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
吉勇
中共吐鲁番市委员会党校 838000
引言
共同侵权是指应当由加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而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这样做的目的是致使受害人无法证明加害行为是谁所为,因此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共同侵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深入分析共同侵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构成要件,探讨共同侵权在不同领域的具体表现和法律适用,以及共同侵权的特点和制度完善,明确共同侵权的不同之处以及与其他侵权行为的相似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国共同侵权的特点和制度完善、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
一、共同侵权的特征
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
侵权主体一般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应该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也有观点认为还应该包括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才是侵权的主体,实施多个侵权行为的单一主体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侵权主体的种类上均可为侵权主体。侵害主体以自然人为主,民事行为应具备相应能力。关于法人是否可以作为侵权主体,各国法律有不同的看法,我国根据《民法典》第 1191 条第1 款的规定,对法人可以作为侵权主体予以承认。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根据主观共同性,我国理论界将共同侵权 有趣的联系和无意义的联系两种类型,狭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指前者,广义上的共同侵 大陆法系的影响,将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常见的过错性理解为共 定的片面性,如忽视了“共同过失性”侵害行为的发生, 懈怠或疏忽大意,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我国民法对 目前的主要观点认为,应适当放宽限制,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辑在主观层面对几个侵权主体必须进行有趣的联系。
3.侵权行为的一致性
侵权行为的一致性是指侵权主体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共同造成损害的结果是相同的,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目前,理论界对侵权行为一致性的认定标准有不同的主张,“主观论”认为,侵权主体之间应当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系,在侵权行为的共同参与之外,形成主体与客观上主观上的统一;“客观说”不注重主观意义上的联系,认为只需将有利于保护被侵权者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相互结合,造成损害结果一致即可。
4.侵权结果的一致性
共同的损害结果是共同侵权最显著的特征, 旦形成就不可能在事实和法律上分割开,也不能单独准确定量,这就使每一个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能形成一 对应的侵权主体责任,从而很难将侵权主体的各自责任加以区分。因此,这种损害结果是独立存在的整体。是否具有意思联络,在各个侵害行为之间,不影响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二、共同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1.概念界定模糊
分析现有法律对共同侵权概念的界定存在的模糊之处,如《民法典》中对“共同实施”在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界限不够清晰,导致实践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与其他法律衔接不畅,探讨共同侵权规定在《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品质量法》等法律之间存在的衔接问题,如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标准等方面的不一致。
2.类型划分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规定,对因同一损害结果导致各侵权主体之间无意思联系的侵害行为,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即采用“客观说法”,“客观上《民法典》第 1171条明确规定,意思联络不是共同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除“客观说”外,张新宝教授提出的“折中之说”,从有利于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方面,也是符合价值理念的方面,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就是填平损害的问题。根据该理论,将共同侵害分为三种:共同侵害有趣的联络、共同侵害无意的联络、共同危险的联络。共同侵权有趣的联络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是受《民法典》第 1168 条和第 1169 条的授意和帮助的;而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故意型、共同过失型、故意混同过失型三种,共同故意型、共同过失型;共同侵权行为的无意联络,是指《民法典》第 1171 条规定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所以,在类型划分上存在划分不完善、划分重合,还有可能存在未划分到共同侵权范围等情况。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1.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对“共同”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关注的重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共同故意说,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故意,且彼此间有意思联络。二是共同过错说,即共同侵权行为中既包含共同故意,也包含共同过失。三是关联共同说,即共同侵权行为由各个侵权行为所组成,具有客观上关联为已足,各行为人之间不必具有意思联络。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共同侵权,本文中认为,应采用共同过错说。前两种观点认定共同侵权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后一种观点认定共同侵权关键在于客观方面,总体而言是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区别。
2.因果关系证明难题
