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影响”的司法认定分歧与统一适用路径建构
段雷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200436
一、“有一定影响”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
(一)裁判结果总体分布趋势
根据对2020 年至 2025 年全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 1278 份判决书分析,其中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794 件,占比 62.1%;未构成的 484 件,占比 37.9%。数据显示,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仍以严格审查为主,尤其对“有一定影响”的构成要件要求较高,举证门槛和判断标准均具实质性挑战。
上述数据说明,当前司法实践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定逻辑和认定标准,司法自由裁量空间依旧很大,影响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与稳定性。
(二)地域分布与裁判倾向差异
如图 1 显示,一线城市与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相对宽松。如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的支持率普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主要表现为对广告投入、市场份额、品牌知名度等量化因素的重视。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代表的专门法院,往往倾向于认定企业已建立一定市场识别度,从而支持权利主张。
而中西部地区如甘肃、广西、青海等地法院,通常要求更为严格的证据材料,对形式标准与证据链完整性的认定标准更高。标准更为严格,实践中原告维权成功率明显偏低。以上司法认定上的分歧可部分解释为司法资源与市场环境差异,但在缺乏统一司法裁判指导的情况下,已慢慢演变为“同案不同判”的结构性问题,削弱司法适用的一致性。
(三)典型判例裁判逻辑对比分析
文选取9 个典型判例,从证据采信、标准适用、裁判结论角度进行对比,以显示法院适用标准的分歧:

(四)裁判理念类型归纳与司法适用差异
根据司法实践分析,不同法院的裁判分歧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部分法院仍存在套用商标法的问题,即将显著性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参考标准,削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独立性。
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有一定影响”的认定,面临以下主要困境

二、裁判标准分歧的成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影响”的司法认定标准显著分歧,直接导致同案不同判,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制度功能与法律权威。究其根源,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四个层面的结构性因素:

图 2 “有一定影响”司法认定标准分歧的结构性成因图
(一)立法表述抽象,构成要素缺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明确禁止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但没有对该用语作出定义,也没有设置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举证路径,导致法律条文在司法适用上存在高度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与《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显著性”等术语的描述相比,该条文采用比较简约的立法技术,有助于法官灵活裁量,但也极大地提升了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一些法院甚至将“有一定影响”混同为“知名商品”或“显著性标识”,造成适用标准的错置与保护门槛的失衡。此外,《反法》第六条前三项列举的混淆对象都应当具有“一定影响”的要求,而“一定影响”是一个日常法律概念。相较于“知名”,“一定”的界定往往会陷入“谷堆悖论”中。“一定影响”自身含义的模糊增加了认定过程的复杂性,必然导致认定过程的差异。[1]因此,法律中判定“一定影响”的具体标准仍有缺失。若仅依靠经验法则解决认定标准不清等问题,将会破坏法律稳定性。[2]
(二)司法解释滞后与适用范围模糊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四条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提供了认定依据,但该解释并未对“包装”、“装潢”等外观标识的影响力如何认定给予量化规定,也未形成可量化的指标体系,条文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部分地方法院在运用该解释时出现随意性倾向,将其理解为仅限“商品名称”适用,致使商品包装、装潢在不同地区判定结果显著不同。例如,同一商品在北京被认定具有“有一定影响”,而在成都则因证据未达法院预期标准被驳回,反映出司法解释的覆盖效力与指引力尚待强化。
与《驰名商标认定若干规定》中详细的证据标准要求相比,《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在证据类型、证明力等级、证明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采信程度差异较大,导致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与原告的举证成本显著增加。
(三)理论界认知分歧制约适用共识形成
学术界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存在显著分歧,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类分歧: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指导性学说框架, 导致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根据主观经验“择优适用”,进一步加剧裁判标准的不确定性。
此外,一些观点认为,“一定影响”来源于《商标法》,故应当参照《商标法》的认定标准,确定商业标识的保护门槛,例如将“一定影响”界定为“第二含义”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之间[3]。一些观点认为,“一定影响”应当综合旧法中的“知名商品+ 特有商业标志”标准。还有一些观点认为,,“一定影响”与“知名度”标准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用“一定影响”概念替代了“知名”。[4]
(二)“一定影响”
(四)地域司法文化差异与地方保护倾向
裁判分歧的另一个现实成因在于不同地 法 沿海地区法院倾向于强化对本地知名品牌的保护,而对外地经营者的主张则采信更为谨慎 性与合规性,强调“从严审查”的裁判逻辑。例如,苏州、佛山等地法院在认定本地 定影响”认定标准;而在面对外地企业维权时,证据标准则显著增加。此类地 了跨区域市场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础。此外,不同法院之间专业化水平 专业积累与审理经验,更易准确把握“影响力”认定的核心要素;而一般民事审判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确裁判基准,导致判断路径依赖性强、主观性较大。
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有一定影响”司法适用分歧的四大根源:立法抽象、解释滞后、理论分歧、实践偏差。这些因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彼此叠加、交互作用,共同构成当前司法实践标准碎片化的深层结构困境。要破解该问题,必须从明晰法理、统一规则与优化制度供给三方面着手,为后续构建标准化适用路径奠定基础。
三、“有一定影响”的构成要素与适用标准
“有一定影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核心构成要件,直接关系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能否获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该标准由于缺乏统一解释而产生认定分歧。为推进其适用的规范化,有必要从法理属性、概念区分及量化标准三个层面系统建构其判断体系。
(一)“有一定影响”的法理属性与构成基础“有一定影响”并非主观判断或立法空语,其背后蕴含以下四重法理含义:
1. 事实状态属性
不以注册或行政确认为前提,重在标识在客观市场中是否被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识别。
知名度门槛适中
不要求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但应高于一般认知水平,即“相关公众在正常注意力下能够辨识”。
有学者认为,“有一定影响”的理解与之前“知名商品”的认定没有实质区别,故可以用判断知名商品的方式来判断商业标识。[5]
来源识别功能
标识应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经营者联系,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4. 秩序导向保护目的
强调竞争秩序与公平市场维护,防止“搭便车”“混淆误认”等不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虽未提供细化构成标准,但已明确“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是“有一定影响”的基本构成双要素。
(二)与相邻法律概念的区分与辨析
在司法适用中,“有一定影响”常被误与商标法中的“显著性”“驰名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等概念混同。为避免错位理解
需作如下对比:

