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命价到底在赔什么?
童毅凌 李晓 谢丽
江苏师范大学
一、赔命价的产生
(一)藏族传统文化中的生命观与复仇习俗
藏族文化深受藏传佛教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生命观和道德伦理体系。在藏族传统观念中,每个生命都承载着灵魂,死后灵魂不灭,可以轮回转世。这种生命观使得藏族社会认为杀人不仅是对受害者生命的剥夺,更是对其灵魂的亵渎。与汉族“杀人偿命”观念不同,藏族社会并不主张以命抵命,更倾向于通过赔偿来达成和解,这主要受到佛教慈悲为怀、反对杀生的教义影响。
在藏族传统社会中,复仇习俗曾经盛行。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宗教的影响,复仇习俗逐渐由直接的暴力复仇转变为通过赔偿来平息争端。赔命价习惯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二)赔命价在藏族历史中的演变
赔命价习惯法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吐蕃王朝时期。公元7世纪初,藏王松赞干布认为如果再不制定法律,就会恶行泛滥,民众受苦,于是着力推进立法工作。公元629年,以佛教《十善法》为主体制定了《法律二十部》。该法第一条规定:“杀人者抵命,争斗者罚金”。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困难,因为杀一命本身就是首恶,而为了惩治杀人者将其杀死也触犯了佛教“五戒”之首戒——不杀生。为了不与“十善法”相冲突,便形成了“赔命价”习俗。
松赞干布之后的历代王朝及其藏族地方政权在沿用这一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随着社会生产力及社会财富的发展,较为普遍地出现了以“罚”代“刑”的司法现象。藏王芒松芒赞时期,吐蕃进入立法高峰,《狩猎伤人赔偿律》《纵犬伤人赔偿律》等是这一时期的产物。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赔命价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适用于一切杀人和伤害案件。适用的地域也包括了今天的西藏、青海、甘肃、云南等广大藏区。赔命价的构成也日益丰富,包括调头金、丧葬费、安慰金、诉讼费、煞尾费和超度费等多个方面。
二、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的构成要素
第一,赔偿主体与客体。赔偿主体在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中通常为致害人或其家属。致害人作为直接造成损害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若致害人无力承担或已死亡,其家属则作为连带责任人代为赔偿。赔偿客体是受害者或其家属,他们有权要求赔偿以弥补损失。
第二,赔偿内容与标准。赔命价的内容构成通常包括调头金、正额、煞尾费等多个部分。这些部分的数额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调头金主要用于防止被害方复仇亲族“出兵”闹事,其数额相对较低,但起到的是平息事态的作用。正额是赔命价的主要部分,直接与被害者的身份挂钩,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命价。煞尾费通常为一头犏牛或白尾犏牛,尾巴上拴一把扫帚,表示尽除怨恨、永不再犯。除了这些基本的赔偿项目外,赔命价还可能包括丧葬费、悔罪金、诉讼费和超度费等。这些费用的数额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赔偿标准则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地位、损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第三,赔偿程序与执行。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的赔偿程序通常包括调解、裁决和执行三个阶段。调解阶段由活佛、部落首领等宗教权威人士或社区领袖主持,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若调解不成,则由部落首领或宗教权威人士进行裁决,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执行阶段则是由致害人或其家属按照裁决结果履行赔偿责任。
三、影响藏族赔命价数额的因素分析
(一)受害者和加害者的社会地位
赔命价的数额与受害者和加害者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在藏族传统中,人们的身份地位分为上等人、中等人和下等人等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命价不同。上等人包括藏王、大小活佛及贵族等,他们的命价往往非常高;中等人包括一般官吏、僧侣及商人等,他们的命价次之;下等人包括农牧民、铁匠、屠夫等,他们的命价则相对较低。
(二)案件性质
案件的性质也是影响赔命价数额的重要因素。赔命价主要适用于杀人、伤害案件,但具体数额会根据案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预谋还是突发等情况有所不同。
四、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现代法制融合发展路径
(一)加强赔命价习惯法与现代法制的衔接
首先,应建立赔命价习惯法与现代法制之间的转换机制。在藏族地区,当发生杀人、伤害等刑事案件时,如果双方愿意通过赔命价习惯法解决纠纷,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调解。调解应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同时确保调解结果符合现代法制要求。调解成功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调解书,确认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其次,应加强对赔命价习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司法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赔命价习惯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执行不力的案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赔命价习惯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推动赔命价习惯法的现代化转型
一方面,应加强对赔命价习惯法的改革创新。在保留赔命价习惯法核心价值和精神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例如引入现代调解机制、完善赔偿标准、加强执行力度等,使赔命价习惯法更加符合现代法制的要求和实际需要。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赔命价习惯法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普及赔命价习惯法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养。还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学者等对赔命价习惯法进行深入研究,为其现代化转型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应加强对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除了赔命价习惯法外,还可以引入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为藏族人民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在藏族地区,可以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合作平台。例如,可以建立由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组成的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和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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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对青海藏族地区赔命(血)价习惯法情况的统计与分析(之四)[N].法制日报,2013-08-28(009).
[3]穆赤·云登嘉措.被误解的文化传统——论藏族“赔命价”的内涵[J].甘肃理论学刊,2012,(06).
作者简介
童毅凌 (2000.9-),女,汉,浙江省省衢州市,硕士研究生在读,江苏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制史。
李晓 (2000.5-),女,汉,安徽省宿州市,硕士研究生在读,江苏师范大学,研究方向:环境法。
谢丽(1999.11-),女,汉,江苏省徐州市,硕士研究生在读,江苏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制史。
基金项目:本文系校级实践项目“赔命价到底在赔什么?——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的法律分析”成果,项目编号:2024XKT0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