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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我国面临的贸易壁垒及应对之道

作者

王庆颖

常州开放大学

一、引言

2001 年 12 月11 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已经有24 年了,入世为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分工,融入世界经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意味着我国可以绕过关税贸易壁垒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然而,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适应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关税壁垒正逐渐消失,其作用也日益递减,取而代之的是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就是其中的一种。在WTO 与环保有关的贸易条款的支持下,这种由发达国家构筑的门类繁多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发达国家制定绿色壁垒到底是出于对人类健康的关注和保护生态环境还是以此为幌实施贸易保护主义限制进口。对于此问题我们应站在中性的立场上,持客观的态度进行分析。因为事物总是存在两面性的,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本文认为发达国家设置绿色壁垒的目的以上两点皆而有之,不过最终还是为了实现全球范围的绿色营销,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因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中国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会影响到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是不利的。因此,一方面,我国要利用WTO 的贸易保护条款应对发达国家的不合理的歧视性绿色壁垒;另一方面,即最主要的方面是改进技术,努力提高产品的环抱水平,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和维护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

二、绿色贸易壁垒存在两面性——歧视性和合理性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以保护环境维护生产和消费安全以及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环境标准和法规,对

可能形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些国际贸易活动加以管制,从而对自由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

(-) 绿色壁垒的歧视性

由于设置环境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通常成为其牺牲品,因而环境贸易壁垒有其歧视性的一面,它的实施完全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现实,对各类不同水平国家的产品规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有些条件甚至偏离或超过了现阶段环抱工作及其目标所需的程度,从而违背了WTO/SPS 协议中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既“合理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则应就有关产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较长的期限来适应新的措施,以保持其产品的出口机会。”如:欧共体曾在24 届联合国联合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确定的 176 种农药残留限量之外,对食品新定了22 种主要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有时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违背了 WTO/TBT,WTO/SPS 等多边协议中倡导的“在运用这些措施时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的宗旨和WTO/SPS 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关于保证不会在“成员方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方之间产生任何不正当歧视”。但是有些发达国家完全至此于不顾,如日本在主要防治叶菜等作物害虫的低毒性农药毒司蝉的残留量方面规定了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对进口菠菜规定为不超过 0∘ 01ppm ,而对本国大量生产的萝卜却限制在3ppm,相差竟达300 位之多,所有这些规定使绿色壁垒的歧视性暴露无疑。同时,绿色贸易壁垒被人为滥用的情形也在日益增多。欧盟曾因中国褐虾的“氯霉素事件”而对来自中国的动物源食品进口实施全面禁止,这种针对我国产品“一刀切”的做法显示出欧盟对华产品的歧视。

(二)绿色壁垒的合理性

绿色壁垒推进人类消费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从一定程度上说,绿色壁垒的产生也体现出当今人类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绿色壁垒作为绿色消费时代的产物,又将以其被赋予的强制性促进传统的“温饱型消费”向现代“健康型消费的转变”从而有助于全世界范围内更大规模的“绿色消费革命”浪潮的掀起和深入。回顾绿色壁垒的产生和演变的历程可以发现国际贸易中绿色准入措施的出现既是新型消费潮流的呼唤,同时也是各国政府加强和推进环保工作的重要举措。正因为如此,即使世贸组织意识到绿色壁垒回对贸易产生消极影响,但还是对内正当的措施持肯定态度,TO/SPS 第二条规定,成员方在确保遵循本协议有关条文的前提下,有权采取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一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国际标准化组织于 1996 年颁布了 ISO14000 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至今已有 120 多个国家相继采用。可见,适度公正的绿色壁垒措施正更多的人认可。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两面性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双重影响(一)从静止的角度看,环境壁垒的我国外贸的负面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我国曾长期是全球反倾销措施的主要针对国,进入21 世纪第二个十年后,又逐渐成为发达国家以“碳合规”“生态安全”“全生命周期溯源”为核心的新型环境壁垒主要限制对象。从短期数据可见,环境壁垒对我国高附加值、高碳排放行业的出口形成显著制约,尤其在全球供应链重构背景下,部分跨国企业为规避合规成本,将订单向东南亚、墨西哥等环境标准过渡期更长的地区转移,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外贸企业的短期竞争压力。但从长期维度看,此类壁垒客观上推动了我国产业绿色转型——2017-2023 年我国绿色低碳产品出口额年均增速达 19.7% ,远超整体出口增速;光伏、新能源汽车等行业通过技术升级满足国际标准后,全球市场份额分别提升至 80% 、 60% 以上,印证了环境壁垒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及我国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倒逼与促进作用。

