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乡村振兴下承包户与新型主体融合发展研究

作者

陈吉玲

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

引言:近年来,各地涌现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主体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如果脱离广大承包户单打独斗,不仅难以获得充足的土地资源,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探索承包户与新型主体的融合发展模式,既是适应农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需要。本研究通过剖析融合发展的内在机理和现实困境,提出切实可行的推进路径,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承包户与新型主体融合发展的内在逻辑与现实动因

(一)产业兴旺的内在要求:规模经济与效率提升

其一,规模化经营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竞争力。当经营规模从 10 亩扩大到 100 亩时,亩均生产成本可下降 20%~30% ,主要体现在农机作业费用分摊、农资批量采购优惠、管理成本降低等方面,某种粮大户流转 500 亩连片种植,实现全程机械化,与农资企业建立直供关系,化肥农药采购价格比散户低 15% ,亩产高出80 公斤,纯收益增加300 多元[1]。

其二,新型主体与承包户融合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承包户拥有土地承包权,熟悉当地环境;新型主体在资金、技术、市场方面更具优势。通过土地入股、托管服务、订单农业等方式,承包户获得稳定财产性收入,新型主体获得规模化土地资源,某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中,企业提供种苗技术和销售,合作社组织生产管理,农户土地入股参与劳动,实现了1+1+1>3 的效果。

(二)生态宜居的协同路径:绿色生产与技术扩散

第一,新型主体在推广绿色生产技术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传统小农户因知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限制,往往延续粗放生产方式,新型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主和合作社带头人,接受过系统培训,具有较强生态环保意识,其通过示范种植、现场观摩、技术培训,带动农户采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某生态农场采用有机种植,产品价格是普通农产品的 2-3 倍,经济效益更好,逐步影响周边农户种植理念。

第二,规模化经营为绿色生产技术应用创造条件。新型主体通过规模化经营,可配备先进环保设备,实施标准化生产,如规模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线,可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大型种植基地安装水肥一体化设施,减少农业投入品流失,如某生猪养殖企业与200 多户农户签订粪肥还田协议,农户减少化肥使用,每亩节约成本100 多元,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2]。

(三)治理有效的微观基础:组织化与契约精神

第一,新型主体发展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乡村治理提供组织载体。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具有组织动员能力,在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某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现全村土地统一经营,承担农田水利维护、环境整治等公共服务,村民参与集体事务积极性明显提高。

第二,融合发展形成的契约关系有助于培育法治意识和诚信文化。土地流转合同、生产订单协议等需要以法律契约形式明确权利义务,改变了传统依靠人情关系维系的状况,某县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提供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服务,五年来调解土地纠纷300 多起,农民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得到提升。

二、承包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要素流转不畅,规模化经营基础不牢

一方面,土地细碎化严重,连片流转难度大,要扩大经营规模的新型主体会面临难题。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远近、肥瘦、水旱进行均分,导致地块分散,要实现连片经营需要与众多农户协商,只要有少数农户不同意就可能导致整个流转计划搁浅,机械作业效率大打折扣,成本显著增加。

另一方面,流转价格不稳定,经营风险加大。土地流转价格持续上涨,流转费用占种植收益比重过高,新型主体利润空间被严重压缩,一些农户看到农产品价格上涨或有更高报价就毁约要求涨价或收回土地,而现有法律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新型主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原本微薄的利润几乎被吞噬。

(二)利益联结机制松散,合作共赢格局难形成

第一,利益分配不均衡,农户获益有限。一些“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模式实质上只是简单的买卖或雇佣关系,农户并没有真正参与产业链增值收益分配,企业通过深加工和品牌销售获得高额利润,但农户无法分享增值收益,甚至一些合作社被少数大户或工商资本控制,普通社员只是挂名,既不参与管理决策,也享受不到发展红利。

第二,违约风险高,契约约束力弱,影响合作稳定性。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时农户可能违约销售,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时企业可能拒收或压价,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在农业领域比较普遍,订单农业履约率较低,供应链稳定性差[3]。

(三)社会化服务供需错配,融合支撑体系待健全

第一,服务供给结构性失衡,不能满足多样化需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集中在耕种收等大田作业环节,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产后处理等环节服务明显不足,对大宗粮食作物服务相对充足,对经济作物、特色产业服务则比较缺乏。服务主体专业化程度不高,很多服务组织只能提供单一环节服务,缺乏全产业链服务能力。

第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市场监管缺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处于发展初期,进入门槛低,服务主体良莠不齐,一些服务组织设备老旧、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由于缺乏行业标准和监管机制,农户权益受损后往往投诉无门。

