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托在破产财产管理中的功能与优化
任兵强
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邯郸 056000
一、服务信托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基础
商事信托制度发端于英美法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服务信托作为商事信托的特殊类型,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身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风险隔离,同时借助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能力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在破产财产管理语境下,服务信托的设立使得破产财产能够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形成“破产隔离”效果,为债权人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从法律属性来看,我国《信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信托关系的三方主体架构及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财产既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这种法律设计有效阻断了破产企业其他债务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正如沈四宝所述,现代商事信托的发展使其兼具财产管理功能与制度创新价值[1]。在破产程序中,服务信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信托设立后,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即转化为独立信托财产;二是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信托财产;三是债权人仅能就信托受益权主张权利,不得直接追索信托财产本身。
信托机制所具备的财产隔离功能,使其成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创新。我国《企业破产法》虽未直接规定服务信托制度,但通过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已逐步认可其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空间。例如,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法院可通过裁定的方式批准将债务人部分资产设立服务信托,由专业机构实施跨周期管理。这种安排既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目的合法性的要求,也契合《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提高清偿率的立法宗旨。值得注意的是,服务信托在破产领域的适用仍需遵循信托基本法理,包括信托财产确定性、信托目的合法性以及受益人权益可执行性等核心要件。
从法律基础演变来看,服务信托在破产程序中的应用体现了现代信托制度从传统财富管理向商事服务领域的拓展。随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出台,司法实践对信托工具在破产中的运用持越来越开放的态度。这种制度融合既延续了信托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本质特征,又通过专业化财产管理机制弥补了破产法在资产处置效率方面的不足,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财产管理体系提供了新的制度支点。
二、破产财产管理的现状与挑战
当前我国破产财产管理在实践中呈现出制度框架基本健全但运行效能不足的阶段性特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制度设计,破产管理人作为中立第三方负责接管、清理、估价和处置债务人财产,理论上应能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双重目标。然而实务中普遍存在管理效率低下、专业能力不足等系统性问题[1]。相关研究指出,“破产债务人财产的定性、管控与估值制度的妥当与否,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破产法功能的实现”[2],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财产管理制度与破产法实施效果的内在关联。
2.1 管理主体结构性缺陷
从管理主体角度看,现有破产管理人队伍存在结构性缺陷。多数管理人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人员为主,虽具备法律或财务专长,但缺乏跨领域的资产运营能力。对于涉及特殊资产(如知识产权、金融衍生品)或需要持续经营的破产企业,现有管理团队往往难以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这种专业局限导致实践中常见两种极端:要么仓促变卖资产造成价值贬损,要么长期搁置导致管理成本激增。尤其在企业重整案件中,如何平衡资产保值与程序效率成为管理人的普遍难题。
2.2 财产处置机制滞后
财产处置机制方面,传统拍卖变卖方式已难以适应复杂市场环境。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处置期限与市场化估值周期存在矛盾,例如房地产、股权等资产在破产程序中常被要求短期内完成处置,但这类资产的实际价值发现往往需要更长时间窗口。实践中,部分法院尝试通过“预重整+资产托管”方式延长处置周期,但因缺乏统一规范,效果参差不齐。
2.3 债权人利益协调难题
债权人利益协调机制亦面临严峻挑战。破产财产分配涉及优先权人、普通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各类债权确认与异议程序常导致财产分配停滞。特别是在集团企业破产案件中,关联交易、人格混同等情形使得财产权属界定异常复杂。现行制度下,债权人会议决策效率低下,个别债权人滥用异议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程序推进效率。这些问题暴露出传统管理模式下利益平衡机制的失灵。
2.4 制度衔接障碍重重
制度衔接不畅进一步加剧了管理困境。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止等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存在冲突,部分法院对破产受理后财产处置的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此外,跨境破产中的财产管理更面临法律适用冲突、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国际私法难题。这些系统性障碍不仅延长了破产周期,也增加了财产贬值和流失的风险。随着2025 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如何构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破产财产管理体系已成为立法者亟待解决的课题。
三、服务信托在破产财产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在破产财产管理的复杂生态中,服务信托通过其独特的制度功能实现了多重角色融合。
3.1 财产隔离的“安全阀”:风险隔离基础作用
