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基于刑事政策视域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司法适用完善路径分析

作者

高婉莹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010030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司法完善是反恐法治体系建设的缩影,需加强重视。本文基于刑事政策视角系统审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司法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旨在平衡安全维护与权利保障,推动该罪司法实践向精细化、法治化演进。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罪名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宣扬行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与隐蔽性,网络空间内信息的碎片化、即时化传播以及利用加密通讯、暗网等新型技术手段实施的行为,使得传统刑法规范中对“宣扬”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边界认定变得日益困难,司法实务中时常难以清晰区分单纯的极端思想表达、学术探讨与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行为,这种边界的模糊性直接导致个案中罪与非罪判断的争议,甚至可能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或造成放纵犯罪的疏漏。另一方面,该罪构成要求行为人具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宣扬内容的性质并希望或放任其扩散,然而在司法证明层面,意图的证明往往高度依赖行为人的口供、传播内容本身以及有限的客观关联证据,尤其是在行为人采用隐喻、暗示、断章取义等间接方式进行宣扬时,其主观故意往往难以被直接、充分、排他性地证实,这种证明上的固有难度为精准打击设置了障碍,进而削弱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1.2 刑罚裁量中存在的问题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刑罚裁量环节,突出的问题表现为量刑结果的区域化失衡与“情节严重”等法定刑升格条件适用标准的模糊性。由于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细化的量刑指导意见,加之法官个体对行为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量刑因素的理解和评价尺度存在差异,导致在犯罪情节基本相似的案件中,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之间的量刑结果可能出现显著落差,例如对于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极端主义音视频的行为,有的判决可能倾向于顶格重判,而有的则可能基于对行为影响力、传播范围的不同评估而选择相对较轻的刑罚,这种量刑差异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但缺乏足够透明的说理和可参照的标准支撑时,极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1]。

1.3 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该类犯罪高度依赖网络环境实施,电子数据成为核心甚至唯一的证据形式,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下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程序规范、技术标准、完整性验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仍显笼统,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收集海量网络数据时极易出现取证范围过宽、程序瑕疵或对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不当侵扰的问题,同时,由于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的特性,对其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对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当前普遍存在的技术审查能力不足导致证据采信环节面临巨大挑战,甚至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特征使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常常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在确定地域管辖时,犯罪行为地、结果地、服务器所在地、行为人所在地等因素交织,极易引发管辖争议,现行管辖规则在应对此类复杂情况时缺乏高效、明确的协调机制,可能导致管辖推诿或争抢,延长诉讼周期,增加司法成本。

二、基于刑事政策视域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司法适用完善路径

2.1 正确认识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和作用

刑事政策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司法实践具有价值导向与动态调适双重功能,其作用发挥需突破机械套用法律条文的局限。一方面,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功能要求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例如面对网络空间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的隐蔽性与扩散性,刑事政策应引导司法者既要坚持对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宣扬行为从严惩处,以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又要警惕因过度扩张犯罪圈而侵蚀公民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这种平衡的实现需要司法人员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类犯罪中的具体内涵,将政策精神转化为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实质判断的标尺,而非简单依赖形式化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认定。另一方面,刑事政策的动态调适功能体现为对司法标准的及时修正与补充,立法滞后性使得成文法难以完全预见新型宣扬手段带来的挑战,此时刑事政策可通过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文件等形式,为司法实践提供应对新问题的原则性指引,例如针对利用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制作传播极端主义内容的行为,刑事政策应及时明确此类技术滥用行为的可罚性基础与归责原则,引导司法机关在遵循罪刑法定前提下填补法律适用的空白,使刑事司法始终服务于遏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蔓延的核心政策目标。

