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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双重救济的体系化构建

作者

段雷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200436

一、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双重救济的司法现状

(一)裁判数据实证分析(2020 年—2025 年)

1、案件比例与支持率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 年至2025 年间公开的相关裁判文书,本文以“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关键词进行交叉检索,并筛选出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提出双重主张或法院对双重主张加以认定的判决书,共计 792B ,其中:

图1 双重救济请求案件中法院支持情况分布图(2020–2025 年)(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上图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双重救济仍有明显分歧。

2、案件地域分布特征

就地域而言,裁判集中度较高的五个地区依次为: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这些地区不仅经济活跃,也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最为丰富的省市,反映出制度成熟与案件密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图2 双重救济案件地区分布图(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

3、各级法院裁判态度差异

通过统计不同法院层级对双重主张的支持程度,进一步显示司法裁量分歧

从上表可以看出,法院层级越高,支持双重救济的比例越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支持率高达 58.1% ,而部分基层法院则不足 25% ,反映出司法适用上的结构性差异。

(二)典型裁判案例分析

总结三类典型裁判类型,显示法院对双重救济的不同裁判路径,下表为双重救济裁判路径类型对比表:

上述三类典型裁判类型,一方面体现了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方面也表明法院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司法结果分化严重。

(三)司法适用中的三类突出分歧总结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双重救济案件中的裁判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图4 双重救济案件裁判分歧

图5 双重救济案件分歧维度

上述司法分歧显示出法律条文之间竞合不清、司法解释缺位与法理共识不稳的三重困境。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对于法律的适用并非全面依据实体法观点,而是运用了适当的法律适用方法和论证逻辑,从而部分化解了实体法上的争论。[1]

二、司法裁判分歧的表现与深层原因

根据上述分析,本部分主要阐述法律条文竞合、司法解释缺失与理论认知差异三大维度。(一)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适用与界限模糊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均涉及对相同/近似标识、误导性宣传/使用及商业外观的规制。二者在表面构成要件上高度重叠,尤其在未注册商标保护或商业外观模仿案件中,常引发法院对条文选择的混乱与冲突。

典型情形包括:

原告拥有注册商标,被告行为同时涉及相同/近似标识使用与商品名字、包装、装潢仿冒,法院对是否同时适用两法认定标准差异较大;

商标尚未注册或无效,原告诉请不正当竞争,法院对其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可保护的标识认定标准不一。

孔祥俊教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不以是否注册为条件,只立足于是否构成商业标识及是否容易导致市场混淆。[2]

由于两法缺少明确的排他性或优先适用规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类趋势

一部分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具补充适用地位,仅在《商标法》无法救济时介入;

另一部分法院认为应“就行为论行为”,根据行为表现分别适用两个法律体系,两法不存在排他性或优先适用性。

在传统意义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补充和兜底的功能,但其本质为行为法,与权利法定的知识产权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具有独立性。在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上,不应因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定历史渊源,而不合理地扩大或限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作用。[3]

(二)司法解释滞后造成的适用标准分歧

《商标法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未对双重救济情形作出系统规定,法官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认定误区:

(三)理论认识分歧所致的法理混乱学术界对于双重救济问题也存在明显分歧,主

1.

是否构成重复保护问题

反对者认为:允许双重救济将造成“重复评价”、“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制度冲突; 支持者认为:两法保护的法益本质不同,不存在重复保护、重复评价问题。2. 法益独立性与法律竞合界定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确立“主从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商标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行为多重属性,在并行适用框架下认定。

3. 国际制度的比较路径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累积主张模式”(Cumulative Claims),即权利人可就同一行为提出多个请求,由法院分项处理,且分别认定赔偿数额。

表1:理论界主要争议视角概览

(四)归纳三大根源性问题综合以上分析,司法裁判分歧主要源于

因此,解决双重救济裁判分歧,不仅需要通过统一解释与判例机制构建裁判指引,还需要在理论上厘清法律功能定位与权利结构逻辑,形成系统性的学术共识与司法共识。

三、双重救济的法益基础与法理正当性

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法法律性质,这意味着其不像《商标法》那样对商标权益提供同等程度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平衡和协调商标权中的私人利益与促进符合公共利益的竞争政策,同时厘清商标权益所具有的双重内涵。[4]