作为财产隔离的“安全阀”,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信托法》确立的财产独立性原则上,通过法律拟制使信托财产独立于破产财团,有效阻断其他债权人的追索路径。有研究指出,“信托的引入对于处在困境中的企业而言是破局的关键”[3],这一论断揭示了服务信托在风险隔离层面的基础性作用。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在集团企业破产案件中已逐步认可将核心资产纳入服务信托的处置模式,通过法定隔离机制避免资产无序流失。
3.2 多方主体的“协调中枢”:平衡利益冲突
在利益平衡层面,服务信托发挥着多方主体的“协调中枢”功能。其灵活的受益权设计允许将不同清偿顺位的债权转化为分级信托受益权,既保障优先债权人的法定权益,又为普通债权人保留未来受偿可能性。实践中,部分案例采用“现金+受益权”的复合清偿方案,通过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机制替代繁琐的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显著提升了程序效率。这种制度创新有效缓解了传统破产分配中债权人博弈导致的程序阻滞问题。
3.3 破产程序与市场机制的“衔接桥梁”:推动程序与市场融合
服务信托还扮演着破产程序与市场机制的“衔接桥梁”。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次级受益人,构建“重整投资+信托受益”的混合交易结构,既满足投资人的风险收益需求,又为破产企业注入新的资金流。2025 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提及“探索信托工具在重整计划中的应用”,反映出立法者对这一角色的认可。在跨境破产场景中,信托财产的全球可识别性更成为连接不同法域破产程序的重要纽带。
3.4 信义义务约束下的特殊制度安排:保障角色有效实现
需要强调的是,服务信托的角色实现需以受托人信义义务为约束边界。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这一要求与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宗旨形成制度呼应。在角色定位上,服务信托既非简单的财产保管者,亦非纯粹的商业决策者,而是兼具法律遵从性与商业判断力的特殊制度安排,其多重角色的协同发挥为破解破产财产管理困境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四、服务信托的发展前景与优化路径
随着破产法律制度与服务信托实践的深度融合,服务信托在破产财产管理领域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在以下几方面尚待发展培育。
4.1 制度演进:明确发展方向
从制度演进趋势看,《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已明确提及信托工具的应用,为服务信托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立法支撑。研究指出,“商事信托制度的优势在于其灵活的架构设计”[4],这一特性使其能够适应破产程序中复杂的财产管理需求。未来服务信托的发展将呈现三个主要方向:一是应用场景从单一资产处置向综合债务重组拓展,二是功能定位从风险隔离向价值创造升级,三是参与主体从本土机构向跨境协作延伸。
4.2 人才培育:构建核心支撑
专业人才培育构成服务信托发展的核心支撑。当前制约服务信托效能的关键因素在于兼具法律、金融与破产实务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匮乏。建议通过高校跨学科课程设置与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培养熟悉信托架构设计、资产估值、破产程序的专项人才。2025 年部分信托公司已试点与法学院校合作开设“破产服务信托”定向培养项目,这种产学研协同模式值得推广。同时应建立受托人专业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持续教育培训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的实务水平。
4.3 制度衔接:优化运行效能
制度衔接机制的完善是优化服务信托运行效能的关键。需重点解决三方面问题:其一,明确破产程序中信托设立的司法审查标准,统一各地法院对信托财产范围、受托人选任等要件的认定规则;其二,细化信托受益权与破产债权的转换机制,确保不同清偿顺位债权人的权益平衡;其三,建立破产管理人与受托人的协同工作规范,避免职能交叉导致的效率损耗。关于信托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研究表明,“制度设计的系统性直接影响功能实现的充分性”[5],这一结论对破产场景下的信托制度优化具有启示意义。
4.4 流程标准化:提升实施效率
操作流程标准化将显著提升服务信托的实施效率。针对破产财产的特殊性,应制定差异化的信托文件范本,涵盖资产移交、处置授权、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对于知识产权、不动产等特殊资产类型,需开发专门的估值模型和管理规程。可通过标准化电子平台实现债权人受益权登记与信息披露的同步化,降低沟通成本。同时应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信托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策略。
4.5 生态培育:多方协同推进
市场生态的培育需要多方主体协同推进。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出台激励政策,引导信托公司设立破产服务专项业务部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组织最佳实践分享,促进经验交流与技术创新。此外,应加强债权人教育,提升其对信托清偿方案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入专业资产处置公司,形成管理人+信托机构+专业资产处置公司的可持续生态模式。从长期看,构建包含专业机构、司法系统、市场主体在内的服务信托生态系统,是实现破产财产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制度完善、人才建设与市场培育的多维联动,服务信托才能在破产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五、结语
服务信托凭借其财产隔离、专业管理及灵活架构等独特优势,在破产财产管理中展现出多重角色价值,既有效保障了破产财产安全,又显著提升了管理效率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水平。然而,其实际应用仍面临制度衔接不畅、专业人才匮乏等挑战,如存在实物资产过户税费及缺乏专业资产处置及运营机构等问题。未来,随着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服务信托实践的深化,通过优化法规、培育机构、完善流程等举措,服务信托有望在破产财产管理中发挥更加核心的作用,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财产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岳雷,李辽.破产管理人:权责失衡的第三方[J].法人,2025,(08):56-59.
[2]张允.个人破产债务人财产认定问题研究[D].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2021.
[3]周拯华,许亮. 破产重整中服务信托的运用[J]. 管理学家,2025(3):16-18.
[4]周渝舜.信托公司商事信托信义义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22.
[5]苗绘.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创新与机制研究[D].河北大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