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方案
郑晓婷
华厦外包服务(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沈阳 110013
数字经济时代,公共数据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到城市大脑智慧治理,从公共卫生数据共享到科研数据开放,公共数据已深度融入社会运行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然而,数据开放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张力始终存在: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要求其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数据收集、清洗、加工过程中凝结的智力劳动与经济投入,又需要通过制度设计予以合理回报。
一、公共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合理性
公共数据并非自然生成的信息集合,而是经过收集、筛选、清洗、标准化等一系列系统性加工形成的成果,这一过程中数据处理者需要运用专业知识设计采集方案、建立结构化模型、实施质量控制,甚至通过算法技术实现数据的深度整合与价值挖掘,这些智力活动的创造性与独创性完全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对保护对象的本质要求。同时,公共数据的价值实现高度依赖于对数据内容的深度开发与知识提取,无论是通过统计分析形成的趋势报告,还是通过机器学习构建的预测模型,其产出物均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用,这种价值创造逻辑与专利法、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具有内在一致性[1]。
(二)公共数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可行性
国际层面,欧盟《数据库指令》确立的“特殊权利”制度为非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提供专有权利,美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的“实质性投资”,这些成熟经验为我国立法提供参考范本。国内制度层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构建数据安全与权益保护的基础规则,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的知识产权属性,既能避免法律体系的颠覆性重构,又可实现制度间的有机衔接。在价值平衡层面,公共数据知识产权赋权需以“有限保护”为原则,在承认数据加工者智力投入的同时,通过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确保社会公众对基础数据的免费获取权,既避免数据垄断阻碍创新,又能激励市场主体参与数据价值开发,形成“保护—利用—再创新”的良性循环。
二、公共数据知识产权的确权机制
(一)公共数据知识产权的基本权利结构
政府部门与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数据的原始收集者,依法享有数据管理权与基础利用权,其核心职责在于确保数据收集的合法性、完整性与安全性,并承担数据开放共享的公共义务。企业、科研机构等加工主体通过授权获取公共数据后,在数据清洗、算法优化、知识提取等智力劳动中形成的衍生数据权益,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具体表现为对加工成果的商业利用权、收益分配权及禁止他人非法盗用的排他权。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数据的最终受益主体,依法享有免费获取基础公共数据、非商业性使用公共数据的底层权利,这一权利构成数据治理的公共利益底线,任何主体不得通过知识产权主张排除公众对公共数据的合理利用。权利内容的划分需兼顾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加工主体对其智力贡献享有署名权,可依法标注数据来源与加工过程,同时通过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实现加工投入的合理回报,但财产权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公共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为前提,形成“权利有边界、利用有规则”的分层配置格局[2]。
(二)公共数据知识产权的确权内容
对于经过系统性加工、具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成果,如政府部门发布的年度统计报告、科研机构整理的公共健康数据集等,可纳入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范畴,赋予数据加工主体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但需保留社会公众基于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权。针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中形成的技术性成果,如数据脱敏算法、智能分析模型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应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明确权利主体对技术应用的排他权,同时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允许中小企业以合理对价获取实施许可。参考国际立法经验,对投入实质性人力、物力完成的非独创性公共数据集合,可设立“数据库特殊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大规模复制或提取行为,但该权利需限定在数据集合的整体利用层面,不延及数据内容本身。
三、公共数据知识产权授权的运行机制
(一)公共政务数据的授权使用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基础数据,如气象数据、公共交通实时信息等无条件开放类数据,应通过政府统一开放平台向社会公众免费公开,确保数据获取的便捷性与普惠性,此类数据的开放使用无需额外授权程序,任何主体均可直接用于非商业性场景。针对具有商业价值的企业登记数据、信用信息等有条件授权类数据,需依托数据交易所等第三方平台建立市场化授权机制,由数据加工主体通过申请、审核、付费等流程获取使用权限,授权费用应根据数据加工成本、使用规模及应用场景动态调整,并将部分收益纳入公共数据治理基金,反哺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而涉及国家安全或敏感信息的限制性授权类数据,则需建立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仅向通过安全评估的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特定主体开放,使用过程需遵守数据脱敏、保密协议等附加条件。为确保授权使用的合规性,应同步建立数据流转全链条备案系统,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溯源与动态监管,对超范围使用、非法流转等行为设置自动预警与惩戒机制,既保障数据加工主体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公共数据被滥用或垄断。
(二)公共服务数据的授权使用
公共服务机构作为数据供给主体,应通过标准化协议明确数据加工的权利边界,在与企业、科研机构等合作方签订授权合同时,需嵌入数据安全与公共利益条款,例如要求加工成果中涉及民生服务的基础数据字段向社会开放查询接口,同时允许合作方对增值部分享有商业利用权。针对医疗、教育、交通等关键领域的公共服务数据,可建立“数据信托”模式,由独立第三方机构统筹管理授权事务,根据数据敏感度设置分级使用权限:基础统计数据采用“免费+ 开放”授权,支持社会公众非商业性查询;经过算法优化的衍生数据则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授权对象,优先向具备技术能力的中小企业倾斜,授权收益按比例反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授权执行过程中,需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溯源与使用行为存证,确保授权范围不被突破,同时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审查数据利用的社会效益,对涉及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紧急需求的场景,可启动应急授权程序,临时开放高等级数据接口供相关机构无偿使用,使用结束后由监管部门对数据流向进行合规审计,形成“授权—利用—反馈—优化”的闭环管理体系 [3]。
综上所述,当前公共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权利界定模糊与利用机制缺失的双重挑战,构建科学的赋权制度对平衡数据创新与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分层确权、分类授权及动态监管,推动公共数据合规流动与价值释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刘鑫 , 张俊豪 . 公共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方案 [J]. 电子知识产权 ,2025,(01):16-33.
[2] 邓社民 , 王志文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制度重构 [J].深圳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41(06):93-102.
[3] 吴家煦 . 论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基本属性及其开放利用 [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24,26(03):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