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智化场域下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法治教育普及的创新模式探讨
徐娟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川德阳 618000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数字化转型的加速,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各行各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机遇。在法治教育领域,我国自 1985 年起持续开展的普法活动,历经三十余载,成效显著,为构建法治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面对新时代的挑战,尤其是法律知识的快速更新与公民法律需求的日益多元化,传统普法模式亟需创新与升级。在此背景下,生成式 AI 技术以其强大的数据处理、智能分析与内容生成能力,为法治教育普及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支持。
因此,数智化场域下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法治教育普及的模式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应用前景。通过深入研究该领域的政策导向、国际国内发展趋势及潜在影响,可以为法治教育的智能化转型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当前法治教育普及的现状、困境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介入契机
(一)我国法治教育普及的传统模式及其局限性
我国法治教育普及的传统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传播法律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模式主要包括:课堂讲授式教育,这是最为普遍的形式,主要依托于各级学校的思政课程或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由教师向学生系统讲解法律理论和条文;专题讲座与报告,邀请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针对特定法律问题或热点事件进行讲解和普及;媒体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开设法治专栏、播放法治节目、刊登普法文章,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普法宣传活动,如“12·4”国家宪法日、“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宪法晨读”活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等特定节点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进行普法 ;以及案例教学,通过分析真实的司法案例,帮助学生和公众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这些传统模式在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第一,传统法治教育模式在内容更新上相对滞后,且系统性不足。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也在不断更新。然而,传统教材的编写和修订周期较长,难以做到实时同步,导致教学内容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 。第二,传统模式在教学方法上较为单一,多以教师为中心的知识灌输为主,缺乏足够的互动性和实践性。学生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学习兴趣和积极性难以被充分调动,学习效果也大打折扣 。第三,传统法治教育的覆盖面和普及深度有限,且资源分布不均。虽然学校是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但对于广大社会公众而言,系统接受法治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普法宣传活动的时效性和影响力也往往局限于特定时期和特定人群。优质法治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分配不均,影响了法治教育的公平性。第四,传统法治教育在评估反馈机制方面也较为薄弱,往往缺乏对学习效果的科学评估和持续改进,难以准确掌握普法工作的实际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这些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治教育普及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法治教育普及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挑战
尽管我国在法治教育普及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当前数智化时代背景下,依然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与挑战。
1. 法治教育内容的“悬浮化”与“程式化”问题依然存在,系统性与时代性不足。部分法治教育内容过于偏重理论阐述和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与生动鲜活的社会现实和公众的实际需求结合不够紧密,导致教育内容显得枯燥乏味,难以引起学习者的共鸣和兴趣 。同时,一些普法活动形式大于内容,停留在表面化的宣传和口号式的呼吁,缺乏深入的解读和有效的互动,使得法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这种“内容抽象化、形式单一化、实践脱节化”的痛点,是传统法治教育亟待破解的难题 。教材更新速度较慢,难以跟上法律法规的修订和社会发展的步伐,导致教学内容与现实脱节。
2. 法治教育对象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资源分布不均与师资队伍建设滞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素养已成为公民的基本素养之一。然而,不同地区、不同年龄、不同教育背景的人群在数字技术的接入、使用和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部分人群,特别是老年人、农村居民等,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数字设备和技能,难以有效利用数智化手段获取法治教育资源和服务,从而在法治信息的获取和学习机会上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数字鸿沟”不仅可能加剧信息不对称,甚至可能衍生出新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影响法治教育的全面普及和均衡发展。
3. 法治教育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尚不健全,实践性和互动性不足。目前,各类法治教育资源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机构和平台,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有效的整合。优质法治教育资源的供给不足与重复建设现象并存,资源利用效率有待提高。同时,跨部门、跨区域的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难以形成普法工作的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普惠共享,影响了法治教育的整体效能。当前的法治教育模式往往偏重理论教学,缺乏足够的实践环节和互动体验。学习者难以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也难以在互动中深化对法治的理解和认同。
4. 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数字化素养和教学能力有待提升,评价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教师,特别是基层和欠发达地区的教师,在运用数智化技术开展法治教育方面可能存在知识和技能的短板,难以充分发挥新技术在法治教育中的赋能作用。如何加强对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升其数智化教学水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构建数智化场域下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法治教育普及的创新模式
(一)确立创新模式的设计理念与核心原则
