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抑或合一:环境社会学中的自然-社会关系问题
茹愿
浙江师范大学 321004
摘要:面对社会学中长期存在的自然/社会二元论观点,当代诸多中外社会学者均对其进行过反思与批判,并试图将“自然”纳入到社会学研究的视野范围内,然最终却未获成功。自然-社会关系问题亟需得到更多关注,本文即由此生发。本文集中探讨了“自然/社会二元论”的破与立问题,指出了破除二者二元对立的难点在于“自然”范围界定的复杂性。在此基础上,本文亦重点讨论了环境社会学与社会的关系,并指出应当兼顾社会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
关键词:环境社会学;自然;社会;二元;合一
一、自然-社会:理解环境社会学的切入点
在试图从某一侧面深入理解环境社会学以及探讨其与社会的关系的过程中,我们首先会面临的一个问题便是在环境社会学中应当如何看待“自然-社会”这对关系的问题,而从某种角度而言,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同时也可以被视作是理解环境社会学的切入点与关键。
在正式开始讨论这一关键问题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提一句题外话。在《阿多诺之后:音乐社会学再思考》一文中,作者对西奥多·阿多诺的观点进行了以下总结:“音乐是社会的表现,社会同样也是音乐的表现。音乐和社会的区别仅仅在于分析性,这取决于时间和空间的优先顺序”、“音乐不再关乎社会,同样不由社会导致。它是我们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音乐是社会生活的构成要素”,由此作者基于阿多诺的观点认为他含蓄地抵制了音乐和社会的二元性,即将“音乐和社会”中的“和”改为了“即”[1]。
正如前文所说,虽然此文的内容并不在我们此处所要探讨的话题范围之内,但它却为我们理解自然-社会的关系提供了启发。从“和”到“即”的转变使得音乐社会学中音乐-社会的关系由原先的二元论逐渐走向了一体,那么当我们在环境社会学的范围内再次思考自然-社会的关系时我们是否可以同样类比以上观点从而论述“‘自然/社会二元论’的‘破’与‘立’何以可能”的问题?
二、“即”还是“与”?:“自然/社会二元论”的破与立
关于自然-社会的关系问题,费孝通在其晚年曾结合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传统思想将其形象地称之为“天人之际”的问题,并在文中尝试将古代中国“天人合一”的价值观念重新融入社会学这门学科对自然-社会关系的认识与解释之中,即自然-社会的关系并非二元对立和割裂的,而是统一的和一体的,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同时“‘社会’、‘人文’也是自然的一部分”[2]。而除了费孝通之外,当代其他致力于环境社会学研究的中外学者亦曾尝试对社会学中自然/社会二元论的观点进行反思与批判,并试图将“自然”纳入到社会学研究的“视野范围”之内,然而最终的结果却似乎并无成功。
经典社会学家的观点虽鲜见关于自然-社会的关系的论述,但仍有些许涉及,例如涂尔干虽强调“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在方法论上已经将非社会事实的自然环境因素排除在他的理论体系之外”[3],在其《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书的导言部分却仍有关于自然-社会之间关系的简单论述,而这或许能够对我们理解这对关系有所助益。在涂尔干看来,“即使社会是某种特殊的实在,它也不是绝对权威中的绝对权威;它只是自然的一部分,其实就是自然的最高表现。社会王国也是自然王国,只是因为它显得更加复杂,所以才能够与其他领域区分开来”[4]。在涂尔干和费孝通关于自然-社会关系的论述中(此处暂且不论其观点是否是批判自然/社会二元论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点共通,即自然-社会的关系既是同一的,但在另一方面社会又是包含在自然之中,是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自然之中同时包含了人类社会与其他领域,借用之前提到的那句“题外话”,社会即是自然,但当其反过来时却并不成立。而观察社会学的其他分支,例如消费社会学、经济社会学等等,却似乎并不存在此问题,原因在于其研究的内容皆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即是社会的。
同时上述自然-社会既同一又前者包含后者的观点与实际环境社会学的研究又产生了某种张力,按照洪大用的观点,环境社会学所关注的主要事实是“环境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交叉复合部分”,即“具有社会影响的、激起社会反应的环境事实和具有环境影响的社会事实”,是“环境影响在社会的投射和影响环境的社会因素”[5]。换句话来说,在环境社会学研究的过程中,在界定其研究对象时,自然—社会的关系仍是“与”,仍是各自作为独立实体而存在的,而这一点却与自然—社会既同一又前者包含后者的观点产生了某种张力。
三、坐而论道与起而行之:环境社会学与社会的关系
正如前文所述,自然-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我们理解环境社会学的一个切入点与关键所在,因而有关自然-社会关系的论述同时也将我们的关注点引向了关于另一个问题的探讨,即如何理解环境社会学之中“社会”一词的意涵,也就是环境社会学与社会关系如何的基本问题。而在这一问题中,我们需要注意到的一点是环境社会学中的“社会”一词(或更准确来说是“社会性”)不仅存在于其学科内部,同时也存在于其外部,作为学科研究的外环境而存在,也就是说环境社会学不仅是在研究社会,同时也与其外部的社会发生着互动。
(一)作为环境社会学之内的“社会”
环境社会学内部的“社会”一词的涵义主要是就其研究层面而言的,主要表现为研究对象的社会性。关于何谓环境社会学以及其研究对象的问题,饭岛伸子给出了如下定义:“研究有关包围人类的自然的、物理的、化学的环境与人类群体、人类社会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的学科领域”[6]。而在洪大用看来,环境社会学所关注的主要是“环境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交叉复合部分”[7]。从两位学者对环境社会学及其研究对象的理解与界定中,我们不难发现,作为社会学中的一个分支,环境社会学虽将其目光主要置于环境领域,但其所关注的问题仍然是其中所包含的社会事实及其与环境因素的互动关系,而非单纯的环境领域自身的变化。
(二)作为环境社会学之外的“社会”
除了环境社会学内部研究对象的社会性之外,环境社会学与社会的关系还表现在环境社会学与外部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之中,而这则主要体现在环境社会学对实践的关注。日本环境社会学会就“试图建立区别于以往社会学的那种仅仅对社会现象进行解释的‘旁观者的社会学’,而建立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行动的社会学’”[8]。由此来看,如何理解环境社会学中的“社会”二字,我们除却从环境社会学研究的角度来加以审视,同时也要从学科内部跳脱出来,将学科放入到宏观的外部社会环境之中加以考量。
四、余论:环境社会学的“工具性”与“人文性格”
费孝通在其晚年曾指出社会学同时具有双重性格——“科学”与“人文”,并且认为社会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工具性”,同时也在于其“人文思想”[9]。在思考上述环境社会学的“社会性”的过程中,环境社会学似乎更多成为了我们手中的“工具”,无论是从理解社会的角度还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角度,关于环境社会学的“人文性格”亟需获得更多重视。
参考文献
[1]蒂亚·德诺拉,陈芸.阿多诺之后:音乐社会学再思考[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9,(03):44-49.
[2][9]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3):5-16.
[3]童志锋.“环境—社会”关系与中国风格的社会学理论——郑杭生生态环境思想探微[J].社会学评论,2017,(03):65-75.
[4]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M].渠东,汲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1.
[5][7]洪大用.环境社会学:事实、理论与价值[J].思想战线,2017,(01):78-92.
[6][8]饭岛伸子.环境社会学[M].包智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