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研究
朱晓琳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037000
一、引言
行政权力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关键作用,然而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会破坏法治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与公民权益。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环
。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监督渠道,到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元力量参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体系不断发展,但仍面临监督衔接不畅、监督效能未充分释放等挑战。研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既是回应实践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需求,也能为完善监督制度、提升监督水平提供理论支撑,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现状
(一)监督主体多元并存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起‚内外联动‛的多元体系,涵盖行政内部、司法、权力机关及社会监督四大板块。行政内部监督依托层级隶属关系,通过专项督查、案卷审查等高频次开展合规性检查。2023 年某省上级机关查阅行政案卷 2000 余份,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300 余起,涉及处罚程序违规、许可条件把控不严等问题;审计部门聚焦财政资金与项目运行,以专业审计揭露资源配置中的违规隐患。
司法监督以行政诉讼为核心,近年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约 15% ,败诉案件集中于证据不足、超越职权等违法情形,倒逼行政机关强化法治意识。权力机关监督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从宏观层面规范行政决策合法性,确保权力运行符合法治轨道。
社会监督借助网络平台、举报渠道形成‚全民监督网‛。2024 年某网络平台曝光的行政不作为事件,推动相关部门 72 小时内完成整改,展现舆论监督的倒逼效应;媒体通过深度报道揭露违法线索,兼具监督与法治普及功能。
(二)监督范围动态拓展
监督范围从传统行政处罚、许可等行为,向行政协议、数据治理等新兴领域延伸。在行政协议监督中,2023年某地区审查涉企协议 200 余份,纠正机关违约、滥用优益权等行为 10 余起。数字政府建设下,政务数据合规性监督成为重点,多地2023 年开展专项检查,纠正超范围采集生物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违规行为 20 余起,筑牢数据法治屏障。
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特殊领域的应急监督持续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监督机制及时纠偏过度管控行为,如某基层机关违规封锁生活通道,监督部门 2 小时内督促整改,实现应急与法治的平衡。这种监督范围的拓展,体现行政法治对社会治理需求的回应,推动权力在更广领域规范运行。
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主体协同性不足
不同监督主体间存在职责边界模糊、衔接不畅问题。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如审计、监察)缺乏常态化协同机制,审计发现的行政违法线索,难以及时移交监察部门处置;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衔接存在壁垒,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后,行政机关内部整改情况反馈不及时,监督效果打折扣;社会监督与法定监督渠道互动弱,公民举报线索常因缺乏法定程序支撑,难以进入行政、司法监督流程,如 2024 年某公民举报行政机关违规收费,因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被有效受理。
(二)监督程序规范性欠缺
部分监督程序存在‚重形式、轻实质‛问题。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有时受行政隶属关系干扰,存在‚走过场‛现象;行政诉讼中,举证、质证环节对行政机关证据审查不够严格,部分瑕疵证据未被排除;社会监督缺乏规范引导,公民举报、媒体曝光的程序流程不清晰,举报线索处理时限、反馈机制缺失,导致监督成本高、效率低,2023 年某媒体曝光行政违法事件,因无明确反馈渠道,后续整改情况公众
无从知晓。
(三)监督结果运用不充分
监督结果未有效转化为行政机关改进动力。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缺乏长期跟踪,同类违法问题易反复出现;司法监督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问责机制不健全,违法成本低;社会监督结果未与行政机关考核、信用评价挂钩,难以对行政机关形成持续约束,如 2024 年某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被多次举报,但考核中未受实质影响,监督威慑力不足。
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优化对策
(一)构建监督主体协同机制
建立跨主体监督协调平台,明确行政、司法、权力机关及社会监督的职责与衔接流程。行政机关内部,推动层级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信息共享,设立联合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审计发现违法线索 24 小时内移交监察;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败诉反馈-整改联动‛机制,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败诉风险提示函》,行政机关 15 日内反馈整改方案;畅通社会监督与法定监督衔接,规范公民举报、媒体曝光证据形式,建立‚社会监督线索-行政督查-司法审查‛转化通道,保障多元监督力量协同发力。
(二)规范监督程序运行
细化各类监督程序规则。行政复议中,引入第三方专家参与审查,增强审查独立性,明确复议决定说理要求,提升监督实质化水平;行政诉讼中,严格落实证据规则,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评价机制,倒逼行政机关重视诉讼、规范行为;社会监督方面,制定《公民举报行政违法程序指引》《媒体监督行政行为规范》,明确线索受理、调查、反馈时限(如行政机关 7 日内回应举报,30 日内反馈处理结果),提升监督程序透明度与公信力。
(三)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建立监督结果全链条运用体系。行政机关内部,将监督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占比不低于 20% ,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扣减年度评优资格;司法机关推动行政败诉案件‚一案双查‛,既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也查行政机关内部监管责任,对失职人员依规问责;社会监督结果接入行政机关信用评价系统,多次被社会监督纠正违法的行政机关,列入‚法治建设薄弱单位‛名单,限制其重大项目审批,以监督结果刚性运用,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权力运行。
五、结论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部分,虽已形成多元监督体系,但协同性、规范性及结果运用等问题影响监督效能。需构建协同机制、规范程序、强化结果运用以提升监督精准度与威慑力。未来应关注行政权力新形态、新领域,动态调整监督策略,推动监督从 ‚形式‛ 向 ‚实质‛ 转变,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筑牢法治屏障,让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1):78-96.
[2]关仕新,陈章,张宁.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J].检察日报,2021-03-01(03).
[3]潘云,杨春雨,季吉如.检察视角下的企业刑事合规建设[J].中国检察官,2020(21):31-33.
[4]杨为乔.证监会、高盛行政执法和解背后[J].董事会,2019(6):58-59.
[5]胡东林,赵宝琦.推进企业合规工作应重点把握三个维度[N].检察日报,2021-05-19(03).
[6]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J].中国法学,2020(6):22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