2.2 明确罪名、罪数认定标准

解决罪名认定模糊性的关键在于构建“行为实质危害性”与“主观要素证明规则”的双重标准化体系。首先应确立以行为客观危害实质为核心的类型化认定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宣扬”行为进行非穷尽式列举与特征归纳,重点区分具有煽动、诱导他人实施恐怖、极端活动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与单纯持有、传播极端思想但未超越思想表达范畴的行为,尤其需要对网络语境下的隐喻、反讽、碎片化信息传播是否构成宣扬行为设定可操作的判断规则,例如可引入“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作为辅助标准,要求宣扬内容与潜在暴力行为之间存在可证成的紧密联系且其传播方式足以对不特定受众产生即时煽动效果,以此限缩刑法干预范围并增强司法认定的可预期性。与此同时,需完善主观故意要素的证明与推定规则,鉴于直接证明行为人“明知”宣扬内容性质并追求其扩散的难度,可在严格限制条件下允许运用间接证据与事实推定的方法,例如当行为人多次在特定极端主义社群中传播涉恐信息、使用加密工具规避监管、或传播内容含有明显煽动暴力标语时,可综合其行为模式、传播语境、受众特征等因素推定其主观故意,同时必须赋予行为人提出反证的权利并设置严密的推定适用条件以防止客观归罪,进而在降低证明难度的同时保障定罪的准确性 [2]。

2.3 加强量刑规范化

实现刑罚裁量均衡化的核心路径在于制定层级化的量刑指导意见与细化“情节严重”的客观认定指标。其一,亟需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专门针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该意见应建立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为基础刑起点,以行为方式、传播范围、受众规模、现实危害后果等为调节要素的量化模型,例如明确将利用主流社交平台向百万级用户推送极端主义视频的行为、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定向传播煽动内容的行为、或直接诱发模仿性暴力事件的行为等列为加重处罚情节并设定具体的刑罚升格幅度。其二,必须对“情节严重”这一法定刑升格条件进行具象化解释,通过列举典型情形与设定量化门槛增强其可操作性,例如可将“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引发区域性社会恐慌秩序混乱”“被境外恐怖组织采纳利用”“累计传播对象超过特定数量级”等情形明确界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将“在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期间实施宣扬”“利用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实施”“建立专门宣扬网站或频道且运营持续时间长”等界定为“情节恶劣”,通过清晰界定使加重处罚的适用具有客观依据,避免因标准模糊导致的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重罚仅适用于真正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2.4 严格程序适用

程序完善的着力点在于构建电子证据全链条规则体系与建立跨区域管辖协同机制,针对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的难题,应制定覆盖收集、固定、移送、展示、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专门性操作规范,重点明确侦查机关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的技术标准与程序制约,例如要求采用符合国家认证的取证工具、全程录像记录取证过程、由第三方见证人监督、及时制作完整性校验报告等,以确保证据来源可靠且未被篡改。在审查判断阶段,法庭应强化对电子数据关联性与真实性的实质审查,探索引入技术调查官或专家陪审员辅助法官理解专业性问题,建立对存疑数据的强制鉴定程序,并细化非法电子证据的排除标准,如对未附勘验笔录且无法证明来源的电子数据、通过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手段获取的数据应坚决予以排除,进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守住程序正义底线。针对管辖冲突问题,应依托现有反恐怖主义协调机制建立“以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补充”的规则体系,明确当服务器所在地、信息发布地、实际危害结果地分属不同辖区时,由最先受理或侦查资源最充足的地区集中管辖,并建立跨省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快速通道。

结束语:本文论证表明,刑事政策的价值引导与动态调适功能可破解法律滞后性难题,行为实质危害性标准与主观推定规则能纾解罪名认定困境,量化量刑模型和情节严重客观化可遏制刑罚失衡,而电子证据规则革新与管辖协同机制则成为程序正义的基石,这些路径共同指向“精准打击与权利保障并重”的治理目标。

参考文献

[1] 孟璐 , 周俊甫 . 刑事政策视域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 2025, 34 (03): 52-60.

[2] 石聚航 , 王志民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司法适用的规范错位与理论矫正 [J]. 南昌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21, 52 (06): 5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