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泰安市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

付振河

中共泰安市委党校

一、泰安市劳动关系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群众学法用法意识进一步提高,维权护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提升,劳动关系进一步和谐。从调研的用人单位的情况看,劳动合同签订率达 100‰ 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劳动关系调整法制化。目前我市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有关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分配、工时休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

二是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我市劳动关系亦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除国有、集体经济的劳动关系外,还出现了合作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同时,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还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经营形式,如公司制、承包制、租赁制等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导致了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

三是劳动关系建立契约化。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替代了固定工制度,实现了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劳动关系逐步由过去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用人单位、劳动者承认并尊重主体双方的自身利益,逐渐形成主体明晰、利益多元、互利互惠的新型劳动关系。

四是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劳动就业逐渐从过去的统包统配转向就业市场化和失业公开化,劳动关系的变更与终止逐渐从行政管理方式转向市场调节方式,用人单位拥有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主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基础调节作用开始得到发挥,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自由流动,形成了劳动者和企业间的相互选择,从而使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

二、泰安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职工切身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矛盾。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以损害职工的基本权益为代价,有选择性地减员,或有合同无保险,或随意拖欠职工工资,或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而不付加班工资,或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长期、大量以实习生的名义用工等,规避法规政策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总想用在职工身上的钱越少越好,这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尤为突出,使劳动者的期望值大打折扣;还有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了大量编外人员,大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象普遍存在,劳动用工管理很不规范,也是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是劳动者劳动风险与淡薄的自我保障意识的矛盾。泰安市许多用人单位职工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文化程度偏低,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外来职工看重工资而不愿参保,这虽与我国还没有实行社保异地转移制度有关,但根本的还是自我保障意识缺失所致,而且外来务工者的根本目的就是“多挣钱”,不注意休息喜欢加班的不在少数,而企业延时加班不仅可提高产量也可降低劳动力成本,不良循环由此产生。

三是依法规范用工与用人单位加强用工管理的矛盾。在调研中,用人单位普遍反映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会使用工机制退化。用人单位承诺“不降薪”、“不裁员”,但由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一些技术人才不愿意签,出现了技术骨干在流失,技能差的老员工在沉淀,用人机制的活力逐渐丧失的现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约责任不对等,对员工管理的难度加大。用人单位在七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解除合同只须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除补偿培训费外没有经济责任,甚至在紧张营业中自动离岗,而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用工管理面临两难,业主感到无可奈何。

四是维权案件上升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完善的矛盾。当前,职工的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多数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集体协商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还不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繁重,尤其是缺乏可操作的处罚措施,行政监督亟待加强,舆论监督还没跟上,社会监督的氛围没有完全形成等。

三、泰安市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措施建议

(一)以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为“基本点”,进一步夯实和谐劳动关系基础。以新建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实现劳动者就业到哪里,劳动合同就覆盖到哪里,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要把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继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推动和谐劳动关系进企业、进园区,夯实劳动关系调整基础。

(二)以完善劳资利益调节机制为“平衡点”,进一步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关系。要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现有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框架、各项制度和准入标准,建立更高层面、更大范围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要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平等协商的作用,为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组织之间开展集体协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积极促进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矛盾,寻求共识,实现劳动收益和资本收益的共同最优化。

(三)以提升劳动监察执法效能为“突破点”,进一步加大维权护法力度。要实施“一二三四五”工程,所谓“一条主线”,是实现“监察程序规范化、监察行为专业化、监察方式网络化、监察效能和谐化”这一主线。“二个重点”,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网格建设向县、乡和社区延伸,建立起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龙头,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为依托的“两级执法,三级责任,全面监控”的监察执法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建设,全面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执法重心向下转移、执法信息向上汇集,实现对监察对象的动态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主动预防。“三春行动”,即春雨行动(着力查处工资拖欠,解决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欠薪问题)、春雷行动(着力查处非法职介,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春苗行动(着力查处使用童工,整治“五小”企业非法用工)。“四个体系”,即劳动保障年检体系、日常巡查体系、举报专查体系、诚信制度建设体系。“五个转变”,即监管范围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监察方式由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监察形式由单纯维权向维权与服务并举转变、监察手段由硬性执法向和谐执法转变、监管内容由劳动标准向劳动关系运行全程转变,使监察执法更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使劳动维权向人性化迈进,劳动关系向和谐化推进。

(四)以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矛盾为“落脚点”,进一步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劳动争议是衡量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的“温度计”。劳动争议处理则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把劳动争议调解作为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环节,建立健全各类调解组织工作制度,深入开展“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年”活动,在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建立调解组织,逐步形成企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全程调解”工作机制,将大部分的劳动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坚持“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慎裁决”的原则,建立科学、完善、有效的办案程序和规则,帮助、指导、监督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纠纷,认真解决好劳动关系中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