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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背景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路径研究

作者

熊伟

新疆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关键字:新《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合规性;安全效能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对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然而,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后,企业普遍面临双重压力:其一,法律条款与现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指标之间存在衔接模糊地带,例如“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何有效量化为具体的标准化评分项;其二,传统“重评审达标、轻实际效果”的运行模式,导致标准化建设与实际安全绩效脱节,部分已达标企业的事故发生率仍显著高于行业标杆水平。因此,探索实现“合规性”与“效能性”协同提升的有效路径,成为新法背景下亟待解决的关键课题。本研究致力于厘清新《安全生产法》关键条款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指标间的对应关系,构建双提升策略模型,为企业将抽象法律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管理措施提供指导,在坚守合规底线的前提下,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效能。

2 “合规性—效能性” 冲突的表现与成因分析

2.1 冲突的具体表现

现行标准条款与法律要求的适配性不足,新《安全生产法》新增的部分强制性要求,在现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中缺乏对应的明确评价指标或实施细则,导致企业陷入“法律强制要求执行,但标准化体系缺乏操作指引”的困境。合规成本与效能产出出现失衡,严格执行新法及标准要求往往带来显著的成本增加,但与之对应的安全效能提升却未能同步显现。以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例,企业采购新型防护装备导致年度成本上升,然而因员工使用不规范或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工伤事故率的下降幅度有限,呈现“高投入、低回报”现象。静态达标与动态风险出现脱节,标准化评审通常采用固定周期,难以适应新法强调的“动态风险管控”要求。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实践中多数企业仍依赖周期性自查,缺乏实时风险识别与响应能力。部分企业虽通过年度标准化评审,却未能根据实时气象预警及时调整运输计划,实质上违反了法律中关于“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动态安全管理义务。2.2 冲突成因的深层剖析

制度层面上,标准更新滞后于法律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体系的修订周期相对较长(通常为3-5 年),而近年来《安全生产法》的修订频率加快(近五年内已完成两次修订),导致“法律—标准”之间存在显著的时效性断层。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例,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 年即明确要求建立该机制,但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标准化实施细则直至2023 年才完成修订,期间企业处于“有法可依却无标可循”的尴尬境地。执行层面上,形式主义弱化效能转化。部分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视为“迎检任务”,采取临时补充记录、编撰文件等方式应付评审,严重忽视了对实际安全管理效能的提升。这种形式主义催生了“文件体系合规完备,但现场操作违规频发”的现象。技术层面上,传统依赖人工检查的管理模式难以实现新法所要求的“全过程、实时化”管控。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然而当前多数交通运输企业仍普遍采用纸质记录、人工巡检等传统手段,缺乏对风险的实时监测与预警能力,使得兼顾合规性与效能性面临巨大挑战。

3 “合规 - 效能” 双提升策略体系构建

3.1 制度融合:构建 “法律—标准” 动态衔接机制

全面梳理新《安全生产法》八十八条具体条款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十六项核心评价要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编制详尽的“法律要求—标准条款—企业实施要点”对标清单。例如,将法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精准对应至标准化“教育培训”指标项下,并细化规定年度最低培训学时、核心内容占比、考核方式等量化要求,消除执行中的模糊空间。由国家级或省级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牵头,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法律—标准”衔接研讨会,广泛征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适配性问题与难点,据此及时制定并发布标准化的补充性操作指引或解释说明,确保标准体系能快速响应法律变化。

3.2 技术赋能:数字化工具支撑精准合规与效能提升

开发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整合法律法规数据库、标准化指标库、企业风险特征数据库,构建“合规性—效能性”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平台核心功能包括:一是自动扫描企业业务活动,智能匹配相关法律条款,生成合规风险预警;二是通过部署物联网设备实时采集运营数据,并依据标准化指标自动评估安全效能;三是关联行业事故案例库,智能推送与当前场景相似的合规要点与风险防控措施。广泛应用人工智能视频分析、智能传感器等先进技术,将抽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转化为可量化、可监测的实时指标,形成“行为实时监控—违规即时纠正—效能客观评价”的闭环管理。

3.3 管理创新:重构“全员参与、全过程覆盖”的责任体系

推行“岗位合规责任清单”制度,将法律法规及标准化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清晰界定各岗位“必须履行的安全职责(做什么)”、“规范的操作流程(怎么做)”以及“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的后果”。例如,驾驶员岗位责任清单应明确包含“每日出车前执行车辆安全检查(对应标准化条款 5.2)”、“严格遵守驾驶时间规定,杜绝疲劳驾驶(对应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等具体要求。可通过移动终端APP 每日推送任务清单,并将任务完成情况与个人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实施“合规性—效能性”双维度绩效考核,在传统的以合规性为主的标准化评审基础上,引入并强化效能性考核指标,构建“合规性得分 + 效能性得分”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引导企业从单纯追求“达标”转向注重“实效”。

4 结论与展望

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实现“合规性”与“效能性”的协同提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研究提出的“制度融合、技术赋能、管理创新”三维策略体系,旨在通过制度融合打通“法律—标准”衔接壁垒,通过技术赋能实现精准化、动态化安全管控,通过管理创新压实全员安全责任,从而有效克服“重合规轻效能”或“重效能轻合规”的片面化倾向。通过构建“合规性—效能性”平衡发展的量化评估模型,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差异化提升策略。

参考文献:

[1]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Z]. 2021.

[2]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J]. 中国交通标准化, 2023(增刊):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