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金融科技监管套利的法律边界与规制路径

作者

马秀

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金融科技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重构金融服务模式,在提升效率与普惠性的同时,也为市场主体利用规则差异寻求利益空间提供了新工具。监管套利的法律规制核心在于区分合理规避与违法套利。前者是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内利用规则弹性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正当行为,具有促进规则完善的正向价值;后者则通过规避甚至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金融科技的技术特性使二者的界限更难界定,如跨境数据流动中合规但不合理的套利行为、算法黑箱掩盖下的监管规避等,均对传统法律判断标准提出挑战。因此,厘清金融科技监管套利的法律边界,构建适配其特征的规制体系,既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创新活力的制度基础。

1 金融科技监管套利的表现形态与法律边界模糊性

1.1 监管套利的表现形态

金融科技监管套利依托技术特性与业态创新,形成了区别于传统金融的多元形态:其一,跨域业态的监管类别规避。金融科技的跨界融合使部分业务难以被归入现有监管类别,市场主体通过刻意模糊业务属性选择监管洼地。例如,某些兼具支付与投资功能的平台,通过将核心业务包装为信息中介而非金融机构,规避金融牌照要求与审慎监管义务;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的跨境融资活动,通过将业务定性为技术服务而非融资中介,逃避外汇管制与融资额度限制。其二,技术架构的监管地域规避。去中心化技术与跨境运营模式为地域监管套利提供了可能。采用分布式架构的金融科技平台,可将服务器与运营主体分散于不同法域,利用各国监管规则的差异选择监管宽松地区落地核心业务;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跨境交易,可绕过传统跨境金融的监管节点,实现资金流动的监管规避,如利用稳定币进行的跨境支付可能规避反洗钱与外汇监管。其三,规则滞后的监管空白利用。法律规则对新兴金融科技业态的调整存在时滞,市场主体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占据规则空白地带。例如,算法驱动的高频交易利用现有规则对算法操纵市场界定不明的漏洞,通过虚假申报、跨市场联动等方式影响价格;数据跨境流动中,平台利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与金融数据监管规则的衔接漏洞,过度收集并跨境传输敏感金融数据,规避数据安全审查。其四,合规形式化的监管实质规避。部分平台通过表面合规掩盖实质违规,形成合规套利。例如,在智能投顾业务中,平台虽形式上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义务,但通过算法设计引导投资者勾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风险测评选项,实质规避投资门槛限制;在网络借贷业务中,通过拆分标的、虚构债权等方式,形式上满足小额分散要求,实则实现大额融资的监管规避。

1.2 法律边界模糊的成因

其一,技术中立性与法律评价的冲突。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使监管套利行为的法律定性更复杂。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算法的自主决策等技术特征,既可为正当金融创新提供支撑,也可被用于规避监管,而法律难以单纯依据技术形式判断行为性质。例如,利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交易,其是否构成规避监管,需穿透技术表象审查交易实质,而传统法律多以行为形式为评价基础,导致边界判断困难。其二,跨域业态与监管分类的错位。传统金融监管以“ 机构监管” “ 业务监管” 为基础,依托清晰的业态分类划分监管权责,而金融科技的跨域融合打破了传统分类框架。某一金融科技业务可能同时涉及支付、信贷、投资等多重属性,跨越多个监管领域,导致监管归属与规则适用的双重模糊。例如,数字藏品平台的交易活动,既涉及虚拟资产交易,又可能具备融资属性,现有规则难以明确其是否属于金融监管范畴,进而无法界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监管套利。其三,规则弹性与强制边界的模糊。金融法律规则为适应创新需求预留了一定弹性,如合理风险、商业惯例等概括性条款,但金融科技的快速迭代使弹性条款的解释空间被扩大,模糊了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例如,穿透式监管原则虽要求透过形式审查实质,但在算法黑箱、跨境架构等场景下,如何界定实质规避缺乏明确标准,导致市场主体可能利用规则弹性进行套利。其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断裂。金融科技的跨境特性使监管套利涉及多国法律体系,而各国监管规则的差异与冲突,加剧了法律边界的不确定性。例如,数据隐私保护领域,欧盟“ 长臂管辖” 与部分国家“ 数据本地化” 要求的冲突,使跨境数据传输的合规标准难以统一,平台可能利用这种冲突选择监管宽松地区,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套利因评价依据不同而结论迥异。

2 金融科技监管套利的规制路径

2.1 完善规则体系与解释机制

第一,制定针对性立法,填补规则空白。针对金融科技特有的监管套利形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增设专门条款,明确新型套利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在金融监管法中界定跨域业态监管归属的判断标准,避免因业态模糊导致的监管套利;在数据安全法与金融监管规则中衔接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要求,明确合规传输与规避审查的界限。同时,对算法应用、虚拟资产、智能合约等领域的监管套利行为,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增强法律的指引性与可操作性。第二,强化法律解释的动态适配。由司法机关与监管机构联合发布指导意见,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明确金融科技监管套利的法律适用标准。例如,对穿透式监管原则在金融科技领域的适用作出解释,明确在算法黑箱、跨境架构等场景下如何审查行为实质;针对区块链去中心化特征,解释法律主体责任的认定标准,避免以技术去中心化为由逃避监管责任。通过动态解释,使静态法律条文适应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第三,建立规则冲突解决机制。针对金融科技跨域特征导致的规则冲突,构建“ 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目的解释优先” 的冲突解决规则。当不同领域法律对同一行为的规制存在差异时,优先适用更能体现金融监管核心目的的规则;对跨境监管套利,通过国际条约与双边协议协调各国规则冲突,明确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标准,避免规则冲突成为套利工具。