结论:“有一定影响”保护门槛适中,既不同于“驰名”之高,也高于一般显著性,具有独立的法律适用价值。司法中应避免用“显著性”替代“有一定影响”进行判断,防止保护逻辑错位。(三)“有一定影响”的构成要素与量化判断标准
为统一司法适用路径,有必要建立操作性强的构成要素指标体系。根据裁判实践与司法解释精神,建议将其拆解为五个核心判断维度:1. 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
说明:判断标识是否已为一定范围消费者所知悉;
举证示例:第三方调研报告、消费者问卷、社交平台用户评论、搜索引擎热度数据等。2. 商品销售情况(时间、地域、销量)
说明:销售稳定、覆盖广、年销量高,反映市场影响力;
举证示例:销售合同、发票、税务报表、电商后台数据。
3. 广告宣传与推广投入
说明:高频次、高覆盖率的宣传可显著增强识别度;
举证示例:广告投放合同、推广平台截图、媒体发布证明、公证网页。
4. 行业地位或市场份额
说明:若在所属细分市场中具领先地位,更易形成公众认知;
举证示例:行业协会排名、销售额占比、评选获奖资料。5. 被模仿或媒体引用情况(辅助要素)
说明:被模仿或广泛报道可间接证明其识别性与市场价值;
举证示例:侵权投诉、第三方报道、行政处罚决定、维权函件。
“有一定影响”构成要素量化参考表


图 3 “有一定影响”构成要素的量化结构图
本部分从法理基础、概念区分和量化构成三个维度,系统构建了“有一定影响”的司法认定体系。该标准应明确为“市场认知度+来源识别性”的复合性判断,且应在适用中落实为“可证实、可比较、可评价”的具体指标。四、“有一定影响”标准的统一适用路径构建
“有一定影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核心要件,其认定标准分歧直接导致司法适用的不确定。为实现统一,需从裁判逻辑与制度供给两个层面推进规范化。
建议法院在认定过程中采取“三阶层次判断”
2.识别性判断:判断标识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
3.影响力判断:结合销售额、广告投入、公众认知等指标判断是否具备“有一定影响”;
混淆可能性判断:评估公众是否可能误认商品来源。
该路径明确判断先后与逻辑关系,有助于统
(二)制度支持机制的配套完善
为配合路径规范,还需以下制度建设:
细化司法解释:明确“有一定影响”的构成要素、举证责任与适用范围;
发布认定指引:制定全国适用的“影响力认定清单”,统一证据类型与判断标准;
推动数据库建设:汇集企业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及典型案例,辅助影响力证成;
优化举证规则:在部分情形下引入合理推定、电子证据与数据辅助工具,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应通过判断路径结构化与制度配套工具化,逐步推动该标准的司法适用统一。结语
“有一定影响”标准作为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重要依据,当前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认定路径不清、构成要素模糊、裁判结果分化等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的可预期性与公平性。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与案例研判,发现裁判分歧的核心源于立法抽象与司法适用缺乏共识。为此,提出“三阶判断法”与“五要素指标体系”作为统一认定的技术路径,并辅以司法解释补强、数据库建设与举证规则优化等制度保障建议。
未来仍需围绕细分领域标准制定、数据智能辅助工具开发及国际经验对比进一步深化,以推动“有一定影响”标准从抽象概念走向实务规范,真正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目标与制度价值。
参考文献:
[1]于畅 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注册商标混淆使用规制 中华商标 . 2024 (01)
[2]田蔚然 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 条第 1 项为视角 河南科技 . 2023 ,42 (02)
[3]王太平,袁振宗.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之评析[J]. 知识产权,2018(5)
[4]孔祥俊. 继承基础上的创新—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J].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7(12)
[5]孔祥俊. 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J].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7(12):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