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融合的探索及路径研究
黄俊强
宁乡市地质矿产站 湖南省 宁乡市 410600
1引言
2015 年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然而,矿业权登记至今仍依据《矿产资源法》单独审批,形成地表二维权属与地下三维资源权属的“双轨制”管理模式。这种状态导致矿山企业面临办证周期长、权责界定模糊等系统性困境。同时,当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存在显著二元分立矛盾:矿业权登记长期依附行政特许体系,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核发采矿许可证,侧重资源开采准入管制;而不动产登记遵循物权公示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土地、房屋等权利进行确权公示。两套体系在法理基础、技术标准、登记效能上的割裂,导致同一自然资源空间内矿权与地权重叠冲突频发。
2023 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探索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为两类登记融合提供了政策突破口。2025 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 22 条首次确立“矿业权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标志着矿业权从行政赋权向财产权属性的历史性转变。这一立法突破为矿业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融合提供了关键法理支点。本文基于福建“三维锚定”、浙江“一码管矿”等试点实践,提出“权证分离—系统互联—三维整合”的融合路径,旨在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2制度融合的现实障碍
2.1 法律属性的本质冲突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只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矿许可是典型的行政许可。矿业权登记长期承载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行政监管工具,通过审批开采方案、储量报告、生态修复措施等实现资源保护;另一方面隐含财产权属性,允许抵押、转让等市场化运作。而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依据,属于物权公示行为。矿业权登记这种“政物混合”特性与不动产登记纯粹的物权公示功能形成根本冲突。新《矿产资源法》虽明确矿业权登记生效主义,但实施细则尚未解决行政审查(如安全预案核准、储量评审)与物权登记的时序矛盾,导致矿业权登记周期较不动产登记平均延长3-6 个月。
2.2 技术标准的深度割裂
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根本遵循,由自然资源局登记中心实施,侧重地表房屋、土地等平面权属确认;而矿业权登记则依据《矿产资源法》,由自然资源局矿管科独立审批,聚焦地下资源的三维空间权益。这种分立催生出同一地块“地上房产证”与“地下采矿证”并存的现象。矿业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突出的矛盾在于垂向确权缺失:传统不动产登记仅记载二维平面信息,无法界定矿体在地下的立体权属边界。例如湖南某锰矿企业因采矿权范围与农田承包经营权重叠形成纠纷,矿方被迫搁置开采计划长达 11 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超3000 万元。
2.3 行政效能困境
分头管理导致行政资源严重浪费。企业需先后向矿管科申请采矿许可、向登记中心办理地表权属登记,平均耗时 6-8 个月。江苏调研显示,某铁矿项目为协调矿权与林地权属冲突,先后经历12 次部门会签,审批材料厚度达1.2 米。这种制度性交易成本已成为制约矿产资源开发的沉疴痼疾。
3地方试点的创新突破
3.1 福建邵武的“三维锚定”模式
邵武市创新性建立 “地表宗地代码 + 垂向矿体编码” 的联动规则。以某铜矿为例,其不动产单元号标注为 “闽 (2024) 邵武市不动产权第 0001 号 - 矿权 -200m”,其中“-200m”表征矿体顶板埋深。登记机构将地质勘探剖面图与宗地图叠加,明确标注矿体在垂深 200 米至 500 米区间的立体空间范围。该模式通过三维空间绑定,使2023 年矿地权属纠纷同比下降 73% 。
3.2 江苏权证融合实践
江苏省颁发全国首批“矿业权不动产复合证书”,在传统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增录采矿许可证号、开采标高、资源储量等关键信息。徐州市某煤矿企业凭此证书一次性完成地上厂房抵押与地下采矿权质押登记,融资效率提升 200% ,真正实现“一证管矿地”。
3.3 浙江“一码管矿”模式
浙江省创新实施“不动产单元号 + 矿业权许可证号”双码绑定机制。通过赋予采矿区域唯一不动产单元编码,将矿体空间坐标、资源储量等数据嵌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在湖州长兴县试点中,某水泥用灰岩矿凭借该模式实现矿权设立与地表确权同步办理,审批周期由原178 天压缩至98 天,效率提升 45% 。
4制度融合的路径设计
4.1 法律体系的重构
当务之急是推动《矿产资源法》与《不动产登记法(草案)》的立法衔接。建议在《不动产登记法(草案)》增设 “自然资源特许物权”专章,明确两类登记的衔接规则:
效力统一原则: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自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于登记簿时生效;
行政审查前置:申请人需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开采许可要件,方可启动物权登记程序;
冲突解决机制:当采矿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重叠时,优先完成土地征收或地役权登记。
4.2 三维登记的技术革命
推行“地质- 地理”双坐标系融合的空间基准体系:
(1)平面定位:将矿区拐点坐标统一转换至CGCS2000 国家
(2)垂向界定:采用85 国家高程基准标注矿体顶底板埋深;
(3)可视化表达:在不动产权证书附图中增加地质剖面图与三维矿体模型,明确标示矿体在地下的空间展布形态及与地表建构筑物的位置关系。
4.3 系统互联的渐进策略
构建“双系统并联—数据库融合”的过渡架构:
阶段一(2025-2026):开发矿业权审批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API 接口,实现采矿许可证号与不动产单元号的双向映射;
阶段二(2027-2028):在自然资源“一张图”平台集成矿体三维模型数据,支持矿地权属的立体叠加分析;
阶段三(2029 后):颁发载明垂向范围的《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证书》,备注页嵌合开采限量、环保要求等行政约束条件。
4.4 业务流程再造
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查”新模式:
(1)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矿业权不动产联合登记申请;
(2)系统自动触发矿地空间冲突检测;
(3)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多部门在线会审机制;
(4)对无冲突项目发放复合权利证书,对存在冲突项目启动行政
5结论与政策建议
矿业权与不动产登记的融合本质是 “从平面分割到立体统合”的产权制度变革。基于试点经验及技术可行性,提出以下建议:
(1)在《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中明确矿业权的不动产物权地位,解决“矿地同体、权属分离”的法理困境;
(2)制定《自然资源三维确权技术规程》,推行“三维不动产权证”,将矿体空间坐标纳入登记簿法定记载事项;
(3)制定《矿业权不动产登记编码规则》,采用“行政区划代码 + 矿类代码 + 三维地理编码”的 21 位复合编码结构,如“43012401MT001500-320”表示(430124)建筑石料矿(01)在海拔 -320 米至 500 米的三维矿权单元。
【参考文献(节选)】
[1] 王利明 . 矿业权物权化的理论困境与路径突破 [J]. 中国法学,2023(4):45-58.
[2] 自然资源部. 矿产资源三维确权登记试点评估报告[R]. 北京:地质出版社,2024.
[3] 邵武市自然资源局. 矿地一体化登记操作规范[Z]. 2023.
[4] 国务院.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S]. 2025.
[5] 梁慧星 . 不动产登记立法中的特许物权整合 [J]. 法学研究,2022(6): 11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