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实践研究
陈稀
湖北恒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 438000
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员生命安全与财产损失,更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与行业发展。近年来,尽管我国在推进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仍频发,显示出安全管理体系中仍存在关键漏洞。作为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把关者,监理单位本应在施工安全中发挥重要监督作用,然而实际情况中,部分监理单位安全职责流于形式、执行乏力,甚至成为安全盲区的“默许者”。加之制度约束、利益牵制与人员能力等多重因素交织,使得监理在安全管理中的定位与实践始终未能达到行业预期。要真正实现工程项目的本质安全,亟需重新审视监理在安全体系中的责任构成与实践路径,从根本上推动其角色转型与能力提升。
一、工程监理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定位
(一)法律法规对监理职责的规定
根据相关安全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要求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必要时应当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此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中的三项主要任务: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核查与旁站、以及现场安全隐患的巡视与记录。在实际工程中,这些规定构成了监理履行安全职责的法律依据。例如,在高处作业平台搭设中,监理单位需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核查脚手架支撑系统的结构稳定性,并对施工单位出具的计算书与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认,确保其符合安全荷载要求和相关技术参数。通过对关键节点和施工工序的安全控制,监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技术把关人”与“风险预警者”的双重身份。
(二)监理在施工安全中的工作内容工程监理在安全管理中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交底的审查与记录:在施工前,监理工程师需审查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确保其内容覆盖施工特点、风险点与应急措施,并确认参与施工人员已签字确认。此项工作通常通过《安全交底记录表》进行归档,是事后责任追溯的关键依据。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与签认:对于涉及深基坑、模板支撑、塔吊安装等危大工程,监理单位须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逐条审核,包括结构验算、工艺流程、应急预案等内容,并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尤其是当施工高度超过 50 米或支撑跨度大于18 米时)。
旁站监理: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监理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旁站。以深基坑支护施工为例,旁站内容应包括止水帷幕的施工深度控制、钢支撑的预应力张拉值核查、锁口混凝土强度实测等,且旁站人员应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并由总监签字确认 [1]。日常安全巡视与隐患整改督促:监理人员需每日巡视现场,对临边防护、临时用电、机械设备防护、消防设施布置等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拍照取证,填写《监理通知单》,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闭环。
(三)责任边界与争议焦点
监理在安全管理中常面临职责与权责不匹配的问题。一方面,相关法律赋予监理监督职责,却未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导致监理单位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只能“建议整改”而无法依法制止;另一方面,部分建设单位出于成本与进度考虑,将安全责任层层下压,要求监理承担“管理”责任的同时却不提供相应的资源与权力支持,进一步模糊了“监督”与“管理”的界限 [2]。例如,在某大型商办综合体项目中,施工单位擅自采购未经检验的不合格脚手板用于主体结构施工,监理未能在进场验收和搭设阶段及时发现该问题,最终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监理被追究未尽审查与验收职责。这类争议反映出当前制度中对监理安全责任界定尚不明确,特别是在“知情—报告—执行”流程中缺乏清晰界面,存在“责任实空”的灰色地带,使得监理实践处于高风险、高责任而低权力的状态,严重制约了其履职质量与主动性。
二、安全管理实践中监理的作用与执行困境
(一)监理履职中面临的常见问题
实践中,监理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常遭遇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安全监督方式传统,技术手段落后。多数监理仍依赖人工巡视与书面记录,缺乏现代化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例如,临边防护检查常由肉眼观察判断,无法实现实时监控或系统识别,导致隐患识别效率低下。其次,监理人员安全技术水平不足。根据《中国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报告》数据,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占比不足 10% 。许多监理工程师虽具备土建或安装背景,却对特种作业、设备吊装等高危环节的安全规范掌握不足,影响其监督能力。此外,人力资源配置紧张亦为制约因素。特别是在大型综合项目中,常见“一监多项”现象,监理人员疲于应付常规巡视,难以深入参与安全管控。例如某地市政道路项目中,5 名监理人员同时负责 3 个标段,导致旁站与复查严重不到位,埋下事故隐患。
(二)制度环境下的局限性
当前监理单位普遍由建设单位委托选聘,呈现出较强的“雇佣依附”关系,直接影响其在安全问题上的独立性和话语权。在这种不对等的委托机制下,监理单位往往面临“既当裁判又受控于甲方”的困境,一旦安全问题与建设单位的工期、成本目标发生冲突,监理的专业意见便极易被忽视[3]。在某些实际案例中,监理在发现高空作业平台无防护栏杆、起重设备超负荷运行等严重安全隐患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停工建议,但由于业主对停工带来的进度影响顾虑较大,往往选择否决、拖延甚至直接忽略监理意见,致使问题迟迟未能整改,最终引发安全事故。更为严重的是,监理意见在制度上缺乏强制力,导致其履职行为“说了不算”,责任却可能“追之必问”。此外,合同文本对安全职责约定不清,如某施工监理合同仅笼统写明“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既未界定检查频次、参与方式,也未规定对隐患处置建议的响应机制与反馈流程,缺乏具体量化指标与责任约束。这样的合同安排使得事后事故责任难以清晰划分,增加了监理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被动应对、承担过度责任的风险,进一步弱化了其在安全管理中的实际作用。
