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意定监护领域的实务探索
蒋战武
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证处 湖南郴州 423000
摘要:当前我国在《民法典》中已经确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体现我国立法方面对监护领域公民“自我决定权”的尊重,该制度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给予监护人与监护内容方面的重视,允许当事人结合自身判断与喜好不受到法定监护人选择范围的限制,自主选择符合本人意愿的监护人。但是由于意定监护制度的制定时间较晚,缺乏非常成熟且完善的体系,因此需要公证的支持。本文主要分析意定监护的重要意义,研究相关问题,提出公证在意定监护领域的实务策略,为促使意定监护制度的良好落实提供助力。
关键词:意定监护;公证;老年人;监护人;财产监督;纠纷调解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意定监护制度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意定监护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预先选定监护人,保证其在需要时得到适当的照顾管理。但是意定监护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主要是监护人选的确定、监护人管理财产的监督机制等不良,公证机构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在意定监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公证机构需要探索在意定监护领域的实务措施,提升工作水平,促使意定监护效果的提高,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意定监护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与权益
由于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逐渐衰退,认知能力逐渐下降,面对生活决策、财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困难,且没有意定监护制度的情况下,一旦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权益的保护依赖于法定监护制度,法定监护人的选定基于法律规定的顺序,并不完全符合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实际需求。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为老年人提供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法律途径,老年人利用意定监护协议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选定信任的人或组织作为未来的监护人,保证在需要的时间段得到适当的照顾管理,体现对老年人个体尊严的尊重,使其权益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得到有效保护。且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预防老年人权益被侵害,现实生活中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认知能力下降的机会,利用欺诈、胁迫等形式侵害其财产权益。而意定监护人作为老年人预先选定的法律代表,在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代表其处理与财产相关的法律事务,预防权益被侵害。
(二)有助于减轻家庭与社会负担
当前老龄化社会进程加快,老年人的照护问题成为家庭社会的沉重负担,传统观念下家庭承担照顾老年人的主要责任,而由于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空巢家庭的增多,家庭在照顾老年人方面面临困难。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轻家庭在照顾老年人方面的负担,老年人选定监护人可在需要的情况下得到专业的照顾管理,减轻家庭成员的照护压力,缓解家庭内部的矛盾冲突,提升家庭的整体幸福感。加之老年人口数量快速增加,社会对老年照护服务的需求有所增长。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可促进老年照护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促使照护服务的专业化,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社会在老年照护方面的负担。
二、意定监护领域问题
(一)老年人意定监护人选问题
老年人意定监护人选问题是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中的难题,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群体的数量不断增加,身体状况、认知能力、家庭关系存在差异,为意定监护人的选定带来挑战。主要因为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期间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自身身体状况、认知能力、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等缺乏全面准确认识,在选择监护人期间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老年人的选择能力也会受到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限制,难以对潜在监护人的能力、信誉、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进行全面评估。且家庭关系复杂是老年人选择意定监护人的难题,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和谐,甚至存在矛盾冲突,此情况下老年人选择意定监护人会受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影响干扰,难以按照自身意愿做出选择,部分老年人有多个子女,在选择监护人过程中因为难以平衡各方利益而产生分歧矛盾。
(二)监护人管理财产监督机制问题
监护人管理财产监督机制问题是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中的重要难题,意定监护关系中监护人负责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事务,需要具有一定的责任感,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监护人滥用职权、侵占被监护人的财产或利益,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且目前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中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虽然《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但对于如何监督监护人的行为、确保监护职责的履行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使部分监护人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加之我国缺乏专业的意定监护监督机构,在监护人滥用职权、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况下,难以有专业机构介入进行调查处理,被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困难,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支持。
三、公证在意定监护领域的实务措施
(一)多角度参与意定监护活动
公证是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部分,在意定监护制度承担主要责任,公证机构利用专业的法律服务与严谨的工作流程,为意定监护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且意定监护领域公证实务措施的多角度参与,有助于解决老年人意定监护人选择问题,完善监护人管理财产的监督机制,因此公证机构需要在意定监护领域,多角度参与相关活动。
1.公证设置意定监护候选人名册
为解决老年人意定监护人选问题,公证机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意定监护候选名册,采用公开招募、严格筛选的方式汇集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或组织,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选择空间。此期间公证机构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每一位候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入选,且公证机构需对候选人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评价其法律素养、道德品质、照护能力等情况,保证其具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资格。对于入选意定监护候选人名册的候选人,公证机构需将其基本信息、照护经验、联系方式等公开,便于老年人、家庭成员进行查询选择。同时公证机构需对候选人进行培训考核,提高其照护能力,改善法律素养,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优质的照护服务,解决老年人意定监护人选难的问题,提高意定监护制度的公信力[1]。
2.公证设置意定监护协议证书
