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思考
陈学军
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湖南湘乡 411400
摘要: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自然资源确权能够清晰界定资源产权归属,为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筑牢根基;不动产登记则关乎民众切身财产权益,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意义重大。本文紧紧围绕这两项制度展开深入探讨,基于对其重要性的深刻认知,全面梳理当前制度在实践运作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涵盖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登记流程的繁琐复杂以及技术应用层面的滞后等多个维度。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力求为推动我国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化革新与长远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理论参考,助力我国在资源管理与产权保障领域实现更高水平的跨越。
关键词:自然资源确权;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策略
1.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1.1相关概念界定
自然资源确权概念:自然资源确权是权威性法律认定,依据法规明确水流、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经法定登记公示。这一过程界定产权,化解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属纠纷,为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保障,助力构建科学合理、权责明晰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动可持续发展。
不动产登记概念:不动产登记是严谨规范的行政行为。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海域及地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利归属等关键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登记公示,打破信息壁垒,公开物权状况。这既保障了交易安全,让交易基于清晰产权,也维护了权利人权益,明确其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受法律保护。详实登记数据还为不动产管理、税收征管等工作提供精准权威的数据支撑。
1.2两者关系阐述
联系:从权利客体看,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也是不动产的关键要素,存在交叉重叠。在登记流程上,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逻辑类似,都需权利人申请、登记机构审核、完成登记并公示。从功能上看,精准的自然资源确权能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权利边界信息,提升登记准确性;规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则能维护自然资源确权成果,确保其权威性。
区别:自然资源确权立足宏观,关注资源的国家、集体所有权与使用权,重视生态属性与公共利益,服务于资源统筹管理和生态保护。不动产登记则聚焦个体权益,以保障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私人财产权为核心。在登记范围上,自然资源确权覆盖更广,纳入诸多传统不动产登记未涉及的资源种类。目的上,除保障权益外,自然资源确权还兼顾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互影响与协同作用: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紧密相连。确权结果精准与否,直接影响不动产登记的质量与公信力。以森林资源为例,确权时权属界定不清,极易导致林地及林木的不动产登记出现偏差,引发权益纠纷。反之,不动产登记积累的数据与成熟流程,能为自然资源确权提供经验与技术支持,助力其更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两者协同,能融合资源管理与权益保护,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为可持续发展筑牢根基。
2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散于不同条文之中,缺乏一部统一、系统的法典。在自然资源确权方面,针对不同类型资源的权属规定较为分散,而对于一些新型自然资源,如湿地资源、地下空间资源等,缺乏明确的法律确权依据。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虽有相关条例对登记程序等进行了规范,但在特殊不动产,如部分特殊产权房屋、历史遗留不动产的登记问题上,缺乏详细的法律指引,导致实践中存在登记困难和争议。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在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和冲突之处。例如,在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上,不同法律条文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在实际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和权利人难以抉择。同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增加了行政成本和权利人的负担。
2.2登记流程繁琐
部门间协调困难:自然资源确权涉及多个部门,如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等,各部门在职责划分、工作标准和数据格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确权过程中协调难度大。例如,在森林资源确权中,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和权属认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最终的确权登记,但由于双方数据不统一、沟通不畅,常常出现重复调查、数据矛盾等问题。不动产登记同样面临类似情况,登记机构与税务、住建等部门之间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上存在障碍,影响了登记效率。
重复登记现象:由于缺乏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和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在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重复登记的问题。例如,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可能需要再次对土地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登记,而这些信息在自然资源确权时已经进行过登记。重复登记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还容易导致登记信息不一致,增加了登记错误的风险。
2.3技术应用不足
信息化水平受限:虽然我国在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整体信息化水平仍有待提高。部分地区的登记系统功能不完善,无法实现实时在线登记、信息查询和共享。在数据管理方面,存在数据格式不统一、数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难以互联互通,制约了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缺乏先进测绘技术支撑:在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中,精确的测绘数据是基础。然而,目前一些地区仍采用传统的测绘技术,精度低、效率慢,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登记需求。例如,在山区等地形复杂地区,传统测绘技术难以准确获取土地、森林等资源的边界和面积信息。先进的测绘技术,如无人机测绘、三维激光扫描等,虽然在部分地区得到应用,但尚未得到广泛推广,导致登记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3完善制度的策略
3.1健全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法律框架: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法》,全面整合当前分散在各处的法律法规,使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的各项规定得以系统化。在这部法律中,应清晰明确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确保其与国家资源管理、物权保护等宏观政策高度契合。同时,详细界定登记范围,精确囊括各类自然资源与不动产,避免出现遗漏或模糊地带。在登记程序方面,构建严谨、规范且高效的流程,从申请受理、审核查验到最终登记发证,每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在权利保护板块,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需对各类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水流、矿产等,以及不动产,像房屋、构筑物等,进行精准定义,并对其权属关系展开清晰界定。这不仅能填补现存法律空白,还能有效解决新型资源,如新能源设施用地、数据存储设施等,以及特殊不动产,如地下空间建筑、海上养殖设施等的登记难题。与此同时,法律还应明确各部门在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中的职责分工,让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测绘部门等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定期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方式,强化合作,为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且统一的法律依据。
