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智慧矫正中的“榜样”帮扶角色的介入路径研究
王潇潇
山东英才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4
一、研究背景
(一)未成年犯罪的现状及分析
1.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虽然有“预防就是保护,惩罚也是挽救”等理念和政策的把控和引导,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改善仍然不明显,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治理还处于相对薄弱的阶段,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年)》的图表和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仍呈现出了总体增长的趋势:
图 1 检查机关受理逮捕、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 ( 图片来源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图 2 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 14-16 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 图片来源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3)⟩ )

图 3 2023 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罪名分布情况 ( 图片来源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根据图 1、图 2 和图 3 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 26855 人,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8954人,同比分别上升了 73.7% 、 40.7% ;2023 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 14 周岁至 16 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10063 人,同比上升15.5%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较多的罪名包括分别是盗窃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六类犯罪,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 74.7% 。
结合以上的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的现状做出了如下概括性的陈述:犯罪数量持续增加,同时展现出了低龄化的趋势。造成这一趋势的原因是家庭、学校、网络、社会等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最为关键的原因就是暴力、不良的网络资源带来的负面影响。
2.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解决任何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症下药。因此,无论是解决未成年犯罪治理薄弱问题,还是提高智慧矫正精准度的问题亦或是实现矫正帮扶更优效果的问题,都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清晰的分析和把控。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家庭小环境方面的原因。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的身心发展起着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但很多未成年犯的家庭环境并未发挥积极作用,且普遍存在监护责任缺失的问题。
第二,学校辅助环境方面的原因。学校及教师更多的是训诫、辅助和引导的作用,但在升学率和少数监护人过于苛责的双重压力下,学校和教师为避免出现恶性事件,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言语侮辱、欺凌等行为,多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态度处理。
第三,社会大环境方面的原因。网络时代,使得不良网络信息稍加搜索即可获得,这些暴力、负面的信息内容极易引诱未成年人,更容易诱导和诱发本就缺失正确价值观教育和良好人格状态的未成年人进行模仿,从事犯罪行为。
(二)智慧矫正的分析
智慧矫正,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应用的目的是在信息技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构建起一个全新的矫正工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最核心的三个词就是:高效、协同和个性化。
