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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 Technology Education Workshop

智慧养老模式的运行逻辑与制度创新

作者

侯玥 杨益 于宛禾 向安康 何雨睿 志玛拉西

西南民族大学 610041

智慧养老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与数字化浪潮的重要路径,其发展逻辑与制度创新已成为社会治理研究的关键议题。本文以成都实践为样本,从技术、社会、法律三个维度切入,系统剖析智慧养老模式的运行现状与深层障碍,提出以 “ 三维协同” 为核心的制度创新路径,为构建兼具技术温度与人文关怀的智慧养老生态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范式。

一、运行现状:技术—社会—法律的交互重构

(一)服务生态的数字化转型实践

1、多模式差异化发展现状

(1)社区养老:以成都玉林东路社区为代表的“ 基础设备+数字化服务” 框架,虽配备智能呼叫器、红外传感器等设备,但设备误报率较高,严重消耗基层人力。同时,多系统数据标准不统一,形成数据孤岛,社区服务平台间信息割裂,导致紧急响应延迟。

(2)医养结合:新兴医养中心通过智能床垫实现生命体征实时监测,技术层面已突破传统照护局限。然而,护患比 1:8 的配置远低于实际需求,医护人员疲于基础护理,无力处理监测系统预警。家庭照护床位的后台终端健康服务中,仅 30%涉及专业医疗干预,凸显“ 数据丰沛而响应匮乏” 的矛盾。

(3)机构养老:如市一福利院,虽专业评估体系成熟,但智能化设备应用缺失,评估与服务脱节,暴露转型规划不足。

2、老年群体技术适应能力的光谱化差异与伦理困境

老年群体技术适应呈现年龄分层,60-70 岁“ 银发网民” 社交平台参与率较高,而 80 岁以上高龄老人因操作复杂等问题,难以跨越数字鸿沟。

健康监测数据化引发伦理争议,数据收集环节的“ 知情同意” 常流于形式,晦涩的隐私政策文本让老年人难以理解,家属代操作现象普遍,老年人在数据利用中处于被动地位。

(二)制度运行的三重失灵表征

1、技术规制失灵

(1)适老化存在鸿沟:成都市部分养老机构引入智能设备较少且仍处于正在引入阶段,在有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的养老服务主体,其在应用时又存在一定的数字鸿沟,如健康监测 APP 操作复杂、智能设备界面适老性差等问题,使技术赋能效果大打折扣。

(2)数据治理真空 : 目前成都市智慧养老治理工具还相对落后,“ +≡∓Σ′′ 规划中曾提出应搭建全国互联、上下贯通的老龄信息工作平台,依据大数据的可信统计分析进行决策,然而统一标准规范的养老服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养老服务系统内部的信息流通不顺畅, 缺乏各种信息资源的互补性, 共同造成了智能化养老服务的发展动力不足和个性化服务供给困难。

2、服务机制失灵

(1)社会要素资源整合问题:成都市如今存在要素资源不完备、社会参与不积极、服务体系分散化、实践应用难以复制和推广等一系列不足之处,造成新时代背景下老年人的养老理念不积极,保健效果不理想、照料基础不稳定、紧急救助不及时和情感慰藉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围绕老年人的需求全方位整合全社会要素资源,缺乏由老年人需求驱动的全社会主体和要素协同机制[1]。

(2)数据资源分类体系相关标准规范缺失 目前成都市还缺少智慧养老数据资源分类体系相关标准规范,相关产业和服务中尚存在诸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是智慧养老服务场景数据资源挖掘和利用不够,导致无法准确发现老人需求,实现个性化的精准服务[2];二是智慧养老数据采集、加工、利用和管理尚无标准与规范;三是智慧养老不同主体各自拥有数据资源分类或组织方式、术语体系或数据字典,缺乏统一科学的数据资源分类体系,阻碍了智慧养老数据在各服务主体之间的共享。

