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上的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研究
左仕儒 秦淑娜 栾宜帅
潍坊名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潍坊市 261000
前言:当企业双方因为商标权发生争取纠纷时,当一方权利人提起侵犯商标所有权诉讼请求时,被告侵权人有一种特定的抗辩方式。即前文摘要中的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这一抗辩制度对于实际问题的应用主要基于《商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此法出台目的在于平衡企业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与公共的利益。
一、相关概述
(一)商标不使用的含义
在注册商标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使用商标三年不使用得实体法抗辩呢?那么要首先明确一点“商标不使用”的概念原理。商标不使用意思是在规定时间内商标注册后,商家并未对其加以使用,没有将其应用到实际的市场工作中,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持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有效性,识别性。尽管造成这种原因的的因素也多种可能性,例如:企业的发展战略调整、商家的疏忽大意、市场的大环境变化,商家经营方向发生改变或者其他不可抗的因素。因此,从《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商标的不使用界限问题应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的不使用期限、使用的方式和程度等因素。除此以外,判断商标不使用的界限还需要考虑市场环境,具体的商标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估。明确了商标不使用的概念定义后,再对实体法抗辩的应用就会显得得心应手。
(二)不使用抗辩的概念
这条法律条文的出台是在2013 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的一条规定,现在仍存在并实行。通俗解释这条法律的大意就是:企业在面对被告商标侵权,原告索要赔偿金时,被告侵权人可以以原告未使用商标来进行抗辩。原告按照法律要求应在此时拿出三年之内使用本商标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原告在法庭上无法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涉案的商标,也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商家受到其他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时,被告不承担相关的责任。该条款的出台是被告面对原告上诉商标侵权时可以基于损害赔偿责任时所采取的抗辩。
二、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商标的本质使命在于使用,通过对商标得使用可以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获得好处以及不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商标必须要经过长期的适用来积累价值才能为企业带来这些程序性权利,只用保证商标仍在使用在遇到侵权问题时法律才能为其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对商标保护法的实施所采取的是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二元分立体制。这种制度就为一些虽对商标进行注册但并未实际使用的企业提供了法律漏洞,他们广泛开展“碰瓷式”维权,这些企业的行为使得商标侵权诉讼案件日益商业化。因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应运而生。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弥补了民事行政二元分立体制的问题缺口,明确了被告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原告在此前三年是否对涉案商标进行使用并且能够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此制度的出现大大遏制了不法行为的出现,囤积的商标也因此而重新得的积极使用。
三、商标法上的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完善措施(一)完善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立法工作
制度出台以后积极的完善应用也同样重要。因此,面对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的完善工作时,应从立法的程度上增强商标不使用抗辩法与撤销程序之间的联系,从而推动程序设计与实体判断相互支撑发展。这样的改善既可以将撤销法律决定的日期提前到法律程度之日以前防止商标权人因时间关系而延长排他权适用期间,还可以在针对提起撤销程序的被控侵权人在面对权利人提出的停止侵犯商标权请求时依法提出不使用抗辩的权利。这样的完善机制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商标注册体系的完整体系建设和提升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二)明确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启动主体
商标法明确规定,如果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 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须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料证明。因此,只有被告提出抗辩时、法院才可以要求诉讼人作出证据解释。而如果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辩权,法院不得主动对原告进行依法审查。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商标侵权案件时,只要是明确商标确已注册就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接下来的工作主要是判定被告是否对所注册商标进行侵权行为 由于我国实行商标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二元分立体制,法院在判定此类民事案件时,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商标的的核准或变更,注册等业务。因此即使注册商标使用者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商标,其已注册商标仍然具有法律保障的受侵害可以获赔的权利。
(三)合理规定举证责任
为了保证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当明确规定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应该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提供其商标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使用的证据;被告人也承担举证责任,要呈现商标权利人没有实际使用商标的事实依据。如此双方举证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双方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也应该明确举证具体的时间和和证据标准,确保涉案双方都有充足的时间去准备举证材料,亦可以缩短诉讼程序时间,提高效率,快速解决问题,增强当事人的当堂信心。由此可得,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是降低维权成本的关键因素之一。只有涉案双方都对自己的责任有所明确,才可以确保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的合理使用,维护市场的环境,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构建抗辩审查机制
商标法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使用合法的权益。但由于有些商标注册人并未按照正确的程序使用商标从而造成诸多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商标是否使用的审查机制应运而生。
审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 标是否使用的监察力度。通过大数据技术和智能检测可以监控到商标注册后在网上的使用情况 应该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去调查核实。审查工作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监督注册 要注意权利人是否有恶意竞争或者侵犯其他商业权益的行为。还要保证在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保证质量。
此外除了审查机制的建立,建立商标审查异议机制也是同样重要的,当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发生异议时,向商标审查部门提出合理的申请后,审查部门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审理,并对权利人及时的给予反馈。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查人员培训考核机制也实际需要进一步做出积极努力的。这样可以提高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执法的透明度。通过培训考核,可以有效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为他们的工作提供能力保障,为商标权利者提供多重保护,也为消费者的权益做好维护。
结语
总之,为了遏制违法牟利行为的发生,持续推进商标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工作,我国商标法相继出台了三年不使用即撤销商标所有权的制度与三 不使用抗辩制度。设立商标不使用 撤销制度的目的是避免闲置和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在商标权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为使用商标做了必要准备,仅因客观事由而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法律应保护商标权人付出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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