1. 智慧矫正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强调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将大数据引入社区矫正的信息化建设是时代的必然选择。2020 年 9 月,司法部发布了《智慧矫正总体技术规范》,为智慧矫正建设制定了可行的操作手册。2021 年 6 月,司法部发布实施《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都围绕着一个核心思想,即充分发挥智慧矫正的裨益,使矫正效率得以提高,使更优的矫正效果得以实现。完成现代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工作深度融合,对社区矫正中的工作流程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过程的改造,将社区矫正智能化、智慧化。
2. 未成年人智慧矫正的应用困境
随着“ AI+ 大数据算法”的广泛应用,矫正模式也进入智慧化应用时代。通过多种计算机技术的支持,智慧矫正愈法的成为提升未成年人矫正的重要手段,影响作用突出:(1)助力个性化矫正目标的实现。智慧矫正运用“算法 + 大数据”对相关矫正对象的涉案因素通过计算法模型进行研究分析,为形成个别化的矫正方案提供了充分的技术和数据支持,为生成的“一人一策”矫治举措提供了强大的助力。(2)促成了“惩戒教育”向“帮扶教育”的矫正观念的重大转变。在智慧化矫治措施下,将未成年犯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动更多社会力量参加到矫治帮扶工作中来,对加快改变传统“惩戒教育”观念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因未成年人本身具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状态和特殊性,智慧矫正措施在发挥正向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面对着诸多现实问题和困境,这些问题和困境的解决是迫在眉睫的,需要全社会面对的,尤其社会“榜样”的参与:
(1)舆论信息方面的困境,缺乏正向的舆论环境和网络环境,良好网络信息缺乏有效媒介进行传递和引导。一方面,针对未成年犯罪事件,网络平台和其他舆论工具中,存在着不少的恶意甚至“暴力性、侵犯性”的言语和评论,对其自我纠错和重树“良善”产生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中的正向内容缺乏传播媒介和主体,使良善、包容的舆论和信息资源难以发挥出最佳的影响效果。
(2)矫正力量方面的困境,未能甄选出多元、恰当的帮扶主体,且帮扶多采取传统的“说教式”形式,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不同矫正情况的需要,并且传统“劳动教育”的方式,缺乏创新和实用性。
(3)矫正体系建设方面的困境,缺乏评估分析机制和案例整合机制,对未成年犯矫正“全过程”的数据和资料信息缺乏归类汇总,使得成功的矫正实践经验和案例,没能在相似未成年人犯矫正工作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二、榜样帮扶矫正制度
从社会学理论来看,人的道德品行的形成与发展是独立个体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社会化过程。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具有正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犯错”的未成年人正是缺少了正向的指引和教育,才“误入歧途”,所以,要开展智慧矫正达到矫正目的就必须辅助以正向积极的引导和教育,即榜样的引导和教育,榜样是公共道德规范的捍卫者又是公共道德精神的传承者,他们自身散发的正能量足以,感染、感化“犯错”未成年人,使“犯错”的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狭隘,感受到道德行为的高尚
(一)榜样帮扶角色的实践意义
1. 有利于转变矫正思维惯式,融入更多的人文主义情怀,推进人文主义矫正理念的建构。人文情怀普遍性的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和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是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榜样”这类群体身上的人文情怀是浓郁且富有深意的,对未成年犯转变为遵纪守法公民,向善、扬善、从善的“良善”公民,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榜样”角色可以成为未成年犯矫正路上的精神导师与心理导播,帮助其“排忧解惑”完成新生,也可以成为未成年犯矫正路上的活的“教科书”,帮助其掌握实用的生活本领和职业技能,带领其亲身体会劳动的价值和意义,更能成为未成年犯内心“确信”和心灵“支柱”。
2. 有利于增添矫正人员队伍的范围,改变传统“说教式”的矫正形式。“榜样”角色的参与,不仅壮大了矫正队伍的数量,更丰富了矫正队伍的专业领域范围,同时也延伸了矫正年龄的跨度。目前矫正人员与被矫正未成年犯存在着年龄差距大、经历差距明显的问题,导致矫正措施的主体双方主体很难实现“感同身受”的情感沟通,沟通效果被大大削弱。为此,选择与未成年人犯相近年龄的“榜样”参与进帮扶工作中来,裨益明显,一来有利于发挥“共同话题”的优势,便于未成年犯“敞开心扉”,二来有利于“说教”的矫正形式更快的向“沟通交流式”的矫正形式转变。
3. 有利于探索创新出更具成效的矫正措施类型,将传统单一的“劳动教育”改变为“实践教育”。目前绝大多数的矫正形式都是单纯的劳动教育,这些劳动项目对“犯错”未成年人学习与接触社会的相关实践经验帮助甚微,也不利于“犯错”未成年人提升自我信心和谋生能力。但让未成年犯身体力行的从事和感受“榜样”矫正人员所从事的、坚持的工作内容或活动,体验到同龄人或“榜样”所处的生活状态、学习状态和精神状态,却对他们重树人生方向和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人生价值是有直接益处的。
