等行政力量主导,而居民代表、业委会等真正的主体参与不足,致使村民普遍感到自身难以影响决策结果,从而对民主程序态度冷漠。此外,乡村人才流失加剧了自治困境。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的多为老幼群体,导致自治组织成员多为受教育程度有限的中年人,整体面临优秀人才严重短缺的窘境,制约了自治水平的提升。

(二)法治意识薄弱

近年来,部分地区已陆续开展清单制试点工作,这一实践有力推进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但从实际推进情况看,若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该项制度仍面临较大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较为薄弱。一方面,在农村地区,不少村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法治观念相对淡薄,加之乡村司法资源匮乏,导致村民在权益受损时,往往选择回避或妥协,而非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种做法不仅难以有效纠正不公,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另一方面,乡村在法治宣传方面也存在形式化倾向,多依靠流动广播等单向传播方式,缺乏面对面的深入讲解,影响了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也限制了普法效果的覆盖范围。此外,部分社区工作人员依法解决矛盾、处理社会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仍有不足,基层干部尚未完全树立起依法治村的思维模式,仍习惯依靠传统方式进行治理。这种法治思维的缺失,导致乡村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反应滞后,法律援助服务跟不上实际需求,村民行为缺乏正确引导与规范,还会影响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与和谐发展。

(三)德治效果式微

各地在社区德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通过开展道德讲堂、家风培育、先进典型评选等活动,推动了基层道德风尚的向好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主流价值观也面临诸多冲击。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乡村社区的德治成效相对更为明显;而在城市社区中,由于居民之间多为陌生关系,部分人仅以法律底线作为行为准则,道德约束意识较为淡薄。德治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理论支撑不足、体系不够成熟的问题,导致道德在某些领域的社会规范作用有所弱化。部分乡村地区出现道德底线不断下滑的现象,亟待整治。突出表现为婚嫁活动中攀比成风、彩礼过高,使一些经济条件有限的适婚男性难以成家;又如因房屋翻建过度垫高地基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即便可诉诸法律,却往往执行不畅、反应迟缓,反而容易激化矛盾。深入分析可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乡村社会也滋生了不少不良风气,“金钱至上”的观念逐渐蔓延,传统优良的道德规范正受到冲击和侵蚀。

三、“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的优化路径

要有效应对上述挑战,关键在于对“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进行持续的创新、完善与优化,尤其要着力平衡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此,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

(一)以党建引领助力多元共治

多元共治理论强调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和资源整合,提升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在“三治融合”视角下的乡村治理体系优化过程中,强化党组织核心作用,增强治理统筹能力,通过政策引导、资源配置和制度保障,推动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从而形成协同治理的格局,是确保乡村治理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关键路径。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上,还包括对各治理主体的领导和监督,以确保治理行为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通过党的领导,可以有效协调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关系,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在党引领的乡村多元共治体系中,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坚实的行动框架。政治领导作为根本保证,通过政策制定、方向把控与重大事项决策,为乡村振兴锚定科学航向,确保战略执行不偏不倚。思想领导则发挥关键凝聚作用,借助教育引导、价值塑造与文化浸润,有效统一农民群体的思想认识,激发其内生动力,为乡村发展注入强大的精神力量。而组织领导作为基础支撑,通过强化基层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组织成为乡村治理中强有力的战斗堡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者有机统一,分别从“定方向”、“聚人心”、“抓落实”维度协同发力,最终共同指向乡村全面有效治理与振兴的总体目标。

(二)以自治为基础,培育乡村治理内生动力

在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过程中,应将村民自治置于核心地位,通过强化自治组织功能、拓宽村民参与渠道,增强乡村治理的自主性与适应性,从而有力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村民共商村事平台是实现自治的重要基础,该平台为村民表达意见、共同商议村庄发展事务提供了关键渠道。政府需在物质与技术层面予以支持,推动线上线下融合的议事机制建设,例如搭建电子讨论与投票系统,以提升协商效率与透明度。同时,还应通过宣传引导和能力培训,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与议事能力,使平台在“软硬件结合”中真正发挥作用。为确保村民自治落到实处,必须完善村务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与反馈机制。政府应通过法规建设明确监督程序与责任,设立村务监督投诉中心等渠道,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监督权。整体上,深化村民自治需从三方面协同推进:一是健全自治组织,优化选举与培训机制,夯实治理载体;二是创新协商形式,落实“四议两公开”等制度,提升决策民主性;三是加强平台建设,统筹技术与信息支持,实现村务全程公开、村民广泛参与,最终推动基层治理向民主化、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以法治为保障,提高村民法治意识

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优化过程中,完善法治体系、确保法律权威落地,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要持续健全乡村法律法规体系并推进有效实施,增强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保障治理过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从而维护乡村社会的法治秩序。具体而言,应立足乡村实际需求,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推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同时,要着力构建覆盖广泛的乡村法律服务网络,通过设立法律服务站、法律援助中心和咨询热线等方式,让村民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群众能够便捷获取专业法律支持;另一方面,需加强普法宣传与法律援助,开展法治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升村民法律意识,并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切实增强法治实效。法治建设不仅要发挥国家法律法规的“硬法”约束作用,也要重视村规民约等“软法”的引导功能,实现外在强制与内在自律的协同发力。

(四)以德治为支撑,弘扬乡村正气

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优化过程中,德治作为提升乡村文明水平与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支撑,通过道德教化与文化浸润,能够有效塑造良好乡风、增强村民责任感与归属感,为乡村振兴注入深厚的精神动力。一是以文化认同夯实德治基础。深入挖掘和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依托节日庆典、民俗展演等多样化活动传承乡土文脉,增强村民情感认同;同时加强历史文化遗址保护与特色村落建设,打造具有吸引力的乡村文化空间,使文化资源转化为治理优势和振兴活力。二是发挥村规民约的引导约束作用。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制定涵盖环境卫生、邻里关系、家庭美德等内容的务实规范,并通过宣传教育与奖惩结合的方式促进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实现村民自我管理与道德自律的有机结合。三是构建多层次道德教化体系。通过设立道德讲堂、推广家风家训、弘扬乡贤文化等途径,树立道德榜样,传播正向价值,将德治要求融入日常治理;依托乡贤理事会等平台引导乡贤参与矛盾调解与公共服务,借助文化活动增强集体认同,从而营造崇德向善、互助团结的社区氛围,全面提升乡村治理的文明内涵与协同效能。

(五)以智治为驱动,推动治理模式创新

在“三治融合”背景下,以智能治理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已成为提升治理效能、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路径。通过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将“智治”深度融入乡村治理框架,构建智能化治理平台,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决策精准度,实现基层治理从传统经验型向数据驱动型的转型。具体而言,首先要构建集信息收集、分析与决策支持于一体的智能治理平台。通过建立覆盖人口、土地、经济等多维度的乡村基础数据库,并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动态更新与深度挖掘,为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与针对性。其次,推进网格化与智能化结合的精细治理模式。将乡村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配备专职网格员,依托平台实现事务的实时上报、任务分派、过程跟踪与结果反馈,形成“人在网中走、事在格中办”的高效运转机制,有效缓解基层人少事多的现实压力。智能治理的持续深化还需注重技术与制度的协同并进。一方面,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与平台运营等相关法规标准,确保智治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另一方面,要推动技术创新与制度优化相互适配,形成统一可操作的技术规范与管理流程,保障系统的可靠性与兼容性。通过技术赋能与制度保障的双重支撑,智治不仅能提升治理的响应速度与精细化水平,更可深层次重塑权责配置逻辑,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向智能化、现代化全面演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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