细化法律条文:在统一法律框架下,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条文。对于自然资源确权,详细规定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确权主体、确权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机制。例如,针对湿地资源确权,明确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合确权,制定具体的确权流程和技术标准。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细化特殊不动产的登记规定,如对小产权房,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分类处理办法,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产权房可以通过补缴相关费用等方式进行合法登记。同时,完善法律责任条款,对登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严厉惩处,保障登记制度的公正、公平实施。
3.2优化登记流程
建立统一登记机构:整合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势在必行。该机构应被清晰界定职责权限,其业务范畴涵盖从自然资源调查、确权到不动产登记的全流程管理。在自然资源调查环节,要精准勘探各类资源的分布、储量等信息;确权阶段,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资源权属;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完整。通过统一机构设置,可有效减少部门间因职责交叉、沟通不畅导致的协调成本,极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高度重视登记机构的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最新的法律法规解读、先进的登记技术应用等,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此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可靠的登记服务。
简化登记程序:优化登记流程,需对现有的申请材料清单和审核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去除那些重复性、关联性不强的申请材料以及冗余的审核步骤。搭建 “一站式” 服务平台,整合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设立联合办理窗口,安排专业人员统一受理业务。比如,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倘若该不动产涉及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已完成确权工作,相关的确权信息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平台直接获取,无需权利人再次提交,避免了权利人来回奔波收集资料。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对于诸如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等非关键信息,只要权利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便可先行办理登记,极大地缩短了登记周期。与此同时,精心打造登记进度查询系统,依托互联网技术,权利人只需在系统中输入相关登记编号或个人身份信息,就能实时查看登记处于受理、审核、制证等哪一具体办理阶段,让登记流程更加透明、公开。
3.3加强技术应用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大对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引入先进技术企业合作等方式,着力打造全国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在平台建设过程中,严格统一数据标准和格式,涵盖地理坐标、资源属性、产权界定等多维度信息,确保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能无障碍共享和互联互通。借助大数据强大的数据挖掘能力以及云计算的高效运算性能,对海量登记数据进行深度整合与精准分析,为资源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政策制定者的宏观把控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进一步完善登记系统功能,增添网上预约模块,方便申请人灵活安排登记时间;开发在线申请功能,简化申请流程,实现资料电子化提交;设立远程审核通道,审核人员通过系统即可完成审核工作,大幅提高登记服务的便捷性和智能化水平。与此同时,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防护,构建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从人员权限管理、数据加密传输、存储备份等多方面入手,全方位保障登记信息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安全问题发生 。
引入先进测绘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如无人机测绘、三维激光扫描、卫星遥感等,以提升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无人机测绘凭借其机动性强、操作灵活的特点,能够快速抵达大面积、复杂地形区域,通过搭载高分辨率摄像设备与专业测绘仪器,高效获取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的详尽信息,大幅提高测绘效率,且精度可满足各类项目需求。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则通过发射激光束并接收反射信号,快速生成高精度的三维模型,不仅能精准呈现不动产的空间位置,还能细致入微地反映其形态特征,为后续的确权与登记工作提供直观且准确的数据支撑。卫星遥感技术依托卫星平台,能够对广袤区域进行周期性观测,实时监测自然资源的动态变化,如土地利用类型的转变、植被覆盖范围的增减等,为资源确权和登记源源不断地提供最新数据,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同时,应加强对测绘技术人员的系统培训,定期组织专业技能提升课程与实践操作演练,提高其应用先进技术的能力,使其熟练掌握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技巧与数据分析方法,进而确保测绘成果的高质量输出,为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筑牢数据根基。
4结语
本文深入剖析了自然资源确权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其概念、关系及现存问题,从法律法规、登记流程、技术应用三方面提出完善策略,期望实现两者协同优化,保障权益并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但研究仍有不足,如对地区特殊问题与实践案例分析欠全面。未来,应强化不同地区调研,关注新兴技术应用及国家战略新要求,持续推动制度创新完善,提出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高永.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8,(11).13-15.
[2]陈丽萍,吴初国,刘丽,等.国外自然资源登记制度及对我国启示[J].国土资源情报.2016,(5).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课题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研究[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6,(5).19-22.
[4]中央编办二司课题组.关于完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初步思考[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6,(5).29-31.
[5]屈茂辉.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及其规则体系--兼及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制度的完善[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3).
[6]程雪阳.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行使机制的完善[J].法学研究.2018,(6).
作者简介:陈学军(1972.01)男,汉族,湖南湘乡,工程师,从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