依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结构与制度功能差异,系统论证“双重救济”在法理层面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并行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一)私权保障与公共规制的法益

法益结构与制度功能对比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体现着公法的属性。与商标法保护的权益相比,它更加侧重于保护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加具备兼容性。[5]因此,两法分别承担“私权保障”与“公共规制”的制度角色,行为虽可重合,但所涉法益并不重合,支持双重适用在法益层面具有逻辑正当性。

(二)“规范竞合”视角下的并行适用原则

在法律竞合理论中,“规范竞合”指同一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条文,若无排他性规定,则可并行适用,进行分别评价。适用于民法体系时,应遵循“分别判断、分别归责”的原则。

在“双重救济”情形下:

被控行为如同时满足《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构成要件,应分别认定其侵害商标专用权与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性;

法院可基于不同侵权构成,设置不同责任承担模式及赔偿标准,实现多层次权利保护。

该逻辑已在多个判决中被初步采纳,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4)京 73 民终 210 号案中,即采用“规范分区—责任分离—赔偿分核”路径进行裁量。

因此,由于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践中认定时有重叠之处,因此司法主体需要明确由于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属性,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分开认定,从而分类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6]

(三)救济功能互补与“选择性叠加”机制

为避免司法实务中“重复保护”与“制度空转”的极端,本文提出“选择性叠加”原则:在确认行为构成双重侵权后,法院应区分其行为结构、法益指向与功能目标,精准匹配适用条文并合理设定责任边界。

1. 模型构建:

2. 机制优势:

实现法律之间的功能互补,避免规则冲突;

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提高裁判预测性;

保障权利人合法期待,防止诉权受限。

“选择性叠加”原则不主张机械并用,而是在符合行为构成独立性基础上,通过裁量建构裁判模型,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秩序的协同。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复合型侵权行为,如“包装装潢仿冒+虚假标识使用”“官网仿建+域名抢注”等,正是构成要件高度交叉的典型体现。应根据不同行为阶段与手段特征,匹配不同规范:

商标近似使用归属商标法;

包装仿冒、市场误导等归属竞争法;

伪造官网、误导性链接等行为可构成独立竞争违法。

此种“行为类型—条文归属”关系应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晰,在实践中以“分层识别—精细归属—比例适用”三步法进行规制判断,避免法律适用泛化或遗漏。

综上所述,双重救济制度具备法益结构区分、责任构成差异与救济功能协同的三重法理基础。通过引入“选择性叠加”机制与规范竞合理论,不仅可提升司法适应性与制度正当性,也为未来裁判方法的统一化与细化提供方向性支撑。

四、“选择性叠加”原则与裁判适用路径

(一)“选择性叠加”原则的内涵界定

“选择性叠加”是指:在面对复合型侵权行为(如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又仿冒其商业外观)时,法院可以基于具体行为特征,选择性地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或同时适用,在保障权利人多维利益的同时,避免重复评价与不当扩张。

(二)裁判操作的四步路径

为便于实务适用,建议构建“选择性叠加”四步裁判模型:

该路径不仅为审理“竞合型案件”提供操作指引,也有助于推动司法裁判技术从经验判断走向结构化分析

(三)典型案例的适用验证

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 民初241 号,法院认定被告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分别评价其商标近似使用与包装仿冒行为,并基于各自侵害后果设定独立赔偿额,典型体现“行为分类+责任分离”的适用路径。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 民终210 号,法院将涉案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商标侵权,第二阶段为仿冒官网、域名抢注行为,前者适用《商标法》,后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阶段识别+条文区分+分项救济”裁判模式。

(四)与其他裁判方法的比较优势

“选择性叠加”兼顾行为结构与法益差异,构建了更为灵活与精准的适用架构,尤其适用于复杂、交叉型权利侵害案件。

(五)未来发展建议:制度化推进路径

1. 司法解释制度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处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选择性叠加”适用条件与责任划分逻辑。

