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现状与改进探讨
杜梦瑛 蔡铭 陈营 裴利东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 浙江杭州 杭州臻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杭州优科豪马轮胎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杭州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质量是当地自然环境和人类环境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量交换和物质循环动态平衡的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能直接表征生态环境的状况,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一、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重要性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核心环节,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关键维度:
1.破解“污染成本外部化”困局,落实环境责任。终结“企业污染、政府买单”,通过科学量化污染行为导致的生态损失,强制责任主体承担修复与赔偿义务,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构建法律闭环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责任认定与追偿机制,并通过科学评估为司法裁判提供技术支撑,推动“损害担责”原则从法律条文向司法实践的有效转化。
2.衔接司法与行政,提升环境治理效能。支撑环境司法裁决,鉴定评估报告为污染案件提供因果关系判定、损害量化等关键证据(如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案中锁定生态毒性影响 7),破解环境诉讼“取证难”痛点。优化行政监管精准性,评估结果驱动差异化管控:环保绩效评级高的企业获政策倾斜,评级低的企业面临严格限产,倒逼绿色转型。
3.驱动生态修复科学决策与长效监管。定制精准修复方案,基于损害量化结果设计原位修复或替代性措施,确保生态功能实质性恢复。量化修复成效,通过基线对比与恢复效果评估(如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中的生物多样性统计),验证修复措施有效性,避免“假修复”。
4.服务国家生态安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守护生态安全底线,评估生态敏感目标受损程度(如湿地萎缩、水源地污染),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监管提供数据基石。支撑绿色高质量发展,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约束高污染项目布局,促进产业结构低碳化调整。核心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串联“责任追究–生态修复–系统治理”的核心纽带,通过科学量化生态损失推动环境治理从“末端管控”迈向“源头预防”,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与技术基石。
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现状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在标准化建设、司法衔接和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系统性挑战,现状可概括为以下四个维度:
1.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初建但覆盖不全。基础框架成型,已构建涵盖总纲、关键环节、环境要素、生态系统及基础方法五维度的技术架构,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等 9 项国家标准及森林、农田等专项规范,初步解决“无据可依”问题。关键领域短板突出,大气污染、海洋生态损害量化标准缺失,生态破坏类(如矿山、湿地)评估技术薄弱,因果关系判定、基线确定等核心环节缺乏统一操作指南。
2.司法实践障碍:技术衔接不畅。法律概念模糊,“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等术语界定不清,导致评估范围认定分歧与责任划分争议。鉴定意见采信困难,法院对科学事实与法律裁量混同,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常被质疑,技术争议演变为司法争议。效率受制评估周期,复杂案件评估耗时过长、费用高昂(如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争议),拖延生态修复进程。
3.制度协同不足:跨领域割裂。部门标准分立,农业、林业、海洋等领域评估标准自成体系,跨部门案件协调成本高,数据共享机制缺位。法律强制力薄弱,缺乏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仅做原则性规定,评估程序约束力不足,监管责任未明确。
4.技术应用瓶颈:创新与局限并存。传统方法效能受限,生物量测算、物种多样性统计等常规方法依赖人工调查,主观性强且效率低。新技术局部突破,无人机巡航、遥感解译、高分辨率质谱技术已应用于污染源筛查(如山西偷排案)和损害范围确定;GIS 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在生态敏感目标影响评价中逐步推广。创新模式试点,“异地补植”等替代性修复方案(如损毁林地补植国槐)开始探索,但规模化应用不足。
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改进方向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改进需从技术标准化、司法衔接、制度创新等多维度突破,具体方向如下:
1.技术标准精细化。填补关键领域空白,加快制定大气污染、海洋生态损害量化标准,开发矿山、湿地等生态破坏类评估技术,解决现有标准覆盖不全问题。统一核心环节操作指南,如因果关系判定路径、损害基线确定流程及恢复效果评估规范。优化量化模型,完善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规则(如明确收费核算优先级),提升损害货币化评估的准确性与司法认可度。推动高分辨率质谱、遥感解译等新技术在污染源筛查与损害范围界定中的应用。
2.司法衔接高效化。统一法律概念与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等术语边界,减少评估范围争议。规范法院对鉴定报告的审查标准,明确科学事实与法律裁量的区分原则。提升评估效率,建立损害评估快速响应机制(如污染核定需在2 小时内启动),缩短复杂案件周期。制定鉴定收费指导价目表,抑制乱收费现象。
3.制度协同与模式创新。跨部门协作机制,设立多部门联合技术委员会,统筹农业、林业、海洋等领域评估标准,推动数据共享与案件协同。强化法律强制力,推动专门立法明确评估程序与监管责任。推广创新修复模式,深化“异地补植”(如损毁林地补植国槐)等替代性修复方案,提升修复可行性并降低成本。探索“恢复效果 + 货币补偿”组合责任承担方式,确保生态功能长效恢复。第三方监管强化,严惩鉴定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如虚假监测报告),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保障数据真实性。
综上,当前评估体系处于“基础覆盖”向“精准高效”过渡阶段:标准化框架初步支撑实践需求,但技术缺口、制度壁垒及创新应用深度仍是核心制约。其改进需以技术迭代支撑司法实践,以制度协同打破部门壁垒,推动评估体系从“有据可依”迈向“精准高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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