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以理服人、以法育人的执法革新
欧勇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拉萨 850000
开展税务稽查 “说理式执法”,是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税务稽查 “强基工程” 的有力抓手。通过讲清 “事理”“法理”“情理”“文理”,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增强当事人法治观念,实现 “案结事了、化解争议”。
一、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的核心内涵:说清“四理”,(一)以事实为基,让违法事实无可辩驳,说清“事理”
“事理” 是执法说理的基础,需清晰阐述违法事实及证据支撑,做到三点:一是事实要素完整,明确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如描述企业偷税后,需记录 “个人卡收款” 的时段、金额与资金流向;二是证据链严密,说明证据来源、真实性及与事实的关联性,如用发票、银行流水佐证 “少列收入”;三是表述客观中立,避免情绪化词汇,用 “未能提供进货凭证” 等中性表述。如某市查处电商偷税案时,通过订单、资金、仓储数据还原 “刷单虚增收入后隐瞒销售” 过程,让企业无法反驳。
从实践看,清晰地说清“事理”能消除当事人对事实认定的异议。如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查处某电商企业偷税案时,通过梳理订单记录、资金流水、仓储数据等证据,按时间顺序还原了“刷单虚增收入后隐瞒真实销售”全过程,使企业无法对事实认定提出反驳,为后续说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以法律为尺,让法律适用清晰可辨,说准“法理”
“法理”是执法说理的核心,指的是准确阐释违法行为的法律 适用依据及逻辑推理过程。税务稽查中,讲透“法理”需把握三个关键: 是法律 违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具体条款项;《行政处罚 条款项,确保当事人清楚“为何违法”。二是法律条文通俗解释,需将抽 出口退税”时,需说明其行为如何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构成要件。 是逻辑 段论推理”来论述违法事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达到说理教育的目的。
讲透“法理”能减少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争议。例如,某企业对“偷税”定性提出异议,认为“只是会计失误”,稽查人员引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说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无论主观是否故意均构成偷税,并结合企业“连续三个月隐瞒收入”的事实,明确其行为不符合“失误”的认定标准,最终让企业接受定性。
(三)以公平为上,让处罚裁量合情合理,说透“情理”
“情理”是执法说理的温度,指的是阐明处罚裁量的考量因素,体现“罚当其过、宽严相济”的原则。税务稽查中,讲通“情理”需注重三点:一是裁量因素公开,需说明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具体理由,如“当事人在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故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对当事人意见回应,对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如“经济困难”,需明确是否采纳及依据,不采纳的需说明“经济困难非法定从轻理由”。三是体现人文关怀,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整改态度等,如对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企业,说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不予处罚”。
讲通“情理”能显著缓和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如某超市因“个人卡收款偷税”被处罚时,以“薄利多销、资金紧张”为由请求减免,稽查人员在文书中说明:“虽理解企业经营压力,但‘偷税’影响税收公平,故不能减免;鉴于已主动补缴税款,处罚幅度按裁量基准下限执行”,最终获得企业理解。
(四)以逻辑为脉,让文书条理贯通有序,说顺“文理”
“文理”是执法说理的脉络,要执法文书应讲究法言法语、明白晓畅,逻辑结构严谨通畅,语言规范清晰精准。从本质上看,“文理”是“事理”“法理”“情理”的呈现形式,结构混乱、语言粗糙的文书,会削弱“事理”的可信度、“法理”的权威性、“情理”的感染力。正如某基层执法人员的实践总结:“有时候,把道理说顺了,比把道理说深了更重要。当事人顺着逻辑听进去了,才会真正信服。”因此,说顺“文理”不是“锦上添花”,而是让“说理式执法”落地见效的必要前提。
二、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的实践路径:贯穿全程、多元协(一)让说理覆盖稽查各环节,实现全流程融入
“说理式执法”应贯穿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全过程。选案时,向案源线索调查核实对象说明核查理由,如“通过风险扫描发现增值税申报异常”。检查中,告知调查权限、证据规则,如“调取账簿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审理时,阐释定性与裁量依据,如“为何认定为偷税以及为何加处相应比例罚款”;执行时,明确履行方式及救济途径,如“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的,告知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全程说理能避免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产生误解。例如,某市税务局在处理职业举报案件时,从受理举报开始就向举报人说明“线索模糊将不予奖励”,检查中同步公开进度,最终既规范了举报行为,又减少了争议。(二)让说理主体各尽其责,实现多元协同
复杂案件中,单一主体说理难以兼顾专业性与亲和力,需构建“分层说理”机制:办案人员负责讲清“事理”,即依托调查证据说明事实;公职律师负责讲透“法理”,即凭借法律专业解读定性;部门负责人负责讲通“情理”,即结合企业实际疏导心理;各环节经办人员讲顺“文理”。这种分工在某市某汽车服务公司骗税案中成效显著:办案人员通过银行流水还原资金轨迹,公职律师解读法律后果,负责人建议“规范财务可修复纳税信用”,最终使企业从抵触转为配合。
对涉及重大利益冲突的案件,还可引入外部力量协同说理。如某大型超市偷税案中,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说明对行业公平的影响)、工商联(强调龙头企业的示范责任)共同劝导,让企业认识到违法的多重危害,主动接受处罚。
(三)让说理方式适配案件特点,分类施策
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认知水平差异较大,需“因案施策”。对简单案件,如少计收入,采用标准化说理模板,简明列出事实、法条;对复杂案件,制作“说理清单”,逐条回应当事人可能的疑问;对敏感案件,如影响纳税信用的案件,增加“面对面说理”环节,通过座谈解答顾虑。
例如,某企业因担心“偷税处罚影响企业贷款”而抗拒处理,稽查人员专门组织约谈,邀请银行等机构人员到场,说明“及时补缴可修复纳税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打消顾虑。
三、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的实践成效与深化方向
从试点情况看,“说理式执法”的推行已显现多重积极效果:当事人认可度提升,听证、复议案件减少,整改时间缩短;倒逼执法人员提升专业能力,案卷评查优秀率提高;实现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 的普法效果。
为深化“说理式执法”,建议从三个方面发力:一是强化培训,将 “法律解读”“沟通技巧” 纳入稽查人员必修课,通过模拟办案提升实战能力;二是数字赋能,开发 “说理辅助系统”,自动匹配模板,提高效率;三是建立双反馈机制,内部按 “四理” 评案卷,外部设 “码上监督” 收集评价与建议。
四、结语
规范的 “说理式执法” 能化解个案争议,让当事人理解 “法的边界” 与 “温度”。随着制度完善与实践深入,其将在推进税收法治、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让每起案件都成为公平正义的 “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