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林海英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 215000
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及失能群体的增加,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满足该群体对长期照护的需求。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多地区试点,并取得积极效果,但还存在保障水平较低、尚未形成独立的资金筹措方式、评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影响其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措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失能老年人数量不断增长'老年人护理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焦点。因此根据能否提供医疗照护服务对机构进行分类可以更完整呈现研究对象,反映照护市场供给全貌。进而从更宏观角度考虑照护资源在跨部门(民政部、医保局)之间的配置情况,为未来进一步推动跨部门协作、改革提供证据。再次,长护险引导下不同所有制照护机构进入行为差异尚具有很大研究空间。
1、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缘起
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降低残疾风险,党和国家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战略措施。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探索建立会化服务制度”,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关于长护险建设的文件。2016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了长护险制度的建设之路,选取承德、长春、上海、江苏省南通市和苏州市等15个城市作为首批试点,而后在吉林、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份又陆续补充了20个城市。2020年9月,又增加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和晋城市等14个城市和地区。随后,为确保该制度的稳健运行,国家医保局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诸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等,为长护险制度运行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各试点城市也结合当地发展状况,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为长护险的完善提供了制度保障。
2、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大多数试点市(区),长期护理保险优先保障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仅有苏州市、上饶市、荆门市等五个试点城市将参保人员覆盖到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打破了城乡地域差异及身份限制,实现了全面覆盖。部分试点城市将农村和城镇居民排除在保障对象范围外,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发展,限制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规模,并与我国农村地区失能老人严重缺乏照料的现状不符。受资金筹措能力的限制,且制度在运行中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各试点市(区)提供的保险待遇支付水平并不高,保障水平不能满足失能群体的实际护理需要。从24个试点市(区)的实施现状来看,对于长期护理保险是保障医疗护理费用还是生活照料费用的问题,各地的做法存在很大不同。大部分试点地区仅将医疗护理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仅支付与医疗相关的护理费用,承德市、齐齐哈尔市、宁波市、石河子市、汉中市、南宁市仅保障基本生活护理服务费用,均未实现对护理费用的全覆盖。
3、加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措施
3.1、实现普惠商业长护险落地
惠民保作为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能够显著填补基础保障和盈利性保障的空白地带,从2015年萌芽至今,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更便捷地触达用户,呈现“多地开花,逐步下沉”的态势。据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和圆心惠保发布的《惠民保发展模式研究报告》,截至2022年12月底,惠民保业务覆盖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累计保费规模达320亿元。苏州市从2023年推出了苏惠保,不限年龄、不限职业、不限身体状况,只要是苏州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市民,均可参保。如将长期护理责任纳入惠民保,此举一方面可以在社保长护险的基础上部分提高保障程度,让被保险人享受到经济实惠、便捷多样的护理服务;另一方面,有助于逐渐提升公众保险认知,为盈利性独立商业长护险产品的展业奠定基础。
2.2、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指导意见》对资金筹措提供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其中仍存在问题。比如,长期护理保险初期阶段还是依靠基本医疗保险,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也在逐渐增加,护理保险的资金不适合再依托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强化个人缴费责任,对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规定,主要是以个人工资水平为依据,而该条规定与公平原则相违背。应探索建立一条独立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以保险缴费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保险缴费应按比例原则,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以此作为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低收入低缴费,高收入高缴费,但待遇支付水平是统一标准的,这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稳定发展。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应以当地经济水平为标准,这将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稳定发展,也符合公平原则。政府可以对特殊困难人群给予缴费补助,特殊困难人群也可以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的机构申请少缴或免缴保险费[1]。
2.3、畅通信息渠道
我国长护险已基本实现线上全流程申请受理,在此基础上应切实提高申请-评估、评估-结果告知的时效性,建立受理评估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尤其是针对他人代理申请的情况,受理评估部门应及时告知评估流程和进度。同时,强化监管考核,制定长护险受理评估时效性的考核标准并严格落实,确保受理评估各环节高效推进。针对评估专家时间难以协调的问题,应规范评估专家工作,如规定每周至少参与评估次数,可具体到评估日期,将出勤率纳入考核范围。
2.4、建立预防和延缓失智保障机制
青岛市较早将失智人员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建立了“延缓失能失智保障金”,重点面向轻中度失能失智人员及高危人群开展筛查与训练,具体包括宣传、培训和赋能训练三类项目。通过宣传,提高大众对延缓失能失智的认知;通过培训,提高照护人员的服务技能;通过赋能训练,面向社区老年人开展失能失智筛查和提升身体机能训练、改善营养、改善认知、增加社会参与及提升心理健康等内容的指导训练。嘉兴市可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实施类似的预防和延缓失智保障机制[2]。
2.5、提高长护险服务质量
建议在量表中补充失能人员心理问题评估题项、精神类疾病评估题项等'提升失智指标占比。同时'也应从多角度开展等级评估。在衡量老年人自理能力时'应加入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搭乘公共交通、银行账户管理等)。此外'应加入医学量化指标而非主观性评估'要求参保人提交医学检查检验报告或病情诊断书'以此减少骗保事件的发生。可以通过逐步筛选与培训'定期考核'提高护理行业的门槛;在薪资方面'可建立护理人员等级划分制度'以激励护理人员提高自身技能;在护理方式方面'对孤寡老人或者状态不稳定的老人应当建议他们入住养老院接受护理。养老院集中护理可以提高服务的效率'也有利于针对护理人员开展专业的监督和培训[3]。
结束语
我国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在《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提升此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因此,我国应加快推进长护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其在老龄化社会中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这不仅是保障老年人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王丽荣,田珍都.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J].社会治理,2021,(04):59-65.DOI:10.16775/j.cnki.10-1285/d.2021.04.012.
[2]姜春力,张瑾.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成效、问题和建议[J].全球化,2021,(01):82-93+136.DOI:10.16845/j.cnki.ccieeqqh.2021.01.007.
[3]姜春力,张瑾.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成效、问题和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20,(19):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