2.2 构建多维度监管合力

(1)完善跨域监管协调机制。针对金融科技的跨行业、跨地区特征,建立“ 中央统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 的监管协调体系。在中央层面设立金融科技监管协调机构,统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科技领域的监管规则与执法行动;在部门层面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实现监管数据互通与执法标准统一,避免监管空白与重复监管;在区域层面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协同,尤其针对跨境金融科技活动,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构建跨境监管协作网络,遏制地域规避型套利。(2)压实平台主体责任。通过法律明确金融科技平台的合规义务与风险防控责任,将监管要求内化为平台的运营准则。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对新技术应用、新业务模式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及时识别潜在的监管套利风险;强化平台对算法、数据、业务流程的管理责任,确保技术应用与业务开展符合监管目的,而非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例如,要求智能投顾平台公开算法的基本逻辑与风险因子,接受第三方审计,防止算法滥用导致的监管套利。(3)发挥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作用。引导金融科技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明确行业公认的合规标准与禁止性行为,对监管套利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合规评估,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的同时,向监管机构反馈套利风险;建立公众举报机制,畅通投资者与社会公众对监管套利行为的举报渠道,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2.3 提升监管的精准性与穿透力

(1)运用监管科技强化监测能力。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金融科技监管平台,实现对套利行为的实时监测与预警。通过整合各领域监管数据与市场数据,建立监管套利风险识别模型,对跨域业务、跨境流动、算法异常等行为进行动态扫描;利用机器学习持续优化识别规则,提升对新型套利形态的敏感度。例如,通过分析平台的资金流向与业务结构,识别拆分标的、虚构债权等形式化合规行为;通过追踪数据跨境传输路径,监测规避数据安全审查的套利行为。(2)推动技术标准与监管要求融合。将监管规则嵌入金融科技的技术架构,实现嵌入式监管,从源头防范套利风险。例如,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中,通过智能合约预置监管节点,确保跨境交易信息可追溯、可监管;在算法模型中设置合规校验模块,自动识别并阻断可能导致监管规避的算法逻辑。通过技术标准与监管要求的融合,减少人为操作导致的套利空间。(3)构建穿透式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与分布式记账特性,建立金融科技交易的全链条存证系统,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为穿透审查提供数据支撑;通过算法解释技术(XAI)破解算法黑箱,使监管机构能够理解算法决策的逻辑与依据,识别算法驱动的监管套利;利用数字身份技术明确跨境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与属地信息,解决去中心化架构下的监管对象识别难题。

2.4 健全法律责任,强化规制的威慑力

(1)完善多层次责任体系。针对金融科技监管套利的不同情节与危害程度,构建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多层次责任体系。民事责任方面,明确套利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允许投资者与市场主体主张侵权或违约赔偿;行政责任方面,对轻微套利行为适用警告、罚款、业务限制等处罚,对严重套利行为吊销牌照、禁止从业;刑事责任方面,对构成犯罪的套利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责任递进的威慑机制。(2)强化责任追究的跨境协同。与主要法域建立司法协作与执法合作机制,确保跨境监管套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无死角。通过签署引渡条约、司法协助协议,实现跨境套利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建立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对存在监管套利记录的市场主体实施跨境联合惩戒,限制其在不同法域的经营活动;协调各国刑罚与行政处罚标准,避免因责任差异导致的监管套利。(3)落实双罚制与尽职免责。在责任追究中,既追究金融科技平台的主体责任,也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通过双罚制强化责任意识;同时,明确尽职免责原则,对已履行充分合规义务、仍因技术局限或市场变化导致的轻微规则利用行为,减轻或免除责任,避免过度追责抑制创新积极性。

3 结束语

金融科技监管套利的法律规制,本质是在创新自由与秩序维护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其法律边界的界定,需超越形式主义的规则判断,以实质正义、比例原则与行业惯例为标准,区分正当的规则利用与违法的监管规避。在此基础上,规制路径的构建应从三个维度展开:以规则完善明确法律边界,消除模糊地带;以协同规制凝聚监管合力,覆盖跨域与跨境场景;以技术赋能提升规制效能,穿透技术包装与形式合规。金融科技的持续发展将不断催生新型监管套利形态,法律规制体系需保持动态调整能力,在坚守金融安全与市场公平底线的同时,为技术创新预留合理空间。通过明确边界、强化协同、技术赋能与责任约束的有机结合,既能遏制监管套利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又能引导金融科技在合规框架内实现创新价值,最终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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