(三)典型工程项目实践经验
在某高铁站枢纽建设项目中,监理单位积极采用智能化管理手段,引入了全站视频监控系统,并结合 AI 识别技术,对塔吊作业半径范围内的人员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当系统识别到塔吊回转范围内人员密度超过安全阈值时,即自动触发语音报警并推送至监理端App,实现了对高风险区域的实时预警与快速响应。此外,项目总监牵头建立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部门组成的多方安全例会机制,确保每周固定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当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并制定下周安全管理重点及责任人,形成了“发现—整改—复查—反馈”的闭环管理模式,大幅提升了项目整体安全运行效率。
反观另一个市政排水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日常巡查中未能认真核查支护结构钢筋的实际规格与设计图纸的一致性,忽视了施工单位为节约成本而擅自更换材料的行为。该项目在进行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钢筋屈服强度不足导致模板失稳,最终造成支护体系整体坍塌,导致 3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800 万元。事故调查认定监理单位存在重大失察与记录造假行为,暴露出部分项目监理形式主义严重、履职流于表面的深层问题,也警示行业需从制度和能力建设上双重强化监理责任的落实。
三、提升监理在安全管理中效能的路径探讨
(一)完善制度层面的职责界定
当前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追责体系往往呈现“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致使监理单位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在制度改革中,应以可操作性为核心,推动现行法规进一步下沉至工作流程和岗位行为层面。例如,在细化“全过程旁站”的适用范围,并将其分解为“材料进场验收—施工搭设过程—完工验收—使用期间巡查”四个节点,要求监理人员在各阶段进行影像资料留存与签章备案,形成系统化资料链条。同时,事故责任应结合实际履职情况进行等级认定 [4]。以 2021年某省模板坍塌事故为例,虽然监理单位未能识别施工单位在支撑系统搭设中使用了未经验算的木枋,但事后调查表明监理现场巡查日志真实、旁站记录完整,属于识别能力局限而非主观失职。因此,应通过立法设立“监理免责条款”,对确有履职记录但未能预防不可控隐患的情形,予以免责或减责,以平衡行业风险。此外,推广标准化监理合同模板可作为制度落地的重要工具。合同应明确规定监理在发现重大隐患时拥有“建议停工权”,并要求建设单位在48 小时内作出回应。若拒不采纳,监理单位有权上报主管部门并申请书面免责,打破“有责无权”的结构性困境。
(二)强化监理专业能力建设
随着工程建设技术的发展,单一依赖传统土建背景的监理人员,已无法胜任现代工程复杂安全风险的评估与控制工作。据相关调查显示,当前监理行业中,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 + 注册安全工程师”双证的复合型人才比例不足 7%,而实际市场对该类人才的需求则超过 25%。这反映出专业能力短板已成为制约监理履职的核心瓶颈。为提升行业整体能力水平,建议将“安全监理专项岗位”纳入职业资格管理体系,由住建部与人社部联合设立专项认证机制,对钢结构吊装、深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系统布设等专项进行技术能力评价。例如,针对高支模工程,专项培训应涵盖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中的计算逻辑、抗倾覆验算、施工过程荷载控制等内容,提升监理的专业识别能力。在工具层面,可推广“智能巡查系统”与“可穿戴安全识别设备”的组合使用 [5]。例如,某市政综合管廊项目引入了集成 BIM 的移动巡检系统,监理人员佩戴具备 GPS 定位与摄像功能的安全帽,通过手机端 App 实现对施工隐患的实时上传与远程同步,使隐患响应时间从原先的
天缩短至1 小时以内,极大提升了监管效率。
(三)优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安全管理工作往往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其系统性决定了监理职责的执行效果。现实中常见“各管一摊”的分工格局,导致信息流割裂、责任不清,进而形成安全死角。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统一的协同管理平台与例会机制,增强信息透明度和响应闭环。以某大型医院改扩建项目为例,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初即设立“项目安全管理办公室”,吸纳总包、分包、设计、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组成常设小组,建立《周安全通报制度》《隐患预警会商机制》《联合验收节点图》,使安全决策与监理意见同步进入管理层,避免了“监理发现问题但无法推进整改”的尴尬局面。此外,引入第三方安全评估不仅有助于建立外部制衡机制,还能有效推动监理履职的精细化。如在某超高层项目中,第三方机构每月对监理履职记录进行抽查与评分,设立“红黄绿”等级,作为监理费用支付与续聘的重要依据。数据显示,该项目在施工周期内,因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问题的隐患整改完成率达到 98% 以上,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反映出外部评估对提升监理执行力的积极作用。
总结:工程监理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参与方,其在保障施工安全、控制重大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现实中监理履责存在职责界定不清、专业能力不足与制度支持缺失等多重问题,导致其安全监督效能难以充分发挥。通过对法律规定、实践案例与典型问题的系统分析可以看出,唯有从制度层面明晰责任边界,从能力建设上强化技术支撑,并通过协作机制实现多方联动,才能真正提升监理在安全管理中的实效性,推动建设项目实现本质安全目标。未来工程管理的发展,应更加注重监理角色的转型与赋能,使其成为安全管理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 朱海军 . 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责任探讨 [J]. 中华建设 ,2024,(09):28- 30.
[2] 黄雪梅 . 建筑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 [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电子版 ),2024,(07):181- 183.
[3] 宋丽娟 . 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工作策略研究 [J]. 城市建筑空间 ,2024,31(S2):355- 356.
[4] 李纪文 . 水利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 [J]. 水上安全 ,2024,(04):157- 159.
[5] 张淑琴 . 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策略 [J]. 城市建筑空间 ,2024,31(S2):357-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