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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辩护意见行文概要

作者

赵志福

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 河南郑州 450046

一、案情简介

段某某2024 年11 月16 日通过同案犯李某介绍认识汪某某,段某某以持股 50% 公司与汪某某协商签订一份《土石方内部承包施工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保证金一百万元,该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若汪某某不能进场干活时间达六个月,段某某持股 50% 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并承担赔偿损失法律责任。当日汪某某以现金方式,向段某某与李某缴纳保证金三十万元,汪某某保管二十万元,李某保管十万元。后因双方进场细节未谈妥,汪某某迟迟未进场施工。2025 年 1 月 20 日段某某与李某分别退还汪某某五万元、五万元。2025 年 4 月 10 日案发地公安部门以段某某、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诈骗金额二十万元,2025 年5 月9 日后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未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

行文准备

首先,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听取嫌疑人段某某陈述,对本案案情有详细了解。这里强调辩护人要充分了解案件相关的事实,涉案项目的其他合同履行情况,涉案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与进展情况,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处置行为,获利情况等等。其次,辩护人要查阅合同诈骗罪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合同诈骗类犯罪构成要件,及两高关于合同诈骗类指导性判例。最后,与承办司法工作人员沟通案情,充分分析案件承办司法人员对嫌疑人与嫌疑人行为的倾向性法律意见。结合前期查询资料与对案件事实把握,总结出自己对段某某不批准逮捕辩护意见提纲。

三、不批捕辩护意见概要展示

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改革方向上已初步形成共识即应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审查, 以降低羁押率。[1]对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评价要回归嫌疑人行为本身。就段某某合同诈骗案而言,笔者就不批捕辩护意见书作如下总结:

(一)商事合同履行中纠纷非合同诈骗(嫌疑人行为特征)

涉案《土石方内部承包施工合作协议》真实有效,土石方工程项目客观存在,段某某持股 50% 公司也确实承包了案涉土石方工程项目,且目前已经结算部分工程回款(有银行电子回单)。

本案案发原因是汪某某与段某某因施工细节,汪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交纳一百万元保证金(协议第七条第二款明确约定:汪某某签署合同当日支付安全保证金一百万元,保证金六个月内无息退还汪某某,而至本案刑事立案也不满六个月),最终双方协商未果才导致汪某某未能进场施工,以段某某涉嫌诈骗报案。

(二)涉案项目中其他商事合同正常履行(嫌疑人行为后果)

2024 年同时期,案涉项目上段某某及其公司,与其他施工队(某某城市运营管理(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签署土石方承包施工协议均履行,且上述公司施工队已经正常结算部分工程款(有银行电子回单)。

(三)段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嫌疑人行为特征)

首先,段某某是与汪某某签署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 50% 持股股东。段某某基于该职务身份才于2024 年11 月16 日代表公司与汪某某签署《土石方内部承包施工合作协议》,并加盖有段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

其次,2025 年6 月11 日段某某已全额退还收取的汪某某保证金10 万元,而且又另外赔偿汪某某5 万元损失。2025 年6 月15 日因段某某羁押,辩护人接受段某某与其公司委托,与汪某某签署《赔偿和解与谅解书》,并加盖段某某法定代人私章(后段某某本人也签字确认)与段某某公司公章。段某某依然系履行职务行为,终止与汪某某在2024 年11 月16 日签署的《土石方内部承包施工合作协议》一切法律效力,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私权处分行为。

(四)践行“ 合作式司法” 或“ 协商式司法” 积极沟通

所谓“ 合作式司法” 或“ 协商式司法” ,是指检察官与被告方通过对话和协商,就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问题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妥协方案或者说诉讼合意作出刑事裁判的诉讼模 式。[2]我国未决羁押决策过程整体上呈现出行政化特征,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高压性,导致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无法直接参与其中并施加积极影响。[3]因此,在当前刑事辩护工作中,运用“ 合作式司法” 或“ 协商式司法” 辩护思路就显得尤为重要。经过辩护人多次与嫌疑人段某某、承办人员协商,段某某向公安、检察院机关表示愿意自愿认罪认罚。案件承办检察官也认可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批准逮捕无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段某某没有隐匿、篡改、毁灭相关证据可能性,段某某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汪某某拿到退款与赔偿后,自愿恳请司法机关免予追究段某某与其公司所有法律责任。

四、结语

少捕慎诉慎押的提出、发展与深化并不是偶然的,从历史逻辑来看,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现实逻辑来看,应对新时期犯罪结构新变化;从理论逻辑来看,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需要;从实践逻辑来看,融入新时代司法改革大趋势。[4]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综合办案案情对段某某可能的处理结果,以及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恳请贵单位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意见,践行少捕慎诉慎押法治理念,对段某某不批准逮捕。

参考文献

[1]周翔.逮捕审查判断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量化评估,法学研究,[J],2024(3):191-208.

[2]卞建林,张 可.构建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政法论坛,[J],2024(4):13-26.

[3]卢正己.轻罪治理下未决羁押制度之检视及重构,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25-07-10:网络首发论文:1-14.

[4]拜荣静,吴家文.少捕慎诉慎押的逻辑理路与实践考察,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25-03-13:网络首发论文:1-21.

作者简介:姓名:赵志福(1987-),男,汉族,主任,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刑事犯罪预防与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