为提升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需要设置相应的协议证书,保证证书具有法律权威性与证明力,为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中提供证据支持。且公证机构在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期间需要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同时公证机构需对协议双方的身份、资格进行核实,提升协议的合法性,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为其颁发意定监护协议证书,证书中记录协议的内容、双方的身份信息、公证日期等重要信息,加盖公证机构的公章、公证员的签名章,证明其法律效力,增强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效力,为老年人、监护人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中提供证据,使老年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促进意定监护制度的规范化发展[2]。
(二)科学进行意定监护的监督
意定监护制度中公证机构需承担对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的职能,全面监督监护人行为,尤其是监护人管理财产和财产处置方面,需要强化公证机构的监督力度,发挥公证机构的作用。
1.公证进行监护人管理财产监督
意定监护关系中监护人负责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要求具有较高的诚信度,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监护人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侵占被监护人的财产或利益等现象,此期间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需要求监护人定期提交被监护人的财务报告,主要是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等详细情况,审查报告内容分析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情况,发现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且公证机构有权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现场核查,保证其安全完整,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方式,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同时公证机构需监督监护人如何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使其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分析监护人是否按照意定监护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被监护人的资金进行医疗、生活等支出。另外,公证机构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便于被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友等反映监护人管理财产中的问题,接到投诉或举报后进行调查处理,使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侵害[3]。
2.公证进行监护人财产处置的监督
意定监护关系中监护人需按照被监护人的利益需求,对其财产进行处置,出售被监护人的房产以支付医疗费用,或投资被监护人的资金以获取收益等,此类财产处置行为直接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利益,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此情况下公证机构就需要做好监督工作,要求监护人在进行财产处置前向公证机构提交详细的处置方案,公证机构应对方案进行审查,使其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房产出售过程中公证机构需监督房产评估、拍卖或协商出售等情况,预防监护人低价出售或私吞房款。同时财产处置完成后要求监护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处置结果报告,公证机构应对报告进行确认,保证其真实准确,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调查处理,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4]。
(三)参与意定监护的纠纷调解
虽然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制度落实过程中,可利用事先的协议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纠纷仍然难以完全避免。此情况下公证机构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中立的第三方身份,积极参与意定监护的纠纷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重要载体。例如:公证机构参与意定监护纠纷调解,需要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纠纷调解过程中公证员准确运用法律知识对纠纷的性质、责任划分做出专业分析,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意见,增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促使其理性地看待纠纷。且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公证机构在调解过程中不偏向任何一方,而是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致力于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愿意在公证机构的调解下寻求和解,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同时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公证机构需利用有效的方式化解矛盾,公证员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析诉求、争议焦点,深入沟通准确掌控纠纷的实质,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提供依据,协商过程中公证员需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使双方当事人增进理解达成共识。另外,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员需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结果起草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正式结束纠纷,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的实务措施
公证机构实际工作中,多数当事人在意定监护公证办理期间,希望利用公证的形式对其去世后财产继承问题进行安排,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处理,而在遗嘱办理期间,多数遗嘱人希望保护隐私,将已经办理的遗嘱文件保存在公证机构,而对遗嘱执行人的安排,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或公证机构,此情况下,公证机构须以公证遗嘱的办理为基础,为其保管遗嘱,按照遗嘱人的指定,作为遗嘱执行人,为遗嘱人完成财产分配。且在公证实务工作中还会出现家事信托的业务,主要集中于30岁到50岁之间的人群,具有子女未成年的特点,资产形成一定规模,离异后独自进行子女的抚养,遗嘱人为预防,因为意外事故使未成年子女生活质量降低,或是保障名下财产用于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领域,不被外部因素影响,将自身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指定信赖的亲朋好友为信托受托人,而受托人在委托人身故后接管财产,承担相应的信托责任,此期间,公证机构需要帮助遗嘱人设置相应的遗嘱信托,作为信托监察人,在遗嘱人死亡后,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且相应的协议生效,公证机构需按照遗嘱信托文件内的要求,完成监察工作,监督受托人的信托职责履行情况,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5]。另外,公证机构实务工作中需结合父母利用遗嘱形式为子女指定监护人的需求,完善相应的工作模式,满足其需求,提升工作水平。
结语:
综上所述,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能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促使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目前意定监护领域存在问题,难以保证监护人的合理选择,容易出现财产监管的问题。因此公证机构需要发挥自身作用,多角度参与、科学监督、纠纷调解,为意定监护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完善工作模式,提升对意定监护的支持度,为全面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董旭青.成年意定监护公证[J].中国公证, 2023,11(10):58-61.
[2] 张晓敏.意定监护在家事领域的运用[J].楚天法治, 2024,23(06):0152-0154.
[3] 陈璨,李蕙.公证介入意定监护的路径研究[J].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 23(03):76-79.
[4] 赵宇健.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困境与完善[J].华章, 2023,13(06):0171-0173.
[5] 苏静涵.浅谈公证参与意定监护制度构建[J].楚天法治, 2023,6(23):0227-0229.
作者简介:蒋战武,男,湖南省东安县,汉族,1978年01月,本科,三级公证员,主要办理国内、涉外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