3、监管体系失灵

(1)跨部门协同缺失:具体表现为“ 三不” 问题,即各智慧养老主体所拥有的数据互不联通,存在“ 数据孤岛” ,表现出“ 不集成” 问题;各智慧养老主体拥有的数据资源规模与处理能力不同,如医疗机构数据规模大、数据处理能力强,但共享意愿不高,表现出“ 不均衡” 问题;各智慧养老主体拥有各自的数据资源分类与组织方式,阻碍了数据共享,表现出“ 不统一” 问题[3]。

(2)责任分配模糊:养老服务相关合作组织载体大多是非制度化的协调机构,如协会、委员会,而缺乏真正意义上能协调统筹各方利益、事务、矛盾冲突的组织机构。管理部门间职责交叉重复使治理进程的连续性很难保证,也容易导致精力不足或懈怠[4]。

二、成因解析:系统障碍、制度摩擦与技术滞后的深层机制

(一)社会结构的适应性障碍

1、文化惯性阻力

自古以来,中国都存在着“ 养儿防老” 的传统养老观念。这种传统观念不只强调家庭在经济上对养老的支持,也体现出我国在精神层面亲情陪伴为主的养老。在这种文化背景下,采取智慧养老方式,特别是社区、机构养老,会被认为是“ 不孝” 的表现。囿于社会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在养老问题上,智慧养老自然处在了一个国家制度层面提倡,但社会运行层面反对的尴尬局面。同时,智慧养老作为产业机构,强调技术介入、注重工具价值的属性,与主要重视精神、幸福感的社会主氛围相违背,不容易扩展起来。

强调技术而忽略人文关怀也存在使传统的邻里互助社区网络瓦解的风险。智慧养老的“ 智慧” 就是用技术以代替人力,用设备检测救援代替人力互助救援。这就必将使人们不再需要社区帮忙照看、关注老人,社区联系减弱,与中国传统中紧密联系的邻里文化相违背,无疑也导致智慧养老的社会适用举步维艰。

2、数字素养断层

数字素养的缺乏是智慧养老在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阻碍。老年群体受于身体素养的制约,学习能力下降,智能设备操作能力与服务获取能力不足,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科技发展步伐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我国智能设备发展尚不可以脱离人力操作、独立自主运行,因此带来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容易产生人对技术的不信任,以致部分老年群众“ 望网兴叹” ,面对数字鸿沟产生技术焦虑[5]。

面对数字素养断层问题,当前主流解决方式是通过专人专岗,以第三人监管使用形式来代替使用者独立使用。这固然是现阶段基于实际解决数字素养断层问题相对合理的方式,但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技术培训供给不足。我国目前智慧养老行业直观发展前景不足,无法吸引足够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资源的不足导致无法进行足够的技术培训,以至于第三人监管无全覆盖的可能。

(二)法律体系的回应性迟滞

1、规范供给不足

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难以匹配。我国早在 2012 年就已经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 2013 年开始施行。而“ 十三五” 规划中才提到了要“ 建设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同时我国专项智慧养老立法缺位,使智慧养老仅有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独木难支,无法涵盖智慧养老所需的智能服务场景。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足,也导致了身为政策性文件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缺乏配套强制力保

证,即使有机构些许违反原则规定,也无相应追责机制,从而最后只流于形式。

2、制度创新滞后

技术方面的创新也需要理论层次加以辅助。智慧养老领域若想高速发展,就必须要依据有一定决策自主性的“ 电子代理人” ,实现发生特殊情况时可以借助“ 电子代理人” 来及时分析身体数据,自动联系附近医院等。而上述场景的实现需要首先解决在法律上的理论问题,明确电子代理人这一软件程序的法律地位,是将其作为一个工具还是可以由其承担一定责任?[6]相关研究需要在价值平衡基础上进一步开展。

(三)技术适配的系统性障碍

智慧养老,突出性在于“ 智慧” 。因此科技创新是智慧养老发展的核心要素。正如上文所说,我国当前智慧养老服务智能化水平不高,而且智慧养老不同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热情不高、能力较弱,这无疑从技术层面已经限制了智慧养老的上限。

