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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al Arts Research

电子证据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采信规则的冲突与解决路径

作者

范涛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省行政学院 410006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widespread. However,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rules for admitting electronic evidence in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litigation procedures. This study uses methods such as literature review, cas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 to deeply analyze the manifestations, causes, and impacts of conflicts in the rules for admitting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study finds that existing rules are inconsistent in terms of evidence qualifications, the determination of probative force, and review standards, which affect judicial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This paper proposes solutions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ed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litigation procedures, including unifying the rules for admitting electronic evidence, improving the standards for review and recognition, and enhancing professional training for judicial personnel. Keyw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Administrative review, Litigation, Admissibility rules, Conflict resolution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作为新型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程序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其采信规则的不统一引发了诸多问题,亟待规范解决。

一、电子证据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采信规则的现状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它具有易复制、易篡改、易传播等特点,与传统证据形式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电子合同、网站数据等。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电子证据在各类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已成为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

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已被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作出了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过程中,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形式被提交和审查。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因此其是否真实反映案件事实难以判断。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而目前缺乏统一、有效的真实性鉴定方法和标准。

3.合法性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获取方式是否合法是一个重要问题。例如,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争议;私人之间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也有待明确。因此,需要明确合法性审查标准,规范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并区分私人取证与公权力取证的不同要求。

4.关联性判断。电子证据的多样性使得判断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更加复杂。一些电子证据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其关联性。此外,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往往缺乏相关的技术背景,难以准确理解和评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5.法庭质证的重要性。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意味着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6.复议机关的角色限制。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这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尽管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程序都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做出了规定,但两者在具体规则上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证据资格认定、证明力评估和审查标准等方面。例如,某些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采信的电子证据可能在诉讼中程序中因程序瑕疵而被排除。这种规则冲突不仅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二、电子证据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采信规则的冲突表现

电子证据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中采信规则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证据资格认定、证明力认定和审查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四个方面。

1.资格认定差异。行政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显著差异。行政复议程序通常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只要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无明显瑕疵,就可能被采信。而诉讼程序则要求电子证据必须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个基本要件,任何一项不符合都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如在有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采信了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但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却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为由排除了该电子邮件。

2.证明力认定差异。行政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不同标准。行政复议机关在评估电子证据证明力时,往往更注重证据的实质内容,更注重行政效率和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对取证程序瑕疵容忍度较高,可能在采信电子证据时相对宽松,更倾向于全面收集和参考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电子证据,而对证据形式和收集程序的关注相对较少;而诉讼对程序违法更敏感(如非法取证、未公证的电子数据可能被排除),更强调司法公正和证据的严格审查,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可能更高,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会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证据的来源、收集方法、存储状态等多个方面。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同一电子证据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程序中被赋予不同的证明力。

3.审查认定标准差异。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程序不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灵活,可能在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时间、方式等方面有较大自主性; 质证程序等。例如,在行政复议中可能允许当事人在复议过程 提交的电子证据可能不被采信,这种程序规定的差异造成采信规 查方式,对电子证据的审查相对简单快捷。而诉讼程序则要求对电子证据进行 家辅助人或鉴定人对电子证据进行专业评估。这种审查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同一 电子证据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程序中得到不同的认定结果。

4.举证责任分配差异。行政复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需自证行为合法性(如《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机关提交全部证据)。行政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需初步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但被告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的举证压力更大,而诉讼中原告可能因技术弱势难以有效质证电子证据。

三、电子证据采信规则冲突的成因分析

电子证据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中采信规则的冲突源于多方面因素,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的差异、程序性质的差异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差异。

1.法律依据差异是导致采信规则冲突的根本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法,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中法》、《刑事诉讼中法》、《行政诉讼中法》以及各类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中。这些规定在电子证据的资格认定、证明力评估和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可能出现分歧。

2.行政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在性质上的差异是导致采信规则冲突的重要原因。行政复议程序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程序,更注重效率和便捷性,因此在电子证据的采信上倾向于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而诉讼程序作为司法程序,更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证据的严谨性,对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更为严格。

3.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差异加剧了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的冲突。由于缺乏统一的电子证据采信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在实 各自的操作惯例。 些地区的行政复议机关可能更倾向于采信行政机关提供的电子证据,而法院 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此外,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也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相同或类似的电子证据在不同程序中得到不同的处理。

这些冲突,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可能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程序中出现不同结果,损害司法公信力。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中成本和风险,当事人可能需要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程序中采用不同的证据策略,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影响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导致一些有价值的电子证据因程序问题而无法发挥其证明作用,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公正裁判。

四、构建电子证据在行政复议诉讼中统一采信规则与协同机制

解决电子证据在复议与诉讼中的规则冲突,需以统一立法为基础、技术标准为支撑、审查方法创新为核心,辅以配套能力建设。通过阶梯式证明标准和动态责任分配,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同时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推动电子证据从“争议焦点”转变为“定案利器”。

1.立法整合,统一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建议制定专门的电子证据法或修订现有法律,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分类、资格要件和采信标准。统 证据的可靠性,又要避免过于严苛的程序要求阻碍其有效运用。在《行政 证据专章,明确其定义、分类及基本采信原则,消除规则真空。 要求原始载体+哈希值校验或公证/区块链存证。在合法性方面明确技术协助 证的合法性(如侦查机关指令网络平台提供数据)。在关联性方面,允许概率化印证,如通过转账记录与聊天内容关联证明借贷关系。

2.规范标准,建立可操作的验证体系。建议建立统一的电子证据审查框架,包括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存储状态的完整性等方面的评估标准。同时,应明确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评估要素,如证据的生成环境、存储方式、修改记录等。为提高审查的专业性,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电子数据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或提供专业意见。推广区块链存证与时间戳,确保电子证据生成、存储、传输全流程可追溯且不可篡改,减少真实性争议。开发统一鉴定平台,由司法行政机关认证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标准化电子证据鉴定服务(如恢复被删除数据的技术报告)。明确电子化证据转换规则。扫描件、截图需附转换过程录像及原始载体说明,否则视为复制件。

3.创新方法,平衡效率与公正。采用阶梯式证明标准。对一般行政行为,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对重大权益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调整。原告举证能力不足时,如企业数据被平台控制,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或第三方协助提供。印证规则精细化,要求电子证据需与其他证据形成双向印证,避免孤立证据定案。

4.实践应用,填补证据审查能力鸿沟。电子证据的采信需要司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知识和证据审查能力。建议将电子证据审查纳入司法培训体系,定期组织法官、行政复议人员和律师参加电子证据相关的专业培训。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使用合规工具,减少程序瑕疵。对弱势方提供司法援助,包括免费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或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子证据采信的指导性案例,建立电子证据采信的案例数据库,收集整理各地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在电子证据采信方面的典型案例,为行政复议机关、各级法院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下复议证据制度之调适》,载《法学》2024 年第12 期

2.江必新:《法律规范体系化背景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载法治政府网 2022 年6 月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规定》(2020 修订)

4.《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最高人民法院,2022)

作者简介:

范涛(1980.02-),男,汉族,籍贯湖南永州,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和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