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不认罪情形下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证据审查与运用
魏晓月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引言
诈骗罪作为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犯罪,其成立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在被指控构成诈骗罪时,会以 即呈现不认罪的状态。此时,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 观心态的内在性决定了其无法直接被观察和感知,而行为人不认 据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系统梳理 下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证据的审查要点与运用方法,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诈骗罪不认罪情形下非法占有目的认
(一)主观心态证明的间接性与复杂性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层面的心理状态,无法通过直接观察予以确认,只能通过其外在的行为表现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间接推断。在行为人不认罪的情况下,缺乏其对自身主观心态的直接陈述,司法机关只能完全依赖客观证据构建证明体系,这无疑增加了主观心态证明的难度与复杂性,也使得证明过程更容易受到证据充分性与关联性的影响。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的难度
诈骗罪的行为往往涉及资金往来、沟通交流、合同签订等多个环节,相关的客观证据分散在不同的主体与场景中,如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合同文本等。在行为人不认罪的情形下,其可能会采取销毁证据、隐瞒信息等方式阻碍证据的收集,导致部分关键客观证据难以获取。同时,部分客观证据如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若未能及时进行固定与保全,其证明力会大幅下降,甚至无法作为定案依据,进一步加剧了证据收集与固定的难度。
(三)司法认定标准的不统一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规定,但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标准,尤其是在行为人不认罪时如何通 尚未作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理 采用不同的认定思路与标准,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也给司法人员的案件处理带来了困惑。
二、诈骗罪不认罪情形下证明非法占有
(一)行为人事前准备阶段的客观证据
行为人事前准备阶段的行为往往能够反映其主观意图,相关的客观证据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例如,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前,是否虚构身份信息、伪造经营资质或项目文件,这些虚假信息的制作与使用情况,能够间接体现其具有掩盖真实意图、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又如,行为人在与被害人接触前,是否对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心理特点进行调查了解,是否制定了明确的骗取财物计划,这些准备行为的相关证据,如调查记录、计划文本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事中实施阶段的客观证据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是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客观证据。一方面,资金的获取与处置情况是关键,如行为人获取被害人财物后,是否将资金用于所谓的“经营活动”,若将资金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或转移隐匿,而非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此类资金流向证据能够直接反映其非法占有意图;另一方面,行为人在与被害人沟通交流过程中的表现,如是否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编造虚假承诺,是否在被害人提出质疑时进行虚假辩解或逃避沟通,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往来等证据,也能有效证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行为人事后处置阶段的客观证据
行为人在获取财物后的事后处置行为,同样能够作为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证据。例如,行为人在骗取财物后,是否采取更换联系方式、转移居住地、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与被害人的联系,拒绝履行返还财物的义务;又如,行为人是否对骗取的财物进行非法处置,如将财物低价转让、抵押给他人,或用于非法活动,导致财物无法追回。此外,若行为人在面临被害人追讨或司法机关调查时,不仅不配合,反而销毁相关证据、作虚假陈述,这些事后行为的证据也能进一步印证其非法占有目的。
三、诈骗罪不认罪情形下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规则(一)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规则
在审查客观证据时,应首先对收集到的所有客观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避免因遗漏关键证据而导致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错误认定。同时,要明确审查重点,将能够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意图的核心证据作为审查重点,如资金流向证据、虚假信息制作与使用证据、行为人逃避返还财物的证据等。通过全面审查掌握案件整体情况,通过重点审查深入分析关键事实,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相结合的规则
运用客观证据推断非法占有目的,必须遵循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确保推断过程的严密性与合理性。司法人员应根据客观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将具体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相结合,得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同时,经验法则在推断过程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司法人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司法实践经验以及诈骗罪的常见行为模式,对客观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进行分析判断,排除不合理的推断,确保结论符合一般认知规律。
(三)落实证据补强与合理怀疑排除规则
在行为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单一的客观证据往往难以充分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落实证据补强规则,通过多个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 需要与行为人虚构项目的证据、逃避返还财物的证据相互结合,才能充分 落实合理怀疑排除规则,在运用客观证据进行推断时,对于可能存在的其 善导致无法返还财物等,要通过进一步收集证据予以排除。只有在所有合理怀疑都 无矛盾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束语
综上,在诈骗罪行为人不认罪的案件中,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核心难点,其破解关键在于对客观证据的科学审查与合理运用。 司法 间接性 证据收集难度大、认定标准不统一等现实困境,精准聚焦行为人在事 循全面与重点审查结合、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并重、证据补强与 据链。唯有如此,才能在缺乏行为人供述的情况下,准确认定非法占 则,既有效打击诈骗犯罪,维护被害人财产权益,又保障司法公正与权威,推动诈骗罪案件办理质效的持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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