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法律对当代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借鉴意义
许如清 朱清悦 周超月
安徽外国语学院 安徽合肥 230000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愈发凸显。四川大竹 13 岁男孩弑母案;北京西城区校园欺凌案;新东方 17 岁男生奸杀同学案; 3⋅10 邯郸初中生将同学杀害埋尸案等等,其作案手法令人发指。本文旨在对古代中国法律中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量刑部分进行研究,从而对当代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恤幼矜弱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原则。早在西周时期就提出了“三赦之法”。其中记载“壹赦曰幼弱”,意味赦免七岁以下幼童的犯罪。由此可见七岁以下的幼童即使犯罪也不会处以刑罚,这表明在西周年龄成为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而这一标准为后世律法所继承。汉代沿用了西周时期的律法,律令规定八岁以下者,除非杀人,一般犯罪不受刑罚。战国时期《法经》规定 “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根据犯罪性质与情节对十五岁以下犯罪人减轻处罚。唐代立法日趋成熟,《唐律疏议·名例律》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细分为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和七岁以下三个年龄段,根据犯罪轻重区别减轻责任程度,如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教令,坐其教令者”。[1] 此后,宋、元、明、清等朝代基本延续唐代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体现出相对稳定性与延续性。
二、刑罚制度
(一)宽缓制度
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上多有宽缓。对于特定情况的未成年人犯罪,常免除刑罚,如秦汉时期以生理标准划分刑罚梯度,秦律首创以身高(六尺五寸 ≈1.5 米)作为成年标准,未达标者可减刑:盗百钱以下者“赀二甲”,身高不足者改作“居赀赎债”[2]。西周 “三赦” 之法规定 “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在减轻刑罚方面,一是减免死刑,汉成帝时规定年龄未满七岁的人,若犯有故意杀人、斗殴致人死亡以及其他应判处死刑的罪行,需上报廷尉(汉代最高司法官),经审核后可减免死刑;二是适用上请和收赎制度,《宋刑统》规定十岁以下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体现恤幼 [3]。《唐律疏议》规定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十岁以下盗及伤人者可收赎,以财物赎免刑罚 [4]。明代法律与儒家伦理紧密结合,注重通过教育矫正行为。例如“明刑弼教”,指明代对轻微犯罪者常以“笞杖”惩戒后交家族管教,实质是以刑罚为手段实现道德教化。
(二)特殊司法程序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特殊程序。《唐律疏议》规定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并不合拷讯”,若司法人员违法拷讯则 “以故失论”,避免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过度伤害 [5]。在羁押方面,汉景帝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 当鞠系者,颂系之”。即八岁以下未成年罪犯关押时不戴械具,减轻身体负担,唐、宋等朝代也有类似规定,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怜悯与特殊照顾。
在司法审判结果上,唐代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防止“恶习相染”;清代设立“孤独园”等机构救助孤儿。家族对犯罪少年施以罚跪、抄经等家规,如清代《义门郑氏家规》要求“幼犯者,闭阁读书三月,以正其心”。现代法律要求对未成年犯“分别关押、管理”,并建立专门教育机构与社会支持体系,体现了古代“悯囚”原则的时代性特点。如宋代官府设“慈幼局”收养孤儿并授以手艺,《梦梁录》有载:“使能自存,免蹈前非”;清代的犯罪少年可入“工艺所”学习木工、织布,如光绪年间北京的“首善工艺厂”收容了少年犯百余人。
三、强化家庭、社会、学校保护责任理念
(一)强化家庭教化
古代强调宗族对未成年人的教化作用,其中族规、家规成为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重要力量。当代《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家庭保护部分,可借鉴这一理念,进一步强化家庭在未成年人品德教育、价值观塑造方面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鼓励家长学习古代家族传承中注重言传身教、品德培养的方法。
(二)强化社会保护
在社会保护方面,古代通过公示法律、公开宣判等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当代社会可借鉴这种全民普法、营造良好社会法治氛围的做法。如利用新媒体平台广泛传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共识。当代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日益完善,涵盖了法律、教育、家庭、社会等多个层面。如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调整了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对 14-16 周岁以及 16-18 周岁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的未成年人,可依法执行拘留,避免了”年龄特权“被滥用情况的发生。再如,西藏等地区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并建立动态关爱体系,确保流动儿童享有均等公共服务。
(三)注重教育与保护结合
古代通过公示法律、公开宣判等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其“全民普法”、营造社会法治氛围的思路值得当代借鉴。如今,我们可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广泛传播《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核心法律,解读法条、剖析案例,引导全社会凝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共识 [6]。同时,当代社会的“社会保护”内涵更为丰富立体:在基层,依托社区儿童主任和“儿童之家”构建保护网络。在学校,通过法治副校长、反欺凌机制和心理健康服务强化防护;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和“一站式”办案场所确保侵害能被及时发现和干预,避免二次伤害。畅通“12355”等热线提供求助渠道,并通过净化网络空间、规范文化产品、优化公共设施等措施,全方位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这些多层次、协同发力的具体措施,共同编织起守护未成年人的坚实社会安全网。
四、古代中国法律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传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既有宽缓一面,如减免刑罚,也有根据犯罪性质区分对待的严谨性。当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应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7]。对于情节轻微的不良行为以教育、矫治为主,如同古代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宗族、社会教化;对于严重犯罪行为,虽依法惩处,但也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予以适当的教育处罚。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理。
(二)构建多元防护体系
古代从 “学校—宗族—社会” 三个维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当代可构建 “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 [8]。学校加强法治与品德教育;家庭注重亲情关怀与行为引导;社会提供健康成长环境,如净化网络空间、规范文化市场等。借鉴古代公开行刑等震慑方式,通过举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参观、模拟法庭等活动,让未成年人直观感受违法犯罪后果,增强法律敬畏心,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五、结论
古代中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规定,虽有时代局限性,但其中蕴含的恤幼传统、宽缓刑罚、特殊司法程序以及多元预防理念值得我们借鉴 通过年龄分层、教育优先、程序保护、社会协同四大核心机制,构建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雏形。中国古代对未成年人“刑罚减免与矫治优先” 的实践,虽未形成现代少年司法制度,但通过年龄分层、赎刑替代、家庭教化等方式,展现了儒家法律文化的人道关怀。这种传统既为中华法系注入“矜恤”底色,也为当代未成年人司法提供了历史借鉴,但其阶级性与执行落差亦需批判性反思。如《唐律疏议》所言:“幼弱之情,法所哀矜”,古代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质上是对“人伦天性”的尊重与守护。
当代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继承这些传统智慧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心理学、教育学成果,形成了分级干预、权利保障、多方协作的立体化防控体系 [9]。未来立法可进一步挖掘古代“礼法政合一”的综合治理经验,同时以制度化手段规避历史教训,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深度交融 [10]。当代立法与司法实践应取其精华,将古代智慧与现代社会需求相结合,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法律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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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古代中国法律对当代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借鉴意义”(项目编号:AW2024083); 2024 年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古代法律对当代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借鉴意义”(项目编号:Awdc202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