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赋能泉州世界遗产保护与传播模式的知识产权研究
李璐 杨锦钰 张欣悦 郑雨欣 张晓蓓 罗瑾
集美大学 福建 厦门 361000
(项目基金:2024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202410390102)
摘要 泉州作为宋元时期全球海洋贸易网络的枢纽,是一个拥有复合型世界遗产资源的城市,在数字化浪潮中,如何实现这类复合型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与创新传播,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以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实践为切入点,提出“三维建模”和“虚实交互”的保护框架,以南音虚拟展演平台为例,构建“声景动态还原”的传播模式。最后探讨了其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旨在为泉州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数字技术;世界遗产;知识产权
一、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现状
泉州世界遗产的组成如下:
(一)数字化技术的应用
在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三维建模技术已得到应用。例如,泉州师范学院通过众包摄影测量和三维扫描技术,成功创建了开元寺的3D模型,实现虚拟“漫步”。这些模型不仅有助于文物的长期保存,还能进行虚拟修复。当前泉州还在创建其他遗产点的3D模型,以期未来可用于构建元宇宙空间。此外,“海洋文化看泉州VR展馆”通过航拍、短视频、全景VR、倾斜摄影建模等多种技术,让用户可以在手机端自由漫游虚拟展厅。
在南音保护领域,泉州南音艺术研究院通过音频修复、乐谱数字化转录等技术,系统整理濒危曲目与演奏技法;市文广新局主导的“南音记录工程”创新性采用智能曲谱技术,将动态乐符与方言唱词精准匹配,并生成可扫码访问的数字资源库。此外,泉州南音网作为综合平台,集成学术论文、教学视频与演出录像等多模态数据,方便在线学习和欣赏,帮助年轻群体克服方言障碍,增强欣赏乐趣[1]。
(二)政策保障与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世界遗产,泉州市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先后颁布了《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机构和社会公众在遗产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为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三)整体性保护与规划引领
泉州市注重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划定近200平方公里的遗产区、缓冲区和景观控制区,有效强化了世界遗产文物本体及景观风貌的保护。在司法实践层面,市文物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签订文化遗产保护联合行动备忘录,设立海丝史迹巡回法庭,将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在微观保护层面,使用“绣花针式”改造手法,对669幢传统历史建筑登记建档、挂牌保护、分批修缮,实现保护与活用的动态平衡。
二、数字技术在泉州世界遗产保护与传播中的创新路径
(一)三维建模技术
三维建模技术能够通过高精度扫描设备捕捉文物的几何形态和纹理细节,创建高度真实的三维模型。这些模型能够让文物得以进行数字化保存,并为文化遗产研究、展示与传播提供基础。例如,六胜塔和万寿塔的三维模型能完整记录光线、阴影、材质等细节,为永久存档提供数据。此外,三维模型还能作为物理遗产的“数字孪生”,在灾害或损毁后为修复提供精确依据,如开元寺大雄宝殿的数字化重建。另外,模型数据还可用于文创游戏产品,如将洛阳桥元素融入VR游戏,吸引年轻人关注文化遗产。
(二)虚实交互技术
虚实交互技术通过构建动态仿真环境,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播中起重要作用。这类技术通过虚拟仿真模拟修复方案,辅助考古学家验证修复逻辑,减少物理干预风险。例如,泉州德济门遗址的数字化复原利用AR技术叠加历史场景与现状残迹,辅助验证修复方案的逻辑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实体干预风险[2]。
在展示方面,虚实交互技术能够丰富人们的互动体验,加深对文化遗产的理解。增强现实(AR)技术通过移动终端向用户推送叠加于物理环境中的遗产信息层,如古港船坞的虚拟重建影像[3];虚拟现实(VR)技术则创建了一个身临其境的虚拟环境,使用户能够体验历史文化的虚实交融,如通过动作捕捉设备“行走”于宋元刺桐港的数字孪生空间。
(三)建立南音虚拟展演平台
南音虚拟展演平台将南音表演场景以数字化形式重现,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即“声景动态还原”。除了提供身临其境的表演观赏体验外,南音虚拟展演平台还注重内容的丰富性和深度。平台上不仅展示南音的经典曲目,还详细介绍南音的历史渊源、演奏技巧以及艺术价值。同时,观众还可以通过平台观看艺术家的访谈视频,了解他们的艺术生涯和对南音的独特见解。
在跨文化传播实践中,多语言版本的泉州世界遗产网站的构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提供多种语言选项打破语言障碍,能够使全球其他地区的受众得以深入理解泉州遗产的海洋文明基因,推动“海丝文化”的全球化认同。
三、数字化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
泉州世界遗产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数字化工作意在实现“数字克隆”,并不以“独创性”为追求,这导致了数字著作权在法律确认上的争议性。由于数字化不以独创性为目标,从法律视角审视,世界遗产数字著作权的确认在法律上难以成立。另外,数字文件作为一种全新的存在形态,涵盖了信息采集、建模加工等多个专业技术环节,因此,在客观形态及人为创作因素上,赋予数字化对象具有著作权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种法律争议的背景下,世界遗产数字化成果制作者的权益尚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二)构建世遗数字化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应对机制
著作权法旨在保护智力成果,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保护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并赋予作者著作权;二是保护虽不具备独创性但有外在表达形式的传播者,即邻接权。当前实施的《著作权法》将非典型的虚拟数字作品纳入保护范畴,将复制权、演绎权及传播权扩展至虚拟空间,从而为世界遗产数字化成果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世界遗产的数字化展示将文化元素转化为数字化符号,其中包含了文化知识信息及数字化者的理解和扩展,使受众能够获取更多信息。这部分增益信息彰显了独创性,因此,数字化展示的创作者有权享有著作权。例如,具有独创性的南音数据库和展示形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未构成作品的成果,世界遗产数字化者亦可依据著作权法获得邻接权。即便世界遗产数字化者所投入的思想内涵尚未达到被视为作品的程度,但鉴于其投入了具有一定价值的劳动,若不赋予其一定的专有权利以控制破坏其专有行为,将难以实现激励世界遗产传播的短期目标[4]。
四、结语
在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实践中,数字化保护与传播是其活态传承的重要实现方式,能够保持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但活态传承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化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至关重要。在推进数字技术应用的同时,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探索出将世界遗产与数字科技融合创新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
[1]张冰冰.泉州南音数字化保护现状及发展研究[J].文化产业,2021.
[2]黄案.面向虚实交互的档案遗产跨资源互动模型研究[J].山西档案,2023.
[3]王嘉璐.增强现实技术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的应用——评《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及应用》[J].染整技术,2018.
[4]覃榆翔.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中的财产权:确权、类型与法律适用[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