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外来音乐传入对中国本土音乐的变化与影响
郗茜
齐鲁工业大学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隋唐时期是我国古代音乐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一时期的音乐文化经历了改革到创新的过程,同时也实现了文化交流的空前繁荣。一些外来乐曲及乐器经贸易、宗教、交往等途径输入内地,在相互交融与借鉴的过程中出现了“胡乐入华”的盛况,对中国传统乐曲形态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隋唐时期是陆上丝绸之路的一个起点,与西域、中亚及印度等民族之间文化交流频繁,唐代在此基础上沿革创新,为外来音乐与中原传统音乐以及雅俗乐的融合提供了便利。
二、隋唐时期外来音乐的传入与融合
2.1 外来音乐的主要来源与传播途径
隋唐时期外国音乐的传入主要由丝绸之路贸易路线、印度佛教入中土的传播路线传播而来。其直接来源地区包括西域、中亚、印度。丝绸之路是以贸易路线与印度佛教为基础的传播路线,从而是音乐文化传播的重要通道。西域作为当今的中国新疆及中亚东部地区,它是重要的贸易中转站。其龟兹乐、疏勒乐、高昌乐也通过由商贾乐工带来的传播进入长安,其中龟兹乐节奏明快、旋律流畅,最先为隋代引入的七部乐之一。粟特人是擅长以贸易为主的民族,其音乐称为康国乐、安国乐。后据记载以粟特人墓乐舞壁画证明其传播方向。印度音乐的传播主要是通过印度佛音,以天竺乐为代表,其诵经的音调及法器的演奏对唐代的佛乐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些传播途径呈现了多元化,首先说到为官方使节往来:如隋炀帝在高昌、康国等遣使献乐,唐玄宗将“十部乐”中的四部(天竺、龟兹、疏勒、安国)明确列为外来乐部;其次为民间商贸活动,粟特商队常雇佣乐工随行,在长安西市等贸易枢纽进行表演,促使琵琶、羯鼓等乐器在市井流行;最后为宗教传播,寺院作为音乐传承的场所,既保存印度梵呗技法,也融合了本土音律形成的变文音乐。
2.2 外来音乐与中国本土音乐的初步融合
唐代音乐起初与中原音乐相融合时是一种较为缓慢且不断融合的过程。唐代由于通过丝绸之路不断吸收周边的文化,西域、中亚、印度等地的音乐元素在一定程度上也进入到我国中原地区的音乐。它并不是直接添加,而是通过在音色、演奏方法、曲式等方面进而与中原音乐进行融合。
中国乐家对乐曲风格的适应与改编处理方面,在龟兹乐中常见的快速轮指技术经过删减后中国琵琶传承下来,仍然保留了音乐的节奏感,并且与汉时期音乐家更崇尚的乐段线条匹配。羯鼓快速敲打的演奏也被中国乐人改编成渐强渐弱的效果。在燕乐大曲中制造对比,这些都是技术上的调整与主动的选择。在技术处理和结构上,绝不仅仅是乐人处于被动的适应状态,而有自己对两国音乐特性的深刻体认与理解。
三、 外来音乐对中国本土音乐的具体影响
3.1 音乐理论与创作手法的变化
西域音乐入唐后所造成的影响,可集中地体现在整个隋唐音乐理论体系的构成上。其关键表现为律制建构和乐调理论的汇通。传统中原音乐在律制建构上是以三分损益法产生的十二律吕为基础,重于五声阶调的宫调系统。随着龟兹乐师苏祗婆七调的传入,隋代郑译率先将西域七声乐调和传统律吕对应而构制出了具备理论宽容性、可操作实践性的燕乐二十八调。这一体系虽然有西域七声乐调为支架,但因突出了宫、商等五正声地位,而成为具有符合中原音乐审美心理的混合音阶组合。敦煌琵琶谱记录了该系统的实际演奏,其记谱符号既能传承了西域乐谱的节奏符号,同时又能应用汉字的指法记录,反映出了律制与调性汇通的理论化形态。
后来以《乐书要录》《教坊记》为代表的一系列理论著作的出现,意味着“融合”进入规范化阶段。上述著作一方面记述了“五旦七调”属于龟兹乐,另一方面又记述了龟兹乐“换律”于十二律吕,理论上的统一并不能简单地照搬。由于在融合过程的不断调整,日本的遣唐使在《三五要录》琵琶谱中保留了西域乐名用汉字音译的情况(例如,“沙陀调”相当于龟兹乐的“娑陀力”),这也从侧面证明了龟兹乐传播到日本,对于相关理论的传播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3.2 乐器与演奏形式的革新
当外来音乐所承载的先进器乐设备被本土音乐家引进后,在此行为中,最显著的变化无疑是从器乐形态、乐队规模以及演奏技法三大变化中体现。受西方音乐文化影响最大的即是唐代曲项琵琶,虽然经过了“小修”,但在对琵琶形制的改革中,其共鸣箱的加大是为了能适应在唐代皇家宫廷中的音乐表现形式的需要,因此在琵琶中,除了共鸣箱大小有所加大,其柱位数量也有所增加,并且使琵琶能够表现出完整的十二律(即宫、商、角、徵、羽等,十数字律加上变化的四倍律)。在演奏手段方面的融通,有着很强的异质互化色彩。龟兹乐的疾轮指法被简化后传入琵琶,不但将原来的音节奏性减弱了,同时也更能适应其中原审美意趣的旋律线。羯鼓的疾击之法则被教坊乐人改作有层次的强弱错落,以达到燕乐大曲起伏抑扬的效果。现当代音乐教育提倡的“兼收并蓄”的观念,也和唐代乐工引进外来元素有着历史联系,这就是跨越千年的对话,是中华文明“坚持自身优秀传统,又不断吸纳创造精神”的具体象征。
四、结论
隋唐时期外来音乐对华夏音乐产生的不同影响,揭示了中国对待外来音乐文化中肯的态度。今后可以继续从以下方面继续探索:一是可以运用数字化手段重建敦煌乐谱、正仓院乐具,从而量化其调律调整的精准程度;二是可以扩大东亚范围内的比较性研究,从而剖析同一音乐要素在中、日、韩各自的本土性特点;三是可以从非遗传承保护的实施角度,梳理唐代乐舞复原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在当今“一带一路”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我们应对于探索丝绸之路音乐文化的发展,为建构人类音乐文明共同体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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