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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辩护意见书写概要

作者

赵志福

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 河南郑州 450046

一、案情简介

徐某某系A集团公司下属企业B公司综合管理部职员,负责A集团公司通勤班车停车场租赁与停车费申请工作。在A任职期间共租赁三家停车场,用于停放A集团公司通勤班车。每月初由各车队组长统计向徐某某预报本月停车场及停放数量,徐某某汇总后提交B公司,并申请停车费。B公司以徐某某报送的停车费申请,每月先将停车费转至停车场名义出租方C公司银行账户。C公司开具发票并扣除税费后,将款项转至徐某某个人账户。徐某某再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将停车费每日据实转至各车队组长,由各车队组长将实际停车费支付给停车场。

徐某某在 2020 年1 月至 2021 年 11 月在B公司综合管理部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支付A集团公司通勤班车停车费用的职务便利,通过多报停车费用的方式,将每月剩余停车费留在个人账户,未及时归还公司,共计停车费 83083 元。2023 年 11 月 21 日徐某某到公安局投案。2024 年1 月 11 日公安局刑事立案,2025 年4 月 10 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25 年 6 月25 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二、行文准备

首先,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听取嫌疑人徐某某陈述,对本案案情有详细了解,并对卷宗材料进行详实的梳理。这里强调辩护人要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明晰嫌疑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及是否具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起诉情节等无罪的事实依据。其次,辩护人要查阅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法规,及两高关于职务侵占类指导性判例,是否存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起诉情节等无罪的法律依据。最后,在上述扎实工作基础上,与承办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充分沟通案情,弄清楚案件承办司法人员对案件倾向性法律意见。进而结合前期查询资料与对案件事实把握,得出辩护人对徐某某不起诉辩护意见提纲。

三、不起诉辩护意见概要展示

不起诉案件大多是轻罪案件,特别是相对不起诉,根据刑诉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的要件。[1]而且,尽管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在实践中的标准与条件并不是固化的,换言之,检察官在合理范围内有一定的裁量权。[2]但结合本案情节,对徐某某无罪辩护空间较为有限。笔者作出不起诉徐某某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主要围绕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展开。笔者就不起诉辩护意见书作如下总结:

(一)徐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取得谅解(行为特征)

徐某某自 2011 年大学毕业后,至 2023 年期间一直是在为A集团公司及其下辖B公司工作,工作时间近13 年、156 个月、4680 天。初遇时徐某某尚是行业新人;相散时徐某某早已成为A集团公司业务骨干;A集团公司与曾经的同事、“战友”见证了徐某某结婚生子的人生大事;徐某某也亲历了A集团公司从 2011 年至 2023 年的发展历程,并作为A集团公司员工为其发展作出过自己一份贡献,双方之间的羁绊和感情是不言而喻的。

徐某某在尚未被公安机关立案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经过,且对另案田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案件事实的查明起到关键作用;在公安机关介入后,一方面自愿认罪认罚,一方面愿意积极退赔;在拿到A集团公司(案发时B公司已被转让)指定账户后,第一时间就将 83083 元款项退赔到位;经过辩护人反复与A集团公司沟通,在徐某某自愿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录制警示视频、书写悔过书和根据A集团公司要求现身悔过的情况下,顺利取得A集团公司谅解书。

(二)对徐某某不起诉有法可依(出罪事由)

河南省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在 20 万元以下,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退回赃款或者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徐某某犯罪数额为 83083 元完全在 20 万元以下,并且如上文所述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存在悔罪、主动退回赃款,并取得公司谅解等量刑情形,故对徐某某不宜作起诉处理。

(三)践行“协商式司法”积极沟通

众所周知,我国未决羁押决策过程整体上呈现出行政化特征,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高压性,导致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无法直接参与其中并施加积极影响。[3]因此,当前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运用“协商式司法”辩护思路会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徐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有一子一女分别十三岁、七岁。若徐某某留下刑事处罚案底,会致使两位孩子未来在参军、考公考编中受影响。经过辩护人多次与嫌疑人徐某某、承办人员、A集团公司协商,第一时间徐某某就将83083 元款项退赔到位,并顺利取得A集团刑事谅解。承办人员也认可辩护意见:其一,微罪不举,人文关怀尽显,法治亦有昭彰;其二,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免除刑罚。最终,检察机关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结语

侧重犯罪打击的刑事司法观已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的需要,相反,祛除捕、诉、押的副作用,追求和谐稳定的法治效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然路径。[4]“慎诉”不仅能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目标,也能实现国家社会治理方面法律效果。综合该案案情,依据河南省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请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意见,践行慎诉法治理念,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文献

[1]路旸.检察不起诉听证实证研究—基于 41896 份检察文书的分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23(6):152-161.

[2]周洪波,谢 睿.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践异化与归正路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2025(4):65-77.

[3]卞建林,张 可.构建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政法论坛,[J],2024(4):13-26.

[4]施长征.宽严相济视阈下起诉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基础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J],2025(4):235-247.

作者简介:姓名:赵志福(1987-),男,汉族,主任,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犯罪预防与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