(四)政策支持与监管精准度不足,融合发展环境待优化

其一,政策支持“重大轻小”,普通承包户受益有限。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往往门槛偏高,普通承包户很难享受到,家庭农场认定、合作社项目支持等都有规模和资本要求,将大部分小农户排除在外,能够获得政策支持的农户比例较低。

其二,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秩序有待规范。土地流转、农产品购销、农业服务等市场存在无序竞争和违规行为,但监管制度和执法力量薄弱,一些工商资本打着发展现代农业旗号圈地搞非农开发,一些合作社徒有虚名套取补贴,一些服务组织坑农害农,这些乱象损害农民利益,影响正规经营主体发展。

三、推动承包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度融合的对策建议(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筑牢融合发展根基

其一,推进承包地确权成果应用,稳定土地流转预期。要在已完成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确权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共享应用,依托信息平台明确每块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等信息,减少流转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承包户也可以通过平台发布流转意愿,提高流转效率,同时,要加强对确权成果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因流转、互换、继承等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化,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其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降低交易成本。要在县、乡两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设立信息员,形成三级服务网络,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一站式服务。可制定规范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其调整机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减少因合同不规范引发的纠纷,还可建立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定期发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土地的流转参考价格,避免恶性竞争和价格虚高。

其三,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新模式,深化利益联结。鼓励承包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或企业,成为股东参与分红,将短期的租赁关系转变为长期的股权关系;制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操作指引,明确入股程序、股权设置、收益分配、风险防范等关键环节。此外,推广土地托管服务,承包户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委托给新型主体,按照约定获得保底收益加分红,既降低了经营风险,又能分享增值收益。

(二)创新多元化利益分配模式,构建紧密型共同体

第一,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保障农户基本收益。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以土地、资金或其他生产要素入股,可以获得保底收益,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入股份额参与经营利润的分配。保底收益一般参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或略高于流转价格确定,分红比例根据各方投入和贡献协商确定。这种模式既保障了农户的基本利益,又激发了其参与经营的积极性。

第二,发展“订单农业+价格保险”模式,降低市场风险。新型主体与农户签订订单合同,约定收购数量和保护价格,同时购买价格保险,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由保险公司赔付差额,这种模式实现农户、新型主体、保险公司的利益捆绑,形成风险共担机制。此外,养殖企业可与农户签订养殖合同,同时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当价格下跌时,期货市场的盈利可以弥补现货市场的损失,保证农户的养殖收益稳定。

(三)构建高效协同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融合支撑

首先,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支持农机合作社、植保专业队、农业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社会化服务,形成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服务体系,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覆盖面广的示范性服务组织,在资金、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鼓励服务主体之间开展联合与合作,组建服务联合体或服务联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其次,创新服务模式和机制,提高服务效率。推广“全程托管”“环节托管”“订单服务”等多种服务模式,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发展“服务超市”模式,农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主体;建立服务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对服务主体进行资质认定和信用评级,优秀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或清退。此外,可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智慧服务平台,实现服务需求与供给的精准对接。

最后,完善服务支持政策,降低服务成本。将农业社会化服务纳入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对服务组织购置农机具、建设服务设施等给予补贴,实施服务补贴政策,对小农户购买社会化服务给予一定比例补贴,降低其服务成本。此外,对统防统治、机械作业等关键环节的服务,政府可考虑给予费用补贴,可建立服务风险补偿机制,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四)强化精准政策供给与有效监管,优化融合环境

一是优化政策设计,提高普惠性和精准性。改变过去“撒胡椒面”式的补贴方式,将更多资源投向真正需要支持的主体和环节,建立差异化的支持政策,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主体采取不同的支持措施。对初创期的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对成长期的合作社重点支持市场开拓;对成熟期的龙头企业重点支持技术创新。此外,要完善政策传导机制,确保政策红利能够真正惠及广大农户,可实施“小农户能力提升工程”,专门针对小规模经营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农资补贴、销售对接等服务。

二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建立健全农业市场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土地流转、农资销售、农产品收购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新型主体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还可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及时受理和处理农民的投诉。

四、结语

综上所述,承包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这种融合不是简单的规模扩张或主体替代,而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创新经营方式、完善利益机制、强化服务支撑,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当前融合发展虽然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支持政策的不断完善,融合的基础将更加坚实,机制将更加顺畅,效果将更加显著。

参考文献:

[1]汤书昆,秦庆.全面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普服务的创新路径探究[J].学术界,2021(11):145-152.

[2]郭愫劼.乡村振兴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对策研究[J].中国农民合作社,2021(6):66-68.

[3]孙运宏.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模式与行动逻辑[J].江海学刊,2022(5):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