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的协同机制研究
叶力榕
中化学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 201400
引言
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复杂的内外部环境,既要应对市场竞争压力,又要严守合规经营底线和廉洁从业红线。近年来,纪检监督工作不断强化对纪检建议书的使用,聚焦于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防范廉洁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合规性管理建议,加强源头治理。而合规管理侧重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两者目标一致、功能互补,但其协同性在实践中尚未充分体现。当前,部分企业的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各自为战”,存在“信息壁垒”等问题,导致监管重复、低效或因推诿造成监督缺位,增加了企业运营管理成本。因此,研究两者的协同机制,对于提升国有企业治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的协同现状分析
(一)协同意识薄弱
部分国有企业对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的协同价值认识存在偏差,因纪检监督职能的特殊性,纪检部门通常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而存在。纪检部门习惯性聚焦事后违纪查处,合规部门则专注于事前制度体系搭建,双方均缺乏主动对接的协同意识。例如,合规部门在统筹牵头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内控有效性评价时,仅关注法律法规条款适配,未充分征求纪检部门对岗位廉洁风险点的研判意见,未能相互配合在管理各阶段设置廉洁风险防控节点;纪检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时,也多以问题线索为导向,未能有效结合合规管理的制度要求排查流程性、系统性漏洞。这种“各管一段”的工作模式,导致“监督与合规两张皮”,难以形成风险防控合力。
职责边界模糊
由于缺乏明确的协同机制,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的职责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例如,在合同审查中,合规部门对合同的审查则侧重于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要求、法律条款及行业规范;而纪检部门通常不参与合同评审流程,仅在合同条款中对廉洁行为进行约束,但一旦收到信访举报,在核查问题线索期间则需要关注合同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廉洁风险,属于事后监管,两者因审查节点、审查标准、审查目的偏向性,容易形成审查空白点,导致企业管理风险和引发经济损失;在风险排查中,双方可能针对同一领域开展工作,却因信息壁垒各自为战,造成人力与时间资源等管理成本浪费。此外,部分企业对“违纪”(违反党纪党规)与“违规”(违反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界定模糊,在问责时,易引发部门间责任推诿,合规部门不能有效履行职能管理条线追责问责工作,甚至出现日常追责问责弱化,削弱了内部治理的整体效能。
(二)协同机制缺失
国有企业在协同流程、信息共享、成果应用等方面缺乏制度化安排。一是缺乏常态化沟通机制,纪检与合规部门多在出现重大问题时临时对接,日常协同频率低;二是信息共享平台不完善,廉洁风险数据库与合规风险清单相互独立,未实现互联互通,导致监督与合规工作不能融合互促,并发挥风险预防管控的最大成效;三是成果转化不足,纪检部门在案件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管理合规性问题未及时反馈给合规部门用于制度优化,合规部门发现的漏洞也未及时向纪检部门共享,无法为监督执纪提供重点方向,削弱了协同效能。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协同机制的构建路径
(一)建立目标协同机制
明确协同目标是实现高效协作的前提。国有企业应将“强化源头治理、防范风险、提升治理效能”作为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的共同目标,在企业战略层面统筹规划两者的职能定位。例如,在重大项目推进前,纪检部门与合规部门联合开展“廉洁+合规”双评估,纪检部门聚焦招标采购分包、资金使用等廉洁风险点,合规部门审查项目审批、合同条款等合规性,形成联合评估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双重保障。
(二)完善流程协同机制
流程协同需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整改”全链条。事前,合规部门在统筹组织制度编制工作时应邀请纪检部门参与,将廉洁要求嵌入合规条款,如在采购制度中明确廉洁从业工作要求;纪检部门参与合同模板编制,将党中央、上级要求的廉洁自律要求纳入合同条款,明确禁止性要求及惩罚措施;纪检部门根据制度梳理监督重点,形成《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手册》。事中,建立联合检查机制,针对资金密集型、高风险领域(如工程建设、装备物资采购、后勤服务采购、劳务分包),聚焦“靠企吃企”、“小金库”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风腐问题开展“纪检+合规”专项督查,共享检查数据,形成监督合力,避免重复工作。事后,纪检部门应对案件进行剖析,结合纪检建议书,将管理风险通报合规部门,推动制度修订;合规部门跟踪制度修订、新编等整改情况,将整改成效纳入复查范围,形成闭环管理。
(三)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搭建一体化信息平台是打破“信息壁垒”的关键。国有企业可依托 OA 等数字化工具,在职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整合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的数据资源,建立包含“问题台账”“合规制度库”“纪检建议书”等模块的共享平台。例如,纪检部门将执纪、巡察、日常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录入平台,为合规部门设置查阅权限,合规部门可通过问题台账分析制度漏洞;合规部门将外部监管政策更新同步至平台,纪检部门据此调整监督重点。同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权限和保密要求,确保数据安全。
(四)强化文化协同机制
文化协同是协同机制的软实力支撑。通过融合廉洁文化与合规文化,营造“崇廉守规”的企业氛围。一方面,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联合举办监狱参观等警示教育活动,深入诠释违纪与违法;举办“廉洁合规大讲堂”,纪检部门解读违纪案例,合规部门讲解法律责任,增强员工对两者关联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将廉洁与合规要求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在新员工培训中设置“纪检 + 合规”必修课程,在绩效考核中同步考核廉洁表现与合规执行情况,引导员工形成“廉洁即合规、合规促廉洁” 的理念。
三、实施策略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国有企业应成立由党委牵头的协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党委书记、董事长,副组长为纪委书记、总法律顾问。协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包括纪检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各职能、业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协同工作细则,明确纪检与合规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召开协同会议,协调解决跨部门问题;监督协同机制的落地情况,评估协同效果。例如,若发现某业务领域协同检查覆盖率低,领导小组需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整改计划,动态跟踪整改进度,确保协同工作落到实处并形成闭环管理。
(二)制度保障
完善的制度是协同机制长效运行的基础。国有企业需制定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协同原则、流程及责任追究,将协同要求纳入基本制度;根据“三重一大”、投融资、关联交易等重点领域,针对选商、合同、变更、结算、支付等关键环节,制定专项协同细则以细化操作标准。通过制度刚性约束,明确奖惩措施,形成“制定-执行-监督-修订”的闭环,确保协同工作有章可循、执行有力。
(三)资源保障
加大资源投入为协同机制提供坚实物质支撑。一方面,系统推进企业内部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建立纪检与合规岗位双向轮岗机制、开设“纪检 + 合规”联合培训课程等方式,定向培养兼具纪律审查能力与合规风控素养的复合型人才。例如,可选派资深纪检干部深度参与企业合规有效性检查,安排合规骨干全程协助重大违纪案件查办,发挥专业互促作用。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引入外部律所、咨询机构为问题线索处置、责任追究定责等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学习同类型国有企业关于合规职能条线追责问责案例,提升合规部门垂直管理水平,全方位提升团队协同实战能力。
四、总结
国有企业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的协同是提升内部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需要从目标、流程、信息、文化等多维度构建协同机制。通过建立目标协同明确方向,完善流程协同优化管理链条,构建信息共享打破壁垒,强化文化协同凝聚共识,辅以组织、制度、资源保障,可有效提升两者的协同效能。未来,国有企业应持续探索协同机制的创新路径,适应市场化、法治化改革要求,推动纪检监督与合规管理从“物理结合”迈向“化学反应”,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风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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