三、制度创新的协同路径:三维整合与动态调适

(一)技术—社会协同的服务体系重构

在人口老龄化与数字化浪潮双重叠加背景下,智慧养老已成为破解传统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的关键路径。然而,既有研究多聚焦技术工具层面的创新突破,对制度体系与治理结构的变革关注不足。

成都市作为全国智慧养老示范基地,通过构建“ 政府—企业—社区—老年群体” 多维协同机制,实现了从技术单向输出到社会共治的范式转型。成都智慧养老制度创新的核心,在于打破政府单向主导、技术单向输出的线性逻辑,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双向互动机制。这种重构体现在两个维度:

1、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

首先,政府规则引导。通过制定《智慧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将适老化技术要求纳入制度框架。成都市建立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接入“ 蓉城养老服务云平台” 的设备必须通过方言交互、界面适老化等 12 项认证标准。该制度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使智能终端设备适老化达标率高度提升。

其次,企业伦理驱动。创新性实施企业社会责任量化机制,要求智慧养老企业按年营收 3%提取适老化改造基金。

最后,社区能力建设。培育“ 技术辅导员” 职业群体,参照台湾地区“ 银发技术士” 制度,组建由退休教师、技术人员构成的数字反哺团队。通过“ 1 对 1 结对+小组教学” 模式,提升社区智能设备使用率。

2、老年群体赋能路径

针对 60-70 岁、70-80 岁、80 岁以上群体开发阶梯式课程,并建立“ 银发智囊团” 制度,邀请老年人参与产品测试与功能优化。

成都实践表明,智慧养老的可持续发展需构建三重协同机制:技术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动态匹配机制、政府监管与市场创新的平衡机制、代际数字鸿沟的弥合机制。这种制度创新既避免了技术至上主义的陷阱,又超越了传统福利模式的路径依赖,形成了“ 技术有温度、服务有精度、参与有广度” 的中国式解决方案。

:=) 法律 - 技术融合的规制体系建构

在智慧养老服务领域,法律与技术的深度融合是推动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成都市应积极探索并创新立法框架,制定《成都市智慧养老服务条例》,以明确服务标准、保障老年人权益,并促进技术应用的规范化[7]。

1、立法框架创新

首先,该条例应确立服务主体双认证制度,要求智慧养老服务提供商不仅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还需通过服务能力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同时,引入健康数据“ 有限使用” 原则,规定健康数据的存储期限不得超过 18 个月,以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9]。此外,增设算法解释权特别条款,要求智能决策系统必须具备可视化功能,使老年人及其家属能够理解算法决策的过程和依据,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接受性。

2、重点领域法律调适

(1)服务合同特别规制:针对智慧养老服务中的电子化缔约,应明确语音辅助提示义务,确保老年人在签订服务合同时能够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同时,设立 72 小时冷静期制度,允许老年人在无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合同纠纷[8]。

(2)数据权益保护专章:为加强老年人数据权益保护,应规定生物特征数据采集的公证见证程序,确保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此外,引入“ 数据遗忘权” 执行机制,允许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删除其个人数据,以维护其隐私权和数据自主权[7]。

3、协同监管机制创新

为构建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成都市应创新构建“ 技术—法律” 复合型调解平台。一方面,引入 AI 专家参与纠纷认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分析纠纷事实,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开发基于成都法院判例的类案检索系统,为调解员提供类似案例的参考,促进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综上所述,成都智慧养老的实践探索揭示了技术赋能与制度创新的辩证关系:唯有打破技术至上的单向逻辑,通过 “ 技术—社会—法律” 的协同重构,才能破解传统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这种制度创新不仅为全国智慧养老发展提供了 “ 成都方案” ,更在理论层面验证了技术适配性与社会包容性的共生逻辑。未来,需进一步强化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深化代际数字反哺机制,推动智慧养老从“ 技术可用” 向“ 服务可及” “ 权益可保” 的更高阶段演进,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可持续的制度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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