2. 审判指引模型化:鼓励各地知识产权法院以该原则为基础,构建标准化审理模型,编制技术操 作手册与可视化图解。

3. 培训体系建设:通过法官学院、案例库等形式,培训法官识别复合型侵权行为、精确适用条文,提升裁判质量与稳定性。

“选择性叠加”原则不仅是一种裁判路径创新,更是构建权利救济结构、推动法治统一的重要工具。通过持续优化该路径并制度化推行,有望实现裁判标准趋同化、适用逻辑一致化与司法效率最大化。

五、双重救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建议

(一)法理论证基础与解释路径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1185 条精神,只要不同侵权行为保护的法益不完全重合,即可分别评价、并行适用。结合“双重侵权”的司法实务,建议建立“三步审查法”统一裁判标准:

1. 构成分离审查:判断行为是否分别满足《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构成要件;

2. 法益独立认定:明确是否分别侵害商标专用权与市场秩序,是否具有独立违法性;

3. 救济区分适用:根据行为影响与损害结果,分别设定赔偿范围与责任承担,防止重复救济或遗漏补偿。

该标准有助于提升裁判可预测性,也为各级法院提供统一适用的可操作逻辑。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逻辑与制度建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赔偿核算方面存在以下

合并计算导致赔偿依据模糊化;

重复计算引发“过度惩罚”争议;

缺乏标准化模型,法官裁量弹性过大。

为建立合理赔偿体系,提出如下制度建议:

1. 责任归属明确化 依据构成要件与行为性质,分别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区分赔偿来源与计算依据。

2. 引入“赔偿叠加上限”机制 在允许分别核算基础上,设定最高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害总额或法定赔偿上限之和,从而防止虚高赔偿,保障比例性原则。

3. 制定“裁判参考指引”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双重救济案件赔偿指引》,包括以下内容:

行为识别与条文适用标准;

不同损害的归类计算方式;

法官自由裁量边界设定;

举证标准及推定路径。

(三)权利双重救济的体系构建路径

为建立长效制度机制,建议从以下三个维度推进制度建设

1.立法层面:规范体系协调

在未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加入条文竞合情形的适用说明;

明确“商标注册权”与“商业标识权益”的边界关系与救济规则;

2.完善不正当竞争法对非注册商业标识保护的明确授权。 司法层面:裁判规则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应发布专门司法解释,明确“双重侵权行为的认定逻辑、责任划分与赔偿结构”;

收录典型竞合类案件至指导性案例库,统一裁判尺度;

鼓励各地法院设立“知识产权竞合案件合议庭”或专家库。

3.行政与执法层面:衔接机制建设

建立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案件协查通道;

明确行政执法阶段对“不正当竞争构成”的认定标准,为民事裁判提供参考依据;

综上,“双重救济”制度构建不仅是解决具体案件裁判困境的技术问题,更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协同发展、完善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结语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双重救济问题,体现了法律规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功能交叉、边界模糊、制度协同的复杂局面。本文通过大样本判决数据统计、典型案例梳理与制度分析,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责任认定分歧与赔偿方式混乱的多重困境。

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从法益分殊、规范竞合、功能互补等多个维度出发,提出“双重救济”的法理正当性依据,构建“选择性叠加”裁判模型,进一步以“三步审查法”“赔偿分区+上限机制”等具体建议回应司法适用困境,旨在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权利保护路径,也为司法机关提供结构化的裁判参考工具。

参考文献

[1]韩荣 诉讼视角下商标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合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25 ,37 (01)

[2] 孔祥俊.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原理·原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31-33

[3]李鸿儒 商标侵权与有一定影响商品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探讨 中华商标 . 2023 (02)

[4] 邹开亮,张欣媛.互联网经济中消费者权益的竞争法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条款为中心[J].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

[5]张文慧 商标混淆行为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适用选择问题 法制博览 . 2021 (15

[6]张媛媛 商标权侵权与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问题研究及其法律适用 经济研究导刊 2024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