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信用评价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马玲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合肥 23003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数字经济纵深发展的背景下,电商平台信用评价制度本应成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基础设施。然而,评价系统的设计缺陷与规制空白导致其陷入“信任危机”。据中国消费者协会 2024 年统计,网络购物投诉中涉及信用评价失真的占比高达37.2% ,集中表现为“好评返现”诱导虚假评价、“职业差评师”敲诈勒索、算法伪造流量数据等乱象。在“胡某诉韩某案”中,平台以格式条款擅自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法院虽最终否定其效力,却暴露出平台规则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架空风险;而“张某诉家具公司案”揭示促销规则执行中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误导消费者,导致信用承诺形同虚设。更严峻的是,2025 年“6·18”大促期间,某头部平台以“高退款人群屏蔽”功能保护商家权益的同时,却放任“顺手买1 件”板块中商家以抹布冒充拖把的欺诈行为,引发大规模维权。此类现象凸显信用评价制度已陷入双向失灵的困境——既无法有效约束经营者失信行为,亦未能公平保障消费者监督权,亟需从法律层面系统解构其制度成因并寻求矫治方案。
二、电商平台信用评价制度概述
(一)概念界定与法律属性
电商平台信用评价制度是指通过收集、处理、公示交易主体履约行为数据,形成信用评级并向公众披露的规则体系。从私法层面上看,消费者评价权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 条赋予的“监督批评权”,属言论自由在消费领域的延伸;经营者展示的信用积分则构成《民法典》第 473 条规定的“要约邀请”,具有缔约信息披露功能。而公法层面上,《电子商务法》第 39 条将平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列为法定义务,使之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的监管媒介。
(二)立法现状与制度框架
我国已形成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多部门规章协同的信用评价立法体系,但仍存在层级断层与覆盖盲区。目前现行制度存在三重结构性缺陷:其一,规范密度不足。《电子商务法》第 39 条仅原则性要求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对评价标准、算法权重、异议机制等关键要素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平台享有过大的规则制定自由裁量权。其二,规制对象单一。既有法律聚焦于经营者刷单、恶意差评等行为,但对MCN 机构操纵直播营销信用数据(如虚假点赞、过滤差评)等新型失信手段缺乏回应。其三,公私协同缺位。公共信用信息与平台信用数据长期隔绝,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失信记录未能接入淘宝、京东等主要平台,削弱了信用惩戒效能。
三、电商平台信用评价制度的法律困境
(一)规则体系的内在冲突
信用评价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混乱,引发平台自治权与国家强制法的激烈碰撞。一方面,平台通过用户协议设置不合理的评价权限限制。例如某票务平台在“方某诉票务平台案”中单方面规定“同一账户仅享一次退票权益”,法院最终援引《民法典》第 498 条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因其不当限制消费者解除权。另一方面,平台算法操纵评价呈现,扭曲信息真实性。部分平台利用“算法黑箱”实施信用歧视,如拼多多“仅展示好评”功能默认屏蔽中差评;淘宝直播将付费推广流量计入商家信用权重,使“高销量”标签脱离真实消费反馈。此类行为实质架空了《电子商务法》第17条要求的“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服务信息”义务。更深层冲突在于评价标准客观性缺失。现行法未界定“恶意差评”的构成要件,导致实践中平台滥用管理权。例如闲鱼平台在处置用户投诉时,仅以“描述不符”为由驳回退货申请,却未要求经营者举证商品实际状态,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而对“职业差评师”的识别则依赖单一投诉频次指标,缺乏行为模式大数据分析,误判率高达 32% 。
(二)责任认定的多维困境
评价失真行为的法律责任悬置,根源在于主体识别难、因果关系证明难、损害赔偿计算难、避风港原则滥用等障碍。其一,主体匿名性导致归责失灵。“职业差评师”通过虚拟账号跨平台作案,如广东警方 2024 年破获的刷单团伙使用 2000 余个手机号轮替登录,致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的“经营者”责任条款无法适用。其二,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缺失。消费者因虚假评价购物受损时,需证明“信赖关系”存在,但法院对证明尺度把握不一。在“侯某诉张某某案”中,法院认可主播“假一赔十”承诺构成合同条款;但多数普通消费纠纷中,消费者难以举证评价内容直接诱导交易。其三,损害赔偿范围模糊。《电子商务法》第 85 条未规定评价失真致损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多参照一般性欺诈处理,但消费者实际损失与商家刷单获利之间严重失衡——某化妆品店通过刷单获利146 万元,法院仅判决退赔货款 1,200 元。其四,平台责任认定更面临避风港原则滥用问题。在“马某诉某公司案”中,APP 强制收集用户手机号用于信用评分,但平台以“用户主动授权”为由抗辩,法院最终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 条认定该收集行为违反“最小必要原则”。此案揭示平台常以“技术中立”推诿对评价数据的合规审查责任。
(三)多元共治机制的结构性缺陷
