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案件成因分析然后及相应对策
黄滨
凤城市人民法院 118100 辽宁省丹东
作者简介:姓名:黄滨 性别:女 民族:满族 籍贯:辽宁凤城 出生年月:1989.10 学历:本科 职称:法官助理 主要研究方向:行刑交叉衔接
摘要:自然资源行政争议近年来逐渐增多,已成为社会管理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课题。随着资源开发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相关行政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本文旨在分析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成因,从法律层面探讨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与实践操作来化解这些争议。通过对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框架及现有争议解决机制的梳理,提出加强法律执行力、完善争议解决途径、优化政策监管等对策。本文的核心观点是,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与完善的行政程序,可以有效缓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并为未来相关法律的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自然资源;行政争议;法律对策;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引言
自然资源行政争议作为近年来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不仅涉及资源开发的合法性,还涉及资源保护、社会公平等多个层面。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自然资源的开发逐步加快,相关行政争议也在不断增加。这些争议不仅表现在行政审批、资源配置等方面,还涉及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社会热点问题。对于自然资源的有效管理与合理利用,需要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来实现。然而,当前的自然资源法律框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争议的解决路径、执行力度以及行政决策的透明度等方面,还有待改进。因此,研究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成因与解决对策,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国家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自然资源纠纷案件的基本现状
1.1土地权属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土地权属纠纷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归属等方面。此类纠纷普遍存在当事人权属凭证缺失、边界标识模糊、继承与流转过程不清等问题。在村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尤为突出,涉及的证据呈现出地域性强、时效跨度大、行政登记滞后等特征,案件事实查明难度较高,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资源利用效率。
1.2林地使用与林权争议的高发因素
林权纠纷多发生在山林承包、使用权转让和征收补偿等环节,问题集中于林权证与实际占用不一致、集体林地确权不彻底、流转程序缺失有效监管。山区林地资源分布复杂,加之部分地块未实现权属登记或登记信息滞后,导致权属重叠、界限不明的情形频发。林业政策调整频繁,群众知情和理解不足,加剧了实际使用人与权属登记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1.3相关案件数量变化趋势与地域分布特征
自然资源类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土地与林地权属问题尤为高发,在中西部地区及资源整合较快的城乡结合部表现突出。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活跃、城镇化推进速度加快,征地、流转与确权相关诉讼明显增多。地处山区、丘陵地带的县域法院,受理的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比例普遍高于平原地带,显示出自然地理条件与权属管理能力的不平衡直接影响案件分布。
2自然资源纠纷的典型成因分析
2.1历史遗留问题与权属登记不清
部分自然资源案件源于早期土地确权、林地划分过程中遗留的模糊问题,确权时间跨度长、程序不规范导致登记信息不完整或实际使用情况未能有效反映在证书中。由于上世纪确权多依靠村组自查,缺乏法定程序保障,随着代际变迁与资源流转,继承与转让环节缺少有效登记,致使新旧权属冲突不断显现,最终引发法律诉讼。
2.2行政管理与司法衔接机制不畅
行政机关与法院在处理自然资源类纠纷时存在协调不足,行政裁决机制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群众更倾向直接诉诸法院。在权属认定过程中,法院往往缺乏完整的行政资料支撑,影响案件审理效率。部分行政主体推诿扯皮,未能履行初步调解职责,导致纠纷升级为诉讼,弱化了基层治理的调解功能和纠纷缓解能力。
2.3农村集体土地与林权流转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地区,群众对土地与林地流转相关法律规定掌握不足,交易活动多处于非正式状态,流转协议缺乏书面形式或未依法备案,埋下纠纷隐患。部分农户在未经集体决议情况下擅自对外转让使用权,或未履行林权流转的报批程序。对法律后果认知不清,使得纠纷难以在初始阶段得到控制,最终诉至法院处理。
3自然资源纠纷审理中的司法难点
3.1证据取得困难与举证责任不明
权属类纠纷中,证据多涉及年代久远的文书、口头协议和行政记录,部分材料缺失或真伪难辨,严重影响事实查明。农村地区民事纠纷普遍缺乏书面契约,举证多依赖村民证言与地界实勘,导致法院在认定权属时面临举证责任难以合理分配的问题。证据不充分直接影响案件审理周期和判决稳定性。
3.2技术性强与事实认定复杂交织
自然资源案件普遍涉及地籍测绘、林地类型划分、资源面积核定等专业问题,超出一般民事案件的技术处理范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依赖外部专业鉴定或勘测报告,程序延长的同时也增加了事实认定的技术壁垒。案件涉及的地理信息、历史数据、政策适用标准多变,造成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难以准确统一,司法认定难度加剧。
3.3地方法院化解能力与资源配置不足
基层法院在处理自然资源纠纷时,面临专业法官不足、辅助人员配备有限等问题,影响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多数法官未接受系统性地籍、林权、土地政策培训,技术辅助机构建设滞后。面对当事人对权属认定的高度敏感,法院处理结果需兼顾法律性与社会稳定性,资源不足限制了调研、勘验、调解等多元化方式的开展。
4法院在自然资源纠纷化解中的对策与路径
4.1完善司法确认制度,厘清权属界限
推进自然资源权属的司法确认机制,有助于在诉讼前就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确认权属诉讼,解决因登记缺陷或历史分歧导致的使用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加强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林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推动形成事实认定标准的统一,提高判决的可执行性与社会认可度。
4.2加强审判辅助机制,借助专业技术支撑
构建由法官、地籍测绘人员、林业专家组成的辅助审判机制,有效缓解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短板。通过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或技术咨询机制,实现法律判断与技术事实的融合。法院可设立自然资源类案件的审判专家库,明确勘验流程与数据采信标准,保障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4.3推动多元解纷机制,探索诉前实质性化解路径
推动构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基层自治组织联动的多元解纷体系,引导纠纷在诉前实现实质化解。对重复性高、类型化强的土地林权类案件,可由法院设立诉前调解中心,发挥人民调解、行业组织及村组自治的前端调解优势。建立调解结果司法确认通道,提升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增强纠纷处理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结语
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成因复杂,涉及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多个领域。通过对争议成因的分析与法律对策的探讨,本文认为,完善法律体系、强化行政监管、优化争议解决机制是解决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推动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并不断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提升法律执行力,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通过综合治理,可以为我国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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