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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侵权案件中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应否支持的分析

作者

毛小明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修改(2020 修正后 2022 年再次修正,但与本文讨论的问题无关)后,受害人(被侵权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下简称“奔丧费用”)?

该问题产生的原因是,《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为配合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了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03)第 17条第 3 款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在 2020 年修改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未再规定。

相应地,对《民法典》实施后是否应当继续支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奔丧费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的丧葬费涵盖了奔丧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丧葬费采定额化赔偿,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不低,不应再支持赔偿。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定额化计算的丧葬费不包含奔丧费用,奔丧费用在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是单独赔偿项目,丧葬费的现行计算标准与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支出相比并不高,很多地方甚至买不到一块墓地。受害人近亲属奔丧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国外立法例多数支持赔偿,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7 条第3 款规定的受害人近亲属奔丧费用仍应支持赔偿。

二、民法典施行后法院相关案例的检索与分析

(一)上海市有关该问题的截然相反的案例

笔者系在上海执业的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上海市各法院关于受害人近亲属奔丧费用是否支持的相关判决(该等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即应当适用民法典及修正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均系生效判决),检索的判决情况如下:

1.支持奔丧费用的相关判决

(1)潘燕明等与刁章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 沪 0112 民初 47434 号】载明“家属误工费,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考虑到家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宜势必会产生一定误工损失,故本院酌情支持 5,180 元;家属交通费,考虑到原告处理死者交通事故、入院就医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确需交通费用的支出,本院酌情支持 1,000 元”。该判决明确支持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及交通费。

(2)王生国等与陈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9692号】载明“6、交通费。二原告主张为处理事故及办理丧葬事宜往返河南老家及上海产生交通费2,000 元,本院酌情予以支持。7、误工费。二原告主张为处理事故及办理丧葬事宜产生误工费,系合理必要损失,本院根据王行娟死亡至火化时间酌定误工费5,180 元。8、住宿费。二原告陈述在沪有经常居住地,其主张住宿费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本院难以支持”。该判决也明确支持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

(3)刘某某等与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 沪0110 民初2536 号】载明“第七,办理丧葬事宜合理费用,原告主张 5,000 元,被告认为应当包含在丧葬费中,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存在误工、住宿等一定支出,系合理费用,应当酌情认定,依照本市裁判标准,本院酌定为 2,480 元”。该判决在被告明确抗辩办理丧葬事宜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丧葬费中、不予认可的情形下,仍然明确支持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及住宿等一定支出。

2.不支持奔丧费用的相关判决

(1)黄红英等与沈国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 沪 0115 民初 75649 号载明“8、误工费,原告方某 3 办理丧葬事宜三人半个月的误工费 3,385 元。对此,因丧葬费已包含该部分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认为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应包含在丧葬费中,因此没有支持。

(2)某某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 沪 01 民终 9397 号】载明“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 沪0115 民初5644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因丧葬费已包含该部分因办理丧葬事宜而产生的费用,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案系二审案件,根据其对一审判决的引述,一审法院明确认定丧葬费已包含该部分(即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因办理丧葬事宜而产生的费用,二审虽然改判,但就该项请求二审是维持的。

(3)汤鹤义等与孙帅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3) 沪 0106 民初 21840 号】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 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属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但最新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经删除了该规定,并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亦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则两原告主张该三项费用缺乏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做评析”。

(二)上海以外其他省市有关该问题的司法文件及案.支持奔丧费用的地方高院司法文件及判例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2 月 31 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琼高法〔2020〕325 号、2021 年 1 月 1日起实施)的通知明确规定“(二)赔偿项目:……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4〕3 号)明确规定“第十四条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请求侵权人赔偿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赣高法〔2021〕51 号)明确规定“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具体可分别参照受害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理丧事人员的人数及时间一般可按 5 人 5 日支持”。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8135 号及(2021)豫民申 8411 号民事裁定书均明确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赔偿的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 号 ) 删除了此项规定 , 但并不应就此推论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误工费用不属于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法院在综合考虑办理丧葬事宜时势必产生必要的交通、误工费用情况下,酌定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徐某程与王某燕、曾某平、郑某兰、曾某娜、曾某帅、吴某柱、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某鲁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23)京民申2101 号】认定“考虑到被侵权人损失的具体情况王某燕、曾某平、郑某兰、曾某娜、曾某帅主张交通费和误工费具有合理性,一、二审法院酌情支持的金额,亦无不当”。

2.不支持奔丧费用的地方高院司法文件及案例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浙高法审〔2022〕2 号)明确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凌某友等与王某峰、贾某鑫、某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3 民终7953 号】明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中的赔偿项目并未列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亦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亦无相关解释。凌某友等主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并无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支持此项费用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福建、山东、江苏及黑龙江等地的法院也多采上述不支持的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该问题的观点、案例及评析

网上广为流传的观点“最高院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继续支持赔偿!”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杰在《中国应用法学》2022 年第 4 期上发表的文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目前立法机关对上述争议费用是否继续支持赔偿尚未有明确态度,人民法院可暂依照《民法典》第1181 条第2 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的规定,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予以支持”。

然而,与上述观点截然相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林转王思喜等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624 号】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未支持其关于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请求,属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依据上述规定支持了再审申请人关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请求。再审申请人关于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潘杰法官文章中的观点,并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已形成共识,且该文章支持其观点的理由也较为单薄。而上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则明确认为,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就本文讨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法官持有不同的观点,并未形成一致的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曾规定“【近亲属的奔丧费用应否支持赔偿】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请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仅是征求意见稿,但从某种角度言,似乎可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然而遗憾的是,最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 号)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

三、本文的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奔丧费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未来能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是通过公布指导案例、人民法院参考案例的形式予以明确,以统一法律适用。

首先,对法律的解释应当依据一定的解释方法。根据文义解释方法,民法典第 1179 条的规定本身对于造成死亡的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明确且外延确定,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未将奔丧费用包含在内。从文义解释言、即便采取扩张解释,也无法将奔丧费用包含在内。本文讨论的“奔丧费用”在2020 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删除,至少可以认为司法解释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应是不支持该项费用的赔偿。

其次,从体系解释(法律体系、并不局限于民法典本身)角度言,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仍然明确支持奔丧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 条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 2 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 8 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再次,从参照类似问题解决方案的角度言,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支持的解决思路应可作为解决本文争议问题的参考。《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未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引起争议,有观点认为“自2010 年7 月1 日起,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应当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将退出赔偿范围”;与其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只是将其名称统括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之中。随着 2020 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司法实践中能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已基本不存在争议。

最后,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人格权)保护的加强。根据民事赔偿损失填平原则,奔丧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