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刑事司法适用问题

作者

姜正平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80

一、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始终是社会法律关注焦点,跟着社会变革与家庭结构的转变,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既多样又复杂的趋势,涉及的犯罪领域有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网络犯罪等形式,而未成年人鉴于身心发展不健全、世界观未成熟等特点,其犯罪举动往往会被多重因素左右,诸如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环境的不良等[1]。刑法就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设定而言是一个复杂法律问题,涉及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心理评估等诸多层面,即便现有法律已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部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操作期间,怎样合理运用刑法,怎样使法律的严厉性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相平衡,还是面临大量挑战,对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刑事司法适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分析其面临的实际困境,进而提出对应的改进举措,具有关键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

未成年人犯罪是针对未满法定年龄的个人而言,当处于不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阶段时,实施了为刑法所界定的犯罪行为,遵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要求,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 16 岁起开始具备,处于 14 岁至 16岁阶段的未成年人,若犯下严重犯罪行为,依旧可追究刑事责任,和成年人不一样,未成年犯罪人鉴于其心理与生理发展的独特性,一般而言不具备完全的犯罪意图和认识能力,法律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宽容度更高,也存在特殊性。

(二)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

刑事责任基础理论主要关乎行为人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是否与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相符,责任能力乃是刑事责任的核心概念,也就是行为人是否具备充分的心理认知能力去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按照传统刑法的理论,刑事责任的成立离不开三个基本要素:行为的违法属性、责任能力及罪责,违法性指行为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责任能力表示行为人是否拥有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心理与生理条件;罪责强调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三)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

刑事责任构成要素主要由犯罪行为、违法性、责任能力和罪责四个方面组成,所谓犯罪行为,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它是认定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违法性指的是该行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存在社会危害,行为必须既违法又具备犯罪性质。责任能力就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是否具备理解该行为违法性及后果的能力,责任能力一般和个体的年龄、心理是否健康及认知能力密切挂钩,由于其认知跟情感发展的不成熟,刑法针对其责任能力规定是特别的,罪责是行为人针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现状分析

(一)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事宜有明确规定,且专门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心理、认知以及生理上的成长特点,按照《刑法》既定的规定,16 岁以上的人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16 岁以下的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对于年满 14 岁却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若出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等严重犯罪现象,就可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2]。刑法同样作出规定,就未成年犯罪个体而言,需运用恰当的刑罚办法,防止过度处罚,且要重视对该群体的改造和教育,依据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形,法院进行审判的时候可以结合心理评估,考虑从轻量刑或免除刑罚,同时对其开展矫治和教育以推动身心成长,刑法另外强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应把保障其教育与改造放在优先位置,鼓励采用非监禁办法,诸如社会服务令、管教等手段,协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体系。

(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尽管《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已很明确,但在实际实施操作之际,法院大多时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评定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尤其是对年龄、心理发展和行为动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有部分案件里,家庭环境、教育缺失、社会压力等因素,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司法机关在针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操作时,往往会考虑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和行为矫治工作,而不只是依赖对刑事责任的简单追究。法院倾向于按照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潜力来抉择处罚措施,会倾向采用非监禁属性的刑罚,像缓刑、社区矫正这类,以便最大化他们回归社会的机会,由于司法实践期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特殊性与复杂性,怎样平衡法律的公正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依旧是司法工作中需攻克的难点。

四、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刑事司法适用的问题

(一)年龄标准的模糊性与适用不一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16 岁都没满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当一个人年满 16 岁,就要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就 14 岁至 16 岁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若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该规定在实际操作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情形,特别是就那些年龄接近 16 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其行为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依赖于法官的判断与个案具体情况。不同地区和法院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界定、责任认定与量刑标准上也许存在差别,造成司法适用存在差异,有一些地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或许较为宽松,把精力放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上,而部分其他地区也许倾向按照法定标准严格进行追责。

(二)司法适用中对未成年人心理评估的缺失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一般与其心理发展、情感状态及认知能力密切关联,实施科学的心理评估,对判断其责任能力和量刑意义非凡,在实际开展司法操作期间,大量案件未能做到充分的心理评估,造成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特征与行为动机理解不充分。由于心理评估的缺失,法院在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缺乏必要依据,也让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心理状态和成长背景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或许会出现未成年犯罪人由于心理因素没得到恰当照顾而被过度处罚的情况,或没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干预及教育矫治。

(三)社会背景与家庭因素的忽视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光受其个人心理因素的左右,也跟其所在的社会环境、家庭教育和社会支持系统密切相关联,众多未成年犯罪人来自不稳定家庭环境,或有过暴力、忽视等负面家庭遭遇,社会环境的糟糕情况也许会加剧他们的犯罪倾向,司法实践里,对这些社会背景和家庭因素的关注老是不足,当法院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时候,往往只聚焦于行为本身,而忽略了这些外在因素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深远影响,未能充分考虑家庭及社会背景,说不定会引起对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认定的不公正情况,甚至没有给予必要的社会支持以及家庭干预,

参考文献

[1]马逍.12-14 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理论省视与优化适用——再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 1 条[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23,39(1):46-54.

[2]杨旭艳.《刑法修正案(十一)》视野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研究[J].法学(汉斯),2023,11(3):1669-1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