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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查思路转型的法理逻辑与理论重构

作者

叶锦暖 李冠豪

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引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内容,目的是塑造以庭审为核心、以证据为基础的诉讼格局,这一改革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十分深远,传统侦查思路与新司法要求在证据标准、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矛盾不断凸显,处于这种既定背景之下,促进侦查思维转变,重塑合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需求的侦查理论体系,成为增进侦查工作法治化水平、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

一、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查思路转型的必要性

(一)适应司法改革新要求

围绕审判为中心凸显庭审实质意义,要求侦查工作围绕审判需求去推进,依照传统侦查模式的情形,侦查事宜常常把打击犯罪放重点,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未严格把控,面对新的司法改革这一背景,庭审成为对事实查明、证据认定的关键节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得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及检验。侦查思路必须完成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过渡,让侦查活动跟审判标准对得上,杜绝因证据存在瑕疵让案件质量下降、诉讼效率降低等问题冒出来,就某起重大刑事案件举例,依照旧有的侦查模式,由于证据收集未循规范,关键物证在提取之际存在程序上的差错,引发庭审之时该证据被排除掉了,案件审理陷入胶着状态,最终重新侦查、收集证据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这清晰地呈现出传统侦查思路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不匹配性。

(二)保障人权与司法公正

侦查权身为国家公权力里的关键部分,要是缺少有效的规范跟约束,容易对公民权利形成侵害,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制度革新,增进了对侦查权的约束与督管,要求侦查活动要按法定程序去落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传统侦查思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以及重口供、轻证据等方面倾向,易引发冤假错案问题,降低司法的公信力。采用转型侦查的思维,培育人权保障的理念,严格约束侦查相关行为,可有力减少非法取证等类似现象,达成打击犯罪跟保障人权的对等平衡,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施行之际,侦查机关进一步关注程序合法性,杜绝了采用非法途径收集证据,有效保障了当事人正当权益[1]。

二、侦查思路转型的法理逻辑

(一)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内在要求

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突出控辩审三方合理的关系及权力的分配,以审判作为核心的诉讼结构框架里,审判机关占据主导地位状态,控方跟辩方实现平等对抗,侦查充当了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其成果需助力审判开展,侦查思路转变是适应这一诉讼构造的必然归宿,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把事实查明过程中,既要承担起追诉犯罪的任务,也要尊重辩护方相关权利,为庭审里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奠定基本支撑,保障审判机关凭借合法、充分的证据作出合理裁判,从司法实践状况讲,若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时及时把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保障其与律师会见的权利时,于庭审中辩护方能够更恰当地发挥作用,跟控方构建起有效对抗,带动案件事实的有效查明。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体现

证据裁判原则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要求裁判作出得以证据作为凭据,处于以审判为核心的大背景下,证据裁判原则得到了再一次的强化,侦查思路转变以证据为中心展开,严格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开展证据收集、固定及审查工作,侦查机关得摒弃以往那种依赖口供的做法,更多聚焦于客观证据的收集,增强证据的质量及证明能力,以契合审判阶段对证据的高规格规范,达成从“基于口供找证据”到“依据证据问口供”侦查模式的转变,因科技发展的推动而前行,诸如电子证据、生物证据之类的新型证据不断崭露头角,侦查机关必须跟上时代节拍,弄懂新型证据的收集与审查途径,保障案件证据链完整可靠。

三、侦查思路转型的理论重构路径

(一)证据收集思路的转变

侦查机关应当树立全面汇聚证据的理念,不仅要采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实其无罪、罪轻的证据,看重证据收集的合法属性,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事,杜绝像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的违法举动,在技术相关层面,大力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大证据收集的效率及精准水平,开拓证据的获取途径,组建多元化样式的证据体系,为庭审质证筑牢稳固的证据根基,借助大数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与社交网络信息展开分析,能找出潜在的证据线索;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电子数据开展快速的筛查与分析,拉高证据提取效率[2]。

(二)侦查程序规范的强化

健全侦查程序的相关规范,厘清侦查机关权力的边界及责任义务,完善内部监督的相关机制,提升对侦查行动全程的监督水平,即刻识别并矫正违法违规现象,招入外部监督力量,如强化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里的法律监督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程序方面的知情、参与、救济权利,促使侦查程序沿着法治轨道前行,增强侦查活动的公开透明度与公众公信力,在部分地区开启试点的侦查全时段录音录像制度,着实规范了侦查讯问行为模式,减小了非法取证行为出现的几率,还为后续庭审给出了可靠的证据材料。

(三)侦查协作机制的优化

突破部门存在的屏障壁垒,构筑多部门共同协作的侦查合作体制,提升侦查机关跟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合作力度,设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及工作衔接的制度,检察机关提早介入侦查事宜,从审判所需证据标准及法律适用层面予以指导,带领侦查机关做到取证规范有序;侦查机关依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给出的反馈意见,及时改变侦查的方向与重点,汇聚打击犯罪的强大合力,增进诉讼开展效率,守护案件的质量底线。伴随跨区域与新型网络犯罪的数量攀升,侦查机关需进一步加强和其他地区及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到资源共享、长处互补,在实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打击工作时,各区域侦查机关实施联合行动,实现情报共享,合作开展侦查活动,大幅加快了案件侦破的效率节奏。

四、结语

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思维的转变与理论再构,属于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诉求,以剖析其法理逻辑为途径,从证据采集、程序合规、协作模式等维度开展理论重塑,能推动侦查工作更出色地适应新的司法环境,推动侦查工作法治化、专业化水平上扬。在未来司法实践活动期间,应当进一步深入开展侦查思路转型的研究探索,不断改进相关理论及制度,为达成司法公正、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筑牢坚实根基,伴着社会发展与犯罪形式的转化,侦查思路的转型也得跟上时代节奏,不断革新且完备,好更成功地应对种种新挑战。

参考文献

[1]陈光中.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兼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J].中国法学.2003(07).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