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
李彦波
四川乐山 614000
摘要:在现代社会,人格权财产利益日益凸显。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首先阐述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内涵与特征,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接着研究人格权财产利益在现行民法体系下的保护现状,包括相关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等。然后剖析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面临的挑战,如界限模糊、侵权形式多样化等。最后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构建更健全的人格权财产利益民法保护体系,实现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合理保护与平衡发展。
关键词:人格权;财产利益;民法保护;权益平衡
引言
人格权是传统民法中保护个人精神利益的重要权利类型,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界限逐渐模糊,人格权财产利益成为一种新兴的、不可忽视的现象。如何从民法的角度对人格权财产利益进行保护,成为当代民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1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内涵与特征
1.1内涵
人格权财产利益是指依附于人格权而产生的具有财产属性的利益。传统人格权侧重于保护个人的精神性权益,如姓名权旨在保护个人对自己姓名的专属使用和精神尊严;肖像权保护个人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等方面的精神性控制权。然而,在现代社会,这些人格权往往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例如,知名人物的肖像被用于商业代言,其肖像权中的财产价值便得以体现。这种财产利益可以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收益,如因使用人格标识而获得的报酬;也可以表现为间接的经济价值,如提升品牌形象从而带动产品销售的潜在价值。
1.2特征
人格权财产利益依附于人格权而存在。它不能脱离人格权的主体而单独存在,必须以人格权的存在为基础。例如,一个人的姓名权所衍生出的商业利益,是基于这个人对姓名的合法拥有和使用权利。如果姓名权本身被侵犯或者不存在,那么基于该姓名的财产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与传统的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的相对确定性不同,人格权财产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评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人格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频率、市场需求、社会文化背景等。
2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现状
2.1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许多国家的宪法都为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为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的这种原则性规定为民法等下位法的细化规定奠定了基础,明确了人格权的重要性,间接地保护了人格权财产利益。民法总则及相关特别法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也为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提供了依据。此外,特别法如《商标法》中的姓名商标注册和保护、《广告法》中关于名人代言等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人格权财产利益时通常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法院会考虑肖像的知名度、使用肖像的商业目的、是否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损害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侵害。对于知名的体育明星,其肖像在商业广告中的使用价值较高,法院在认定侵权时会更注重对这种较高财产价值的保护。关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院会综合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被侵权人的人格权财产价值的评估等因素。
2.2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明确区分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的界限。例如,对于公众人物的肖像和姓名,在一些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中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界限并不清晰。一方面,公众人物的肖像和姓名在公共领域有一定的曝光度,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这些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在某些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另一方面,如果这种使用被商业主体不当利用,就可能构成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侵权。
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型人格标识,如网络昵称、表情包等,这些新型人格标识是否属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范畴以及如何保护其界限并不明确。例如,一个网络昵称在某个特定的网络社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但当其他主体未经许可使用时,很难确定这种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而网络环境形成的匿名性、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使得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侵权变得更加复杂多样。
3人格权财产利益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3.1明确保护界限
立法应当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合理使用进行细化规定,对于公众人物的人格标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在新闻报道、艺术创作、公共利益研究等方面的合理使用范围。例如,规定新闻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可以对公众人物的肖像、姓名进行有限度地使用,但必须以客观、公正为前提,且不得用于商业盈利目的。
针对新型人格标识,应当制定专门的规则,对于网络昵称等新型人格标识,如果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稳定的人格标识价值,并且与特定的个人产生紧密联系,可以将其纳入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范围。同时,明确这种保护的条件和界限,如要求具有一定知名度、在一定网络社区内被广泛认可等。
3.2应对侵权形式多样化
加强网络侵权责任规定,明确网络平台在人格权保护中的义务,如事前审查义务、侵权通知后的及时处理义务等。对于上传者和传播者,应当规定相应的侵权责任,加大侵权成本。例如,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些规定,对恶意侵权的网络用户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在网络平台上的一些行为。
另一方面要规范商业利用行为,在商业利用领域,应当加强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特殊保护。规范商业主体在使用他人人格标识时的程序和要求,如必须取得明确的授权、支付合理的报酬等。同时,建立人格权财产利益价值的评估机制,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准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3.3强化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综合多方面因素,除了传统地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外,更要注重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实际损失,要通过市场评估、财务审计等科学方法进行计算。例如,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要评估该肖像正常商业授权所能带来的许可费用,以此确定实际损失。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要考虑被侵权人未来预期从人格权财产利益中获得的收益。如知名作家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如抄袭其作品中体现人格特色的部分导致作品市场价值下降),要考虑该作品如果正常销售原本可获得的后续版税等可得利益;同时,提高法定赔偿的下限标准,以弥补在一些难以精确计算损失情况下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失。
结语
人格权财产利益是现代社会新型权益的体现,它在当今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下具有重要的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将更加完善,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具体的研究与实践中,应当持续关注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民法相关理论与制度的不断发展。例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人格权财产利益问题,如何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应对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方向之一;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也将有助于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民法保护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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