在数智化场域下,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GAI)赋能法治教育普及的创新模式,首先需要确立科学的设计理念与核心原则,以确保模式的有效性、可持续性和正向价值导向。设计理念上,应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以提升法治素养为目标,以技术赋能为核心驱动力,构建开放、协同、智能、高效的法治教育普及新生态。这意味着创新模式的设计应充分关注学习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学习体验,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打破传统法治教育的时空限制和资源壁垒,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精准的法治教育服务。同时,要强调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而非简单叠加,注重发挥技术在激发学习兴趣、拓展实践场景、提升教育效率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此外,还应秉持开放协同的理念,鼓励政府、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和共享法治教育资源,形成法治教育普及的合力。
在核心原则方面,一是应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原则。法治教育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创新模式的设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二是应坚持技术向善与伦理规范原则。在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算法公平等问题,建立健全伦理审查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技术的应用不损害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应坚持效果导向与持续优化原则。创新模式的构建应以提升法治教育普及的实际效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科学的评估反馈机制,根据实践效果和用户反馈,持续优化模型算法、教学内容和方法策略,不断提升模式的智能化水平和育人成效。四是,应坚持普惠公平与包容发展原则。要关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在数字素养和技术接入方面的差异,努力缩小数字鸿沟,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的法治教育普及能够惠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促进法治教育的公平性和包容性发展。
(二)创新模式的整体架构与关键要素设计
数智化场域下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法治教育普及的创新模式,其整体架构应是一个多层次、多模块协同工作的复杂系统。该架构可以初步设想为由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智能引擎层、应用服务层和用户交互层构成。
基础设施层是支撑整个模式运行的物理基础,包括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网络通信设施等,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海量数据的处理能力。数据资源层是模式运行的核心要素,需要整合法律法规数据库、司法案例库、法治教材库、普法素材库以及用户行为数据等多源异构数据,并进行标准化、结构化处理,为上层应用提供高质量的数据支持。智能引擎层是整个模式的大脑,核心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并结合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机器学习等技术,实现对法律知识的智能理解、推理、生成和交互。该层还包括用户画像模块、个性化推荐模块、智能评估模块等,为精准普法和个性化学习提供技术支撑。
应用服务层是创新模式功能的具体体现,面向不同用户群体(如学生、公职人员、普通公民等)和不同应用场景(如课堂教学、自主学习、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提供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服务。用户交互层是用户与系统进行交互的界面和入口,应注重用户体验,提供友好、便捷、多样化的交互方式,如文本、语音、图像、VR/AR 等。在关键要素方面,首先是高质量、大规模、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数据资源,这是训练和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基础。其次是先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模型,需要针对法治教育的特点进行优化和微调,确保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和教育性。再次是完善的伦理规范和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数据隐私保护机制、算法偏见消除机制、内容审核机制等,确保技术的健康发展和安全应用。最后是多方协同的建设和运营机制,需要政府、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共同投入资源,协同推进模式的建设和应用推广,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生态。
(三)创新模式的实施路径规划与保障机制
为确保数智化场域下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法治教育普及创新模式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需要规划清晰的实施路径并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实施路径可以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试点探索与基础构建阶段。在此阶段,可以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或机构开展试点项目,例如在部分中小学、高校或社区推广使用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治教育工具和平台,收集用户反馈,验证模式的有效性。同时,重点加强法治教育数据资源的整合与标准化建设,研发和优化适用于法治教育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并初步建立相关的伦理规范和安全标准。
第二阶段为推广应用与模式优化阶段。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向更广泛的地区和人群推广成熟的创新模式和应用产品。持续收集用户数据和反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进行迭代优化,提升其智能化水平和普法效果。同时,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丰富法治教育内容和应用场景。
第三阶段为全面普及与生态构建阶段。将创新模式全面融入国家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实现法治教育的智能化、个性化和普惠化。构建完善的法治教育智能化生态系统,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在保障机制方面,首先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治教育普及中的应用方向、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将其纳入教育信息化和法治建设的整体规划中 。其次,要加大资金投入和资源保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法治教育数据资源的建设、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的研发以及智能化普法平台的搭建和运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再次,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治教育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如数据隐私、知识产权、算法歧视等,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还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人工智能的复合型人才,为创新模式的研发、应用和管理提供人才支撑 。最后,要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加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创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迈向数智化法治教育普及的新时代,需要我们积极拥抱技术变革,勇于探索创新模式,同时坚守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努力构建更加公平、高效、智能的法治教育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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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娟,1969-,四川成都人法学系,教授,专业方面:教育学、民商法学。
项目课题:该成果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 四川省社会法治教育普及基地 2024 年度立项项目研究成果之一,受四川省社会法制教育普及基地项目资助(课题编号SFJP-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