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体系协同建设与多部门合作路径解析
孙源海
延边大学 133002
第一章 企业合规的源流及现状
在我国,直到20 世纪 90 年代才开始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早在 2006 年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曾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次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开始对银行及保险行业的运行进行合规管理。2018 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和《中央企业境外经营管理指引》,明确了相应的合规风险以及建设合规体系的要求等。此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的公司刑事合规改革试点,使企业合规得到进一步的关注,可视为中国公司合规本土化的起点。到2022 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意味着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正式进入规范化阶段。然而,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国内企业,还没有意识到企业合规的价值。
第二章 探索多部门合作路径的必要性
企业合规是企业在经营中为规避或减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及经济损失所采取的公司治理方式。在企业监督管理中,违规行为易被察觉。企业受行政处罚后若又违反刑法,会面临行刑合规问题,即“双重处罚”,这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甚至致其倒闭,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此问题需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配合,检察阶段企业合规整改并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后,检察机关应“合规不处罚”“合规不起诉”,还可出具检察意见书,敦促相关行政机关撤回处罚,鼓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这需要“合规互认”制度支撑。实践中,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衔接不畅问题,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侦查,建立行政、公安、检察三家协同机制。此外,“合规不起诉”是重要激励手段,但相对严重案件或企业在检察阶段未申请合规整改的,案件会由法院审理,产生检法衔接问题。
第三章 企业合规协同建设的体系构建
首先是激励问题。涉企合规案件多为刑事案件,“合规不起诉”在审理阶段无法使用。若企业在审判阶段申请合规整改并成功,可通过法院以司法建议形式,在“合规互认”基础上,建议检察机关撤诉,实现企业出罪;也可探索“合规无罪判决”,对合规企业直接判决无罪,鼓励企业合规整改。
其次是审限问题。审判阶段进行合规整改面临法院现行绩效考评体系下案件审理天数问题,即便扣除合规整改期限,案件仍可能因长期未结案或审理天数过长被标记,影响法院积极性。因此,应重新设立考评体系,将涉企案件单独标注,不设审限及审理天数过多限制,设立单独考评机制,让法院无后顾之忧。
除刑事案件外,企业合规试点拓展至民商事领域。合规免除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审判和执行机关可从调解思路入手。企业合规整改成功后,无论在审判还是执行阶段,法院可组织企业相对当事人调解,释明企业强制执行风险及合规整改后的良性发展,企业拿出分期或延期返还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护企业发展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案例分析及多部门合作路径探析
以 X 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展开分析。X 公司是国内水果行业龙头企业,2018 年起从收购的T 公司进口榴莲销售,进口海运委托深圳、珠海两地的S 公司代理报关。S 公司每月发布虚假“指导价”,X 公司据此制作虚假采购合同及发票报关,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本。2018 年至 2019 年,X 公司多次要求以实际成本价报关被拒,2019 年 4 月后双方商议决定以实际成本价报关。2019 年 12 月 12 日,相关人员被抓获,经深圳海关计核,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X 公司偷逃税款 397 万余元。案发后,X 公司规范报关行为,主动补缴税款。2020 年 6 月 17 日,深圳海关缉私局以X 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是精准问诊,指导涉案企业扎实开展合规建设。2020 年 3 月,在深圳市检察院建议下,X 公司启动为期一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改工作,制定针对走私犯罪密切相关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问题的合规计划,构建有效合规组织体系,完善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经过前期整改,X 公司在集团层面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形成合规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加强代理报关公司合规管理,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意见,完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建立合规体系运行机制,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制定专项预算保障合规体系建设和维护。鉴于X 公司积极开展合规整改,建立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取得阶段性良好效果,深圳市检察院于2020 年 9 月9 日对 X 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X 公司被不起诉后继续进行合规整改。
二是认真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确保企业合规整改效果。为检验合规整改效果,避免“纸面合规”“形式合规”,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受深圳市检察院委托,于2021 年 6 月向宝安区合规委提出申请,宝安区合规委组织成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X 公司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回访考察。第三方工作组通过多种方式考察评估并形成考察意见,认为 X 集团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效果,搭建起基本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防范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通过合规互认,相关考察意见作为深圳海关对 X 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考察结束后,第三方工作组继续对 X 集团进行为期一年的回访考察。
三是强化合规引导,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行业治理的衔接贯通。深圳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在合规整改结果互认、合规从宽处理等方面加强与深圳海关的沟通协作,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指导 X 公司做好合规整改,发挥龙头企业在行业治理的示范作用。整改期间,X 公司积极推动行业生态良性发展,主动配合海关总署关税司工作,参与行业协会调研、探讨开展定期价格审查评估与监督机制。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价格低报等行业普遍性问题,深圳市检察院依法向深圳海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得到采纳。 深圳海关已就完善进口水果价格管理机制向海关总署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报关行业开展规范化管理以及加强普法宣讲,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开展合规整改以来,X 集团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实现了年营业收入 25% 、年进口额 60% 的逆势同比增长。2021 年 8 月10 日 X 集团被评为深圳市宝安区“3A”信用企业,同年 9月 9 日被评为诚信合规示范企业。陈瑞华教授认为构建“行刑衔接”机制可激励企业实现合规管理,该机制核心要素包括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处以行政处罚的建议;促成“合规互认”,建议行政机关将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作为宽大行政处罚的依据;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改进行政监管、堵塞监管漏洞的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建立预防企业再次犯罪的管理体系;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与监管部门协力合作,在对企业采取出罪措施后继续关注其合规体系建设。
第五章 结论
企业合规体系协同建设与多部门合作路径解析,本质基础在于“合规互认”以及贯彻“正向激励原则”。只有“合规互认”,多部门之间才有合作基础,建立畅通沟通渠道,部门衔接才有可能实现。将“正向激励原则”贯穿于企业合规体系协同建设全流程,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合规“保企业,促民生”的目标。笔者以互认与激励为基础,从理论到实际、从概念到案例论述了体系建设及多部门合作路径,为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以及多部门合作路径提供理论指引。
参考文献
1.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进路》
2.《行政法上企业强制合规的反思与调整》
3.《有效合规的中国经验》
4.《企业合规全球考察》
5.《行政法上企业强制合规的反思与调整》
6.《强化刑行衔接做实涉案企业合规》
7.《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制度构建》
8.《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目标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