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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

董洪光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葫芦岛

一、洗钱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剖析

(一)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难题

具体罪名涵盖不明确:我国刑法规定了七类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但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哪些罪名应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并不清晰。例如,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行为是否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些观点认为,只有涉及资金流转且对金融秩序破坏程度较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所得及收益的清洗行为才构成洗钱罪上游犯罪;而另一些观点则主张,只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所得,对其进行洗钱的行为都应适用洗钱罪。

(二)洗钱行为认定的复杂性

行为方式多样且界限不清:刑法规定了多种洗钱行为方式,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但随着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发展,新的洗钱手段不断涌现,如利用虚拟货币、网络支付平台等进行洗钱。这些新手段与传统洗钱行为方式之间的界限难以准确划分。例如,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犯罪所得兑换成虚拟货币,再转移至境外平台变现,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争议。它既涉及财产转换,又利用了网络虚拟空间,难以直接对应现有洗钱行为方式的具体规定。

“掩饰、隐瞒” 行为的程度判断难: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 “掩饰、隐瞒”,但对于 “掩饰、隐瞒” 的程度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轻微的资金转移行为是否属于洗钱行为难以判断。如犯罪嫌疑人将少量受贿所得存入自己多个银行账户,每次存款金额较小,这种行为是否达到了洗钱罪中 “掩饰、隐瞒” 的程度要求,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理解。一些法官认为,只要有资金转移行为,且该资金来源于上游犯罪所得,就构成洗钱行为;而另一些法官则认为,需综合考虑转移资金的规模、频率、目的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对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起到了实质性的掩饰、隐瞒作用。

(三)主观明知的证明困境

证明标准不统一:在洗钱罪中,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资金或财产来源于上游犯罪所得。然而,对于 “明知” 的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规范。部分司法机关要求证明行为人确切知道资金来源,而另一些司法机关认为只要行为人应当知道资金可能来源于上游犯罪所得即可认定 “明知”。例如,在一些涉及地下钱庄洗钱的案件中,钱庄经营者辩称对客户资金来源并不清楚,只负责按照约定进行资金转账操作。此时,如何判断其是否 “明知” 资金来源存在较大难度,不同地区司法机关的认定结果差异较大。

二、解决洗钱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上游犯罪范围

细化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立法机关应进一步细化刑法中关于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规定,明确每一类上游犯罪中具体包含的罪名。例如,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达到一定犯罪数额、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清洗行为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同时,对于上游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作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如规定犯罪预备阶段产生的犯罪所得及收益,若后续有明显的洗钱行为且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同样适用洗钱罪。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高司法机关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司法实践中上游犯罪范围的认定提供参考。在案例中详细阐述认定上游犯罪的依据和标准,包括对具体罪名和犯罪形态的分析判断。例如,针对毒品犯罪预备阶段涉及洗钱行为的案例,明确说明判断犯罪预备行为与洗钱行为关联性的关键因素,以及如何综合考量各种情节认定是否构成洗钱罪上游犯罪,为各级司法机关在类似案件处理中提供明确指引。

(二)统一洗钱行为认定标准

更新立法或制定专门认定规则:随着新的洗钱手段不断出现,应及时更新立法,将新型洗钱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如针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其行为方式、认定标准和处罚依据。同时,制定统一的洗钱行为认定规则,明确 “掩饰、隐瞒” 行为的程度标准。可规定通过资金转移、转换等行为,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难以被发现或追查,达到扰乱司法机关正常侦查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程度,即可认定为洗钱行为。例如,规定资金转移次数超过一定数量、转移金额达到一定比例等量化标准,结合资金转移的目的、手段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洗钱行为。

加强金融监管与司法协作: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支付平台等的监管,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测机制。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司法机关在认定洗钱行为时,应充分参考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和专业意见。例如,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存在大量资金异常流动,且与已知的犯罪活动存在关联,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结合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分析报告,对资金流转轨迹、交易主体关系等进行深入审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洗钱行为,形成金融监管与司法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

(三)完善主观明知证明机制

明确证明标准与方法: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洗钱罪中 “明知” 的证明标准,采用 “应当知道” 的标准更为合理,即只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行为人有义务且有能力知道资金或财产可能来源于上游犯罪所得,就可认定其主观明知。同时,规定具体的证明方法,如采用推定方式,在具备一定基础事实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例如,若行为人频繁进行与自身经济状况不符的大额资金交易,且交易对象与上游犯罪存在关联,在行为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推定其明知资金来源非法。

加强证据收集与审查: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洗钱案件证据的收集,注重收集间接证据,并对间接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构建严密的证据链条。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可借助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电子数据取证等,获取更多与行为人主观明知相关的证据。

三、结论

洗钱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严重制约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明确上游犯罪范围、统一洗钱行为认定标准以及完善主观明知证明机制等措施,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持续演变,我们还需持续关注洗钱罪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调整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策略,以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杜邈 .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 [J]. 法律适用 ,2025,(07):162-176.

[2] 黎雪琳 , 潘常瓛 . 洗钱罪主观明知认定研究 [J].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5,3(06):35-39.

[3] 李采薇 . 洗钱罪行为要件的类型化反思 [J].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5,35(01):40-47.DOI:10.19536/j.cnki.411439.2025.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