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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点及对策

作者

续晓强

身份证号码:14272919870712****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提供理论参考。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理论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与特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同时也平衡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的特点:(1)形成时间的限定性。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结婚之日起到离婚之日止。(2)债务形成的共同性。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家庭生活的相关性。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债务承担的连带性。这种债务的特点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即使在离婚后,也需要共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是对外部债权人的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主要包括:(1)共同意思表示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中,只有真正反映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和要求,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以共同意思表示为原则,如果是单方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单方或双方的非真实的意思表示,都不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共同生产经营原则: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

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至少有三条界限。一是主观界限。就是债务形成的主观意思表示,通常是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着共同的思想认识。而个人债务的形成完全是个人意思,个人可以公开表示,也可以秘密的做出决定,整个债务的形成过程,对方既不知情也不追认。所以,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主观上的界限就看是“合意而为”还是“一意孤行”。二是目的界限。夫妻共同债务完全是出于“公心”,为的是家庭这个“结合体”。即使形式上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仍然因为其实质的“公心”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个人债务必定是为了满足个人的一己之私,通常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特殊需求。所以,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目的界限就是“公私分明”。三是行为的界限。夫妻共同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债务,通常这个债务的形成有着共同的行为。如果是购买物品,通常是夫妻可以共用。如果是形成收益,通常是夫妻可以共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通常具有这种“共用”“共享”的行为特征。而个人债务则纯粹是个人行为,钱是个人花、物是个人用。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行为界限主要是“共同动作”还是“个人动作”。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制

(一)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发展历程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规定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颁布,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及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负债务,均不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2018 年 1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这份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举债配偶利益。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了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分配应首先由双方协议清偿。若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债务性质、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已否离婚,债权人都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全额或部分欠款。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更加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更加合理,旨在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非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点

(一)债务性质难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往往因债务用途、举债目的的复杂性而变得模糊。实践中,如何判断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还是个人消费,成为一大难题。债务用途的难以追溯是主要问题。由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复杂性,很难准确判断某一笔债务是否真正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二)举证责任难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收集和保全是一个重大挑战。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债务的最终分担。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平衡双方举证责任,避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滥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相关权益难平衡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利益冲突与平衡是必然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为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院需要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债务人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的背景等因素,追求最大限度实现相关各方权益的相对平衡。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以减少认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建议立法部门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明确债务性质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指引当事人在形成较大债务前,了解债务性质及可能的法律后果,明确债务的具体用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等,预防纠纷。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单方举证压力过大。可以建立夫妻共同债务登记制度,对夫妻双方的债务进行记录和管理,以便于日后的认定和处理。加强司法实践中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确保每一笔债务的用途和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都能得到准确查证。同时,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对债务性质和用途进行客观评估。

(三)加强司法实践指导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文件等方式,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提高同类案件的裁判一致性,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也是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夫妻双方诚实守信、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立法与司法共同发力。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责任,加强司法指导等对策举措,实现债务的公正合理分担,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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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敏.浅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立法建议.法制与社会.2021 年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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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心悦.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东南大学学报.2022 年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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