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安家费返还后如何退税
朱美玉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省昆明市 650500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及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若发放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支付收入,则该部分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前执行的安家费政策专指“退职安家费”,而对于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支付的安家费,国家尚未制定统一规定。作为政策执行机构的税务机关,其政策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因此,安家费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一、高校教师所得安家费应如何缴税
本文所说的如何缴税主要是指以何种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现实情况中主要是两种方式即高校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缴纳。
(一)高校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类收入时,依据国家税法的明确规定,预先从应发金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部分,并代替员工履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义务。以高校发放安家费为例,当博士生或教师获得此类补助时,学校的财务部门会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出需要预扣的税额。完成计算后,财务人员会从总金额中先行扣除这部分税款,仅将剩余款项直接打入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内。之后,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需定期汇总所有已扣缴但尚未上交国库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平台或其他指定渠道,一次性或者分批次地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申报与缴纳工作。
(二)个人自行交税
个人自行交税是指个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安家费不是通过常规工资渠道发放,或者博士本人有特殊税务情况,可能需要自行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申报和缴纳。这种方式可以让个人更直接地了解和掌握自己的税务情况,对于有复杂收入来源或想要优化税务规划的人来说,可能更为合适。
二、高校代扣代缴情形下如何退还安家费
高校人才引进支付的安家费,实质上是在基本工资之外额外提供的一种补贴。这种补贴是基于个人在特定职位上的任职资格而获得的,因此它被归类为“工资薪金所得”。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需要与教师的基本工资合并计算,并据此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学校作为雇主,有责任代为扣除并缴纳这部分税款。当教师选择离职时,如果退还给学校的是之前发放的安家费,那么这位教师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安家费本质上属于可退还性质的补贴,其性质决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返还。
(一)连带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退还
鉴于高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安家费的情况,从高校的视角出发,理应全额返还安家费。尽管个人所得税是由高校代为扣缴,但若个人自行缴纳,同样需承担该部分税金。因此,对于个人而言,其实际收入应包含本金及税金,应将到手的本金与税金一并返还给高校。
(二)只退还税后收入
高校代扣代缴的税金已归税务局所有,这意味着这笔资金已经正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不再属于高校或教师个人。根据相关税务规定,由高校负责缴纳的各类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等,应由高校作为纳税主体来处理相关的税务事宜。因此,在退税过程中,也应由高校来主导并完成整个退税流程。对于教师而言,他们只需要关注自己实际收到的工资收入即可。如果因为某些原因需要退还部分款项,那么这部分金额应当基于教师实际获得的税后净收入来计算。
以上两种方式都会导致一方产生损失,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所在是超过三年期限的个人所得税如何退回,假如能够退回,双方的矛盾也就解决了。关于如何退税又涉及到税款缴纳的时效起算点以及退税时效期间,而关于时效起算点又需要讨论需要退税的这笔税款是自始就不需缴纳还是因其它法律原因事后丧失缴纳义务。
三、退还安家费后如何退税
(一)三年内的如何退税
首先纳税人必须存在多缴纳税费的情况。其次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超过三年的主张公法上的不当得利与税收退还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然而,对于超过三年的税款,法律并未提供退税的途径,因此一般情况下,超过三年的税款是无法办理退税的。但是,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表明在缺乏正当依据的情形下,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任何法律的无故剥夺。
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底层原理在于确保每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避免纳税人多缴税款,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制度,即随着收入的增加,税率也逐渐提高。在这种制度下,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同时体现了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精细化。本文探讨的安家费退回高校的问题深刻体现了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即有多少收入交多少税。那么此时个人产生了损失,税务局若不退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个人能否对税务机关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在讨论税务局与个人之间的退税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不当得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纳税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纳税人为消灭税收债务而缴纳税款的行为自始无法律原因,抑或法律原因嗣后消灭,而产生的对于税务机关无法律原因却保有的应退税款的返还请求权。
如果税务局在以下情况下未退还个人应退的税款,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个人根据税法规定已经超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了退税,而税务局没有合法的理由拒绝退还税款,例如没有发现计算错误或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局未退还个人应退的税款,那么可以认为税务局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即保留了本应退还的税款),而个人因此受到了损失(即未能收回本属于自己的资金)。这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税务局获得利益、个人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无法律上的根据。因此,如果税务局在上述情况下未退税,个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要求税务局返还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即退还应退的税款。
在税务局拒绝退税的情况下,个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退税申请是判断税务局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因素。然而,在高校博士退回安家费的案例中,由于博士与高校之间约定的考核期限导致个人无法在三年内完成退税申请。考虑到许多科研项目确实需要超过三年的时间才能取得成果,因此,高校与博士之间约定的考核期限超过三年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鉴于此,现行税制是否应对科研经费、安家费等收入的退税期限和流程作出特别规定,以适应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值得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