复杂共同侵权案件中,多因素交织导致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大,现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实践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对于民法典第 1167 条至第 1169 条规定的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一般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程序;对于第1171 条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程序,但也可能基于诉讼标的同一性及防止判决冲突等原因成立必要共同诉讼。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所坚持的必要共同诉讼程序,可能造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抵牾以及程序法内部的不融贯问题。
(三)社会层面的问题
部分公众由于知识水平和法律常识不足,对共同侵权法律知识了解不足、认识不透,对共同侵权的具体含义、范围和要求等知识范范了解,甚至有些公众一无所知。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由于自身和客观原因,产生的主观的有意的出错误和客观的无意的错误,容易引发共同侵权行为,不仅自身认识不到错误行为的本质,且受害人在维权时也会面临困难。
另外,加之行业部门的监管缺失,行业部门对共同侵权的认知不到位、履职不到位,或者是知而不为、为而不全,对行业在共同侵权范围内的行为管理不严、奖惩不明,导致在一些易发生共同侵权的行业,如网络、建筑施工等,行业监管严重缺失,未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共同侵权行为的发生,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共同侵权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完善立法,实现多元化责任承担机制
1.明确概念与认定标准
通过立法解释或修订法律,明确共同侵权的概念和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细化类型划分与责任承担规则,完善特殊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 确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原因力划分标准;细化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适 的行使。对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在不同领域内有不同的标准,但是应 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 害人 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等四个方面的基本要素。
2.完善类型划分
单方责任承担方式与本要求不相符, 在共同侵权案件的审理中要兼顾各方利益,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从国外典型的国家的经 围加以限制的做法,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大陆法系国家 种趋势,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我国在适用连带责任、 体情况,在共同侵权中,为更好地平衡各相关主体的利益,构建起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机制。 比如,在审理环境污染共同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可以按照一定时期内各侵权主体污染排放比例来划分。
(二)改进司法,明确连带责任内部划分
1.加强司法协作,建立跨地区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机制
加强对因果关系鉴定的规范和管理,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在司法实践中,要理清共同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影响程度,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大小。是因为什么样的“因”,导致什么样的“果”,在侵权的整个过程中,考虑侵权前的主观故意,侵权中的损害行为大小,侵权后的承担责任的状况等,因果关系的确定,反映了侵权的两端,而侵权的过程也应当作为司法解释的内容。
准确厘清数人侵权一般规则中案型构成与责任形态之间的关系,需要认识到其中隐含的“法效二阶构造”逻辑过程:(1)第一层法效:根据肇因原则或 的特殊考量 为人对损害的责任范围——各行为人对部分损害负责抑或对全部损害负责,确 害赔偿抑或请求全部损害赔偿;(2)第二层法效:以第一层法效为基础,判断是符 《民法典》 债务)抑或第 518 条(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认定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成立按份抑或连带责任。全 阶构造的完整逻辑过程,对于把握数人侵权一般规则体系至关重要。
2.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诉讼程序
共同解决共同侵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 实现司法与行政的有效衔接。尽管规定侵权主体主观过错程度及造成损害的 权责任内部划分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但这一解释一方面没有明确 体比较时操作性还有所欠缺。对此,笔者认为,在内部划分侵权责任份额时 责任的方式来确定,而不必区分主从地位的两种因素;也就是说,在过错责任框架内,对事件中各侵权主体的内部责任进行合理划分,主要考虑过错程度,次要考虑原因力的大小。
(三)社会联动,有效推进共同侵权制度落实
虽然可能导致侵权主体的内部利益失衡,但《民法典》规定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可以较好地兼顾受损方与侵权方的利益。对于追偿权人不能受偿的部分,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依法重新进行分配,避免受侵害的主体因履行赔偿责任而顾虑重重,愿意承担共同责任,从而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应借鉴大陆法系的追偿权再分配方法,明确追偿范围,简化追偿程序,在再分配制度设计中减少无谓诉讼;实施再分配程序,要使受灾群众的优先受偿权得到充分保障,必须保证受灾群众遭受损失的优先得到补偿。
要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如社区宣传、媒体报道、学校教育等,向社会大众普及共同侵权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人们了解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强行业自律,各行业应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加强对本行业从业者的管理和监督。例如,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关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对会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违反规定的会员进行相应的处罚,防止行业内出现共同侵权行为。加强对网络、建筑施工、产品生产等易发生共同侵权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共同侵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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