4. 有利于推进智慧矫正跨区域建设和联通,将传统“地域固定化”的矫正方式改为“地域联动化”的方式。对于“犯错”未成年的矫正工作,需要全区域、全社会的联动参与和行动。互联网技术中的远程监控、定位功能和大数据筛选功能,在跨区域实践教育中不仅可以实现对“犯错”未成年人的远程监控和定位,确保他们按照规定的要求从事矫正实践活动,还可以实现矫正主体与其的跨地域沟通和交流,有利于矫正主体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犯在矫正中的情绪变动等问题,并在第一时间解决和纠正,保证矫正工作有效的连续性开展。
(二)榜样帮扶的介入路径
帮扶措施目前多数只是动员、督促未成年犯背诵《弟子规》、《三字经》、《道德经》等国学经典,此种意图通过悬挂一些图文或雕塑版国学名言或故事,达到未成年犯自行感悟的效果,无疑是将矫正愿景的一片“风景”变为了一时的“盆景”。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在确定“榜样”帮扶机制下,选择恰当的介入路径:
1. 探索建立榜样名册制度。榜样帮扶介入的前提是要有足够人数及专业领域的优秀“榜样”参与,因此要首先建立和不断丰富榜样名册制度。榜样名册建立后,相关的矫正机关可以对名册中的榜样主体进行分类分析,以便日后进行帮扶对象的“配对”,为个别化矫正措施的实施,提供精准的主体要件。
2. 探索建立“全时段、全方位、协同式”榜样帮扶机制。
“全时段”机制,即将矫正分成矫正初、矫正中、矫正结束和矫正评估四个时段。目前的矫正措施大多仅关注前两个时段,忽视了后两个时段。因此要对“榜样”主体的介入时段进行扩展,扩展到矫正的全时段,如在矫正措施结束这个时段,“榜样”作为矫正主体的身份可以转化为“疏导教师”、“辅导教师”等身份,在未成年犯矫正完成后,在持续一段时间的巩固帮扶,在这个时间内关注和解决其身心发展和技能发展的问题和困难,巩固矫正效果,有效降低其再次犯罪概率。故“榜样”需“全时段”介入矫正。
“全方位”机制,即将“榜样”主体尽可能的覆盖到未成年犯矫正的诸多方面,例如个性缺陷的纠正方面、职业技能的教育方面、身体机能的保健方面、心理健康的疏导方面。榜样具有的优秀品质、高尚情操、职业操守和技能水平、无私奉献、良好体魄和心态都是值得未成年犯学习和效仿的,都有益于未成年人“良善”状态的重树。故“榜样”需“全方位”介入矫正。
“协同式”机制,即“榜样”主体之间、措施安排之间协同行动。目前,矫正措施实施主体之间、措施之间相对独立,未形成“协同”的状态,影响了矫正措施作用的发挥。因此,要将“榜样”主体和措施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协同关系,共同“发力”,促成未成年犯矫正措施的完成。例如熟练掌握和应用一项技能,除了依靠“榜样”的职业技能教育外,还需要辅助以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状态,这些素质和能力的稳定存续,就需要发挥体能训练及营养学领域的“榜样”角色的作用,他们可以利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解决未成年犯矫正过程中出现的身体机能问题、营养调整问题,让未成年犯拥有学习技能知识和实践技能知识所需要的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三)榜样帮扶评估机制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 18 条的规定,未成年犯在实施社区矫正前要对其进行调查评估,这是开展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重要前提。由此可以看出调查评估制度的重要性,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矫正措施的作用,使矫正工作机制不断成熟化和效用性发展,可以探索建立完整的榜样帮扶评估制度。该项评估机制的内容主要涵盖两个内容,相对应的对矫正工作也具有两个突出的意义:第一项内容是对未成年犯的矫正结果进行评估,以此出具评估结论书,为未成年犯重新回归社会、学校和家庭提供权威性的佐证材料,减少部分学校、家庭拒绝接受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的情况。二是对“榜样”的帮扶全过程进行评估。对“榜样”帮扶机制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完整的科学评估,以此形成的评估档案材料,为将来相类似未成年犯矫正案例的应用提供参考依据。
(四)榜样帮扶案例平台
榜样帮扶制度应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佳的矫正效果,帮助未成年犯重获“新生”,为了能将高效成功的矫正方案和经验持续的应用于矫正实践,榜样帮扶案例库的建设和应用就显的尤为重要,对于该案例库的建设和应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注重未成年犯隐私的保护。智慧矫正借助的是高新技术的应用,因此关于榜样矫正案例平台的建设和应用都必须保护好未成年犯的隐私,此种保护不单单指未成年犯个人的隐私,也应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未成年犯的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隐私。
2. 注重矫正资料的目录化梳理。通过矫正案例平台可以使智慧矫正更为精准的实现与成功矫正案例及榜样角色的“匹配”。因此,选取信息梳理目录是案例库建设和应用的一项重要工作,基于操作和协同的要求,可以选择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和危害程度作为两大基础目录进行信息梳理,再结合特定区域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增添基础目录之外的其他筛选目录。
三、总结
“为者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