信用评价治理依赖平台、政府、第三方机构协同,但现行体系存在断裂。首先,平台与政府数据割裂。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公共信用信息,未与电商平台实时共享。据商务部统计,2024 年主要平台经营者中,仅 15% 的店铺公示工商登记信息,导致失信商家“换壳重生”。其此,跨平台失信惩戒缺位。各平台信用评价数据互不相通,失信成本局部化。例如某商家因售假被淘宝清退,却能在抖音商城以“新店”身份继续经营,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 31 条未建立平台间黑名单共享义务。最后,第三方评价机制缺失。现行评价权过度集中于交易双方,缺乏专业信用机构制衡。消费者因专业能力不足易受“搭便车效应”影响—— 78% 的网购者直接采纳默认好评排序,缺乏独立验证意识。而《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因缺乏资质认证标准,实践中沦为付费排名游戏。
(四)信用修复的规则梗阻
一方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未区分轻微与严重失信行为,平台普遍“一刀切”永久封禁账号。例如某农产品商家因物流延迟导致差评率超 30% ,虽已整改仍被降权处理,店铺流量下降 90% 。另一方面,修复效力和修复程度也存在不足。国务院《关于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打破数据壁垒”,但平台内部信用数据未纳入公共信用修复体系。某企业 2024 年经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信用修复后,在美团、饿了么等平台仍被标注“历史违规”标签。《电子商务法》未规定评价错误更正机制,消费者误评后无法修改。在“张某诉家具公司案”中,消费者因促销误导作出差评,但平台未提供申诉复核通道。
四、完善电商平台信用评价制度的法律路径
(一)构建分层明晰的规则框架
破解平台自治权与法律强制性的冲突需通过立法精细化重塑评价规则体系。修订《电子商务法实施条例》增设信用评价专章,确立不可约定排除事项清单,将“七日无理由退货”“真实评价展示”等消费者核心权利纳入法定保护范畴,严控平台以格式条款限制评价权限。同步建立算法透明度监管机制,强制平台公开评价排序权重系数及动态调整逻辑,接受网信部门穿透式审查。针对“算法黑箱”导致的信用歧视,可引入欧盟《数字服务法》式“人工复核请求权”,允许用户对异常排序结果申请解释。技术层面推广区块链分布式存证,将商品描述、物流记录、评价内容等关键信息同步上链,形成不可篡改的证据闭环。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 年审理的“刷单入刑案”即依托该技术锁定虚假交易数据链,为电子证据采信提供新范式。
(二)实施穿透式责任认定机制
针对评价失真行为的责任虚化困境,须构建全链路追责体系。推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生物识别认证,用户注册需绑定身份证与手机号,对高频异常账号(如日评超50 次)启动人脸核验;建立跨平台失信数据库归集“职业差评师”设备指纹、支付账户等信息,实现“一次认定、全网禁业”。在责任承担上突破补偿性赔偿局限,如个体消费者因虚假评价受损可主张三倍赔偿;对波及万人以上的群体性刷单事件,可授权省级消保组织按商家违法所得十倍提起公益诉讼。压实平台算法监管主体责任,将“通知 - 删除”规则升级为“监测 - 处置 - 报告”三位义务。当系统预警某店铺好评率 24 小时内飙升 95% 时,平台须 48 小时内冻结评分并启动人工审核,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借鉴深圳2025 年《互联网平台责任条例》,对纵容评价失真的平台处年度营业额 3% 罚款,显著提升违法成本。
(三)建立多维度协同治理网络
打破数据孤岛需构建公私信用融合机制。由国家发改委搭建“全国电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制电商企业每日上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步对接“信用中国”系统的经营异常、行政处罚数据,商家店铺首页须嵌入动态信用双认证标识(如“信用中国 A 级 / 平台金牌卖家”)。针对跨平台惩戒断层,可由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制定公约,对售假刷单行为实施“三清退一禁入”(清退店铺、下架商品、冻结资金、两年行业禁入),对物流延迟等轻微失信设置“信用冷却期”——整改期内保留经营资格但禁止参与促销。培育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设定亿级数据处理能力准入门槛,其生成的动态信用报告(整合消费者评价、政府抽检、供应链溯源数据)须纳入平台搜索排序权重。上海市监局 2025 年试点显示,引入第三方评级的店铺投诉率下降 52% ,证明市场制衡机制的有效性。
(四)创新梯度化信用修复体系
破解“一处失信、永久受限”困局需设计过罚相当的修复程序。按失信严重性分级设定路径,对“好评返现”等一般违规,商家完成 4 学时信用法规培训并公示整改报告 15 日即可修复;对“刷单诈骗”等严重失信,设置 2 年观察期且需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强化修复结果跨平台互认,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电商信用修复结果互认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修复决定自动同步至所有接入国家信用平台的电商企业,平台须 5 个工作日内撤除“历史违规”标签。针对消费者误评情况,可申请修改,平台需 72 小时内复核;经营者对恶意差评可提交物流签收记录等反证,审核属实须删除并标注“争议已处置”。推广北京互联网法院“信用修复冷静期”制度——修复申请提交后自动冻结相关评价公示 7 日,避免争议信息持续扩散。同步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连续 12 个月无违规的绿码商家给予平台流量扶持及金融授信优惠,形成“惩戒 - 修复 - 激励”的闭环生态。
五、结束语
电商平台信用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制,本质上是平衡信息自由流通与交易安全的治理命题。当前我国信用评价制度深陷规则冲突、责任虚化、协同不足、修复阻滞的系统性困境,根源在于法律规范的粗疏化与平台自治的失序化。破解之道在于通过立法精细化厘清评价权边界,以穿透式监管遏制算法操纵,借多元共治打破数据孤岛,凭梯度修复重塑信用生态。唯有构建“激励 - 约束 - 修复”的闭环规制体系,方能使信用评价从虚拟空间的数字标签回归市场经济信任基石的本真价值,为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筑牢法治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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