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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看互联网涉烟案件的证据固定与采信问题

作者

王伯修

桐柏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河南南阳 474750

0 引言

近年来,网络涉烟犯罪呈现出隐蔽性强、跨地域广、交易链条虚拟化等显著特点。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虚假身份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通过加密通讯软件进行联络,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并借助现代物流网络发货,整个犯罪过程与传统实体犯罪截然不同。在这一背景下,案件的侦破与定罪量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电子证据的有效获取与运用。然而,电子数据固有的易逝性、易篡改性使得网络涉烟案件在证据的收集固定、真实性审查、关联性认定等方面面临巨大挑战。如何将《电子数据规定》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侦查实践,成为当前专卖打假打私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1 网络涉烟案件电子证据的核心难点

1.1 证据固定的难点

电子数据易篡改且溯源难。网络涉烟案件的核心证据多为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截图、支付记录、网页广告等)[1],其存储依赖电子设备或云端,易被删除、修改、伪造,且修改后可能无明显痕迹。例如,嫌疑人可通过删除聊天记录、注销账号等方式销毁证据,而恢复已删除数据技术门槛高,部分情况下甚至无法完全恢复。

原始存储介质获取困难。涉案电子设备(如手机、电脑)可能由嫌疑人远程操控,或位于异地、境外,甚至通过匿名工具隐藏位置,导致难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此外,部分交易通过虚拟货币、第三方中转支付等方式完成,资金流向分散,流程复杂。

电子数据关联性证明难。网络涉烟犯罪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构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将网络上的虚拟账户、虚拟行为与现实世界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实体卷烟牢固地关联起来。如何证明“网络账号使用者=涉案当事人”存在挑战。

1.2 证据采信的难点

真实性存疑。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环节可能被技术手段干扰,例如通过PS 伪造交易记录、利用插件篡改聊天时间等。司法实践中,需通过完整性校验值、数据生成日志等技术手段验证真实性,但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专业技术支持,难以有效举证。

合法性争议。若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如未扣押原始介质且未说明原因、提取时未制作笔录或录像、远程勘验未履行审批手续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排除。例如,在未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擅自提取嫌疑人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即便内容真实,也可能因程序违法不被采信。

关联性证明不足。部分电子数据虽能证明“存在涉烟行为”,但无法直接指向涉案人员或金额。例如,查获的微信朋友圈售烟广告,若无法关联到具体交易记录、物流信息,仅能证明“有销售意图”[2],难以认定实际违法事实;网络聊天记录中提及的“芙蓉王”、“华子”等暗语或代号,难以明确指向线下交易的非法卷烟;网络支付记录中的款项,确实是本次非法经营的交易款;物流信息中的收发货地址,确实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或藏匿窝点相关。

2《电子数据规定》框架下的取证原则与程序要求

网络涉烟案件证据收集需注重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确保证据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具体需注意以下方面:

确保证据合法性。收集主体应是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或具有执法资格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如扣押电子设备需开具清单,远程提取电子数据要在笔录中注明原因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对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有条件时应进行录像,以证明取证程序合法。

保证证据客观性。对于电子证据,要尽可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并妥善保存,采取远离高磁场、静电、高温等措施,防止数据损坏或灭失。若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应确保提取的数据准确可靠,可通过哈希值校验等技术手段验证数据完整性。收集过程中,避免对证据进行删改、伪造,保持证据的原始状态。

注重证据关联性。收集的证据要与涉烟案件事实相关,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主体、犯罪金额等关键要素[3]。例如,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时,要关注是否提及卷烟品牌、数量、价格等内容;对于资金流水,要通过备注、聊天记录等佐证其与涉烟交易相关。核查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通过核查相关 IP 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哈希值校验的应用。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对关键电子证据(如电子交易记录)进行哈希值计算是至关重要的步骤。SHA-256 算法是一种国际公认的安全散列算法,它能将任意长度的电子数据转化为一个固定长度(256 位)的唯一哈希值。其基本步骤包括对数据进行填充、分块、迭代压缩等一系列复杂的数学运算。任何对原始数据的微小改动都会导致哈希值发生巨大变化。在固定电子交易记录时,侦查人员应对该记录文件进行 SHA-256 哈希计算,生成唯一的“数字指纹”,并随案卷宗一并保存。[4]在法庭上,可以当庭对原始文件再次进行哈希计算,并将结果与之前记录的哈希值进行比对,若二者一致,则可以有力地证明该电子证据自提取后未被篡改。

3 积极融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建设的构想

设想一个由烟草专卖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共同参与的“涉烟刑事案件电子证据存证联盟”,其工作流程可以设计如下:

现场实时上传:侦查人员、专卖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涉案手机、电脑或在网络上截取到关键电子数据(如交易截图、聊天记录)后,立即通过执法终端进行本地取证。

数据加密与哈希计算:执法终端对提取的电子数据文件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其 SHA-256 哈希值,并使用侦查人员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确保操作的不可否认性。

触发链码上链:签名后的数据包(包含数据哈希值、时间戳、操作人信息、案件编号等元数据)被发送至联盟平台。通过预设的智能合约(或称“链码”),触发“证据上链”。

共识与验证:联盟链内的其他机构节点(如检察院的技术部门)对该交易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该证据的“数字指纹”被永久记录在新的区块中,完成了证据的实时、可信固定。

司法流转与采信:在后续的起诉和审判阶段,公诉人或法官可以随时通过权限访问该联盟链,调取证据的哈希值,并与原始证据进行比对,轻松验证其真实性与完整性,极大地提高了庭审效率与司法公信力。

4 结论

《电子数据规定》为我国应对网络犯罪的证据挑战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然而,在网络涉烟这类高度虚拟化、技术化的犯罪案件中,将规定中的原则性要求落到实处,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当前,网络涉烟案件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信,核心在于构建“虚拟-现实”之间的强关联证据链,并以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综上所述,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涉烟犯罪新形势,唯有不断完善法律规则,提升技术能力,才能有效破解电子证据带来的困境,实现对卷烟制假走私的超常规打击,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上海交通大学.侦查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发新规微博朋友圈也能作刑案证据.中国法治文化,2016.

[3]黄健阳.浅谈办理涉烟网络案件证据的固定要点.广西烟草学会 2010 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

[4]郭梅山.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作者简介:王伯修,男,桐柏县烟草专卖局,打假打私稽查员,研究方向:互联网涉烟监管和新的涉烟发展态势及监管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