(二)从发展角度看,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贸易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今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扭转环境恶化趋势,维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等也是各国的共同目标。因而,就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基于绿色壁垒的合理性及积极性,对绿色壁垒措施的适度运用是必要的。目前,环境壁垒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约束刚性是如此之强,以至于我国除了在WTO 多边贸易框架内开展贸易协调和环境外交外,更为现实的选择就是面对现实,努力提高技术和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国家环抱标准,突破“绿色”制约,达到贸易和环保的双嬴,促进经济贸易与环境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

四、应对措施

(-) 对于绿色壁垒的歧视性

1 深入研究WTO 涉及的环保贸易条款的案例和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环境贸易政策。WTO 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是零散和不够全面的,其内容也过于抽象和原则化,其精神实质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在司法判例中才会得以逐步确立和扩展。因此,认真研究WTO 相关案例是我国利用WTO 环保贸易条款,实施某些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和防止他国滥用绿色壁垒的前提条件。我国的贸易伙伴主要是发达国家,面对他们的绿色壁垒,我们应深入研究他们的环境立法以及对外贸易壁垒体系并认真总结国外各种冲破此壁垒的经验和教训,使本国的出口商品符合别国环境标准。

2 抵制别国针对我国的绿色壁垒

要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机制,合理对抗机制,包袱措施,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维护自身合理的经济权益,WTO 环保贸易条款对一些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制定原则性的约束规范,如:不得违反非歧视性原则,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等。因此,若发现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绿色壁垒不符合WTO 环保贸易规则,应积极利用WTO 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

3依据WTO 有关绿色贸易壁垒的规定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并主动地参与制定和维护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

鉴于现行的绿色贸易壁垒呈现名目繁多的歧视性做法,一味地避让显然无济于事,而且还会助长歧视性绿色贸易壁垒更加肆虐。因此,我国应以 WTO/TBT,WTO/SPS 等协议为依据,建立绿色贸易壁垒调查机制,对背离上述协议宗旨和相关条款规定的歧视性做法进行交涉和磋商,敦促有关国家纠正已存在的歧视性做法,在无法磋商时,应诉诸于WTO/DSB。

(二)对于环境贸易壁垒合理性和积极性

1 应不断完善我国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完善国内环境税收体制为前提建立环境关税制度。WTO 允许各国以环境关税来对进口贸易加以约束。环境关税一般包括进口税和出口税。实施环境关税制度应以国内建立起环境税收体制为前提,否则单独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环境关税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引起贸易争端。因此,我们应完善国内环境税收体制,从而尽快建立环境关税制度。从长远利益出发,环境税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当前,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政策仍是以政府行政干预和控制为主。目前的环境管理中,经济手段已有不少应用,但主要还是“命令——控制”的补充,而且是以行政收费为主。这些环境收费的主要缺陷是实施效果不佳,未能促进整个经济体系效益的提高。因此,应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制,这对于我国建立环境关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2 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保的技术标准和法规

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和措施,尽快将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我国检验检疫部门要协助出口企业作好认证工作,使更多企业获得ISO14000 环境管理认证证书,为其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信息,目前我国已有 800 多家企业,2000 多种产品获得了 ISO14000标准体系的认证,与全球3 万多家认证企业总数相距甚远,为此应大力推广ISO14000 标准体系的应用,在建立和完善国内市场普遍的绿色准入制度基础上,规范认证程序,加大认证的激励和服务,加快企业绿色认证进程,并强化认证后的跟踪和信誉管理,对暂未取得认证的企业及产品必须加强监控力度,实行企业绿色报告,监管部门核查和社会举报相结合,对低于绿色标准要求的行为或产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责令其招回和补偿,甚至取缔生产经营资格。严格控制非绿色行为和产品混迹市场,全面提升国内市场的绿色营运平台。

3 加快制定防止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方面的法规。

1995 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6 年又颁布了《废物进出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这远远不能防止发达国家把垃圾产品以正常产品名义输入至发展中国家。自 2017 年我国开启“洋垃圾”禁令的进程,到 2021 年全面禁止“洋垃圾”进口,这一系列举措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的生态安全。但即便在全面禁令实施后,仍有不法分子企图通过走私等手段将“洋垃圾”输入我国。所以,我国应加快制定实施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抵制发达国家利用不和林的国际经济秩序通过投资方式向我国大规模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这些新法规的内容应包括:严格控制进口工业垃圾的贸易合同,严格质检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查实行环境问题一票否决制。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中,决不允许将污染严重的将要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等项目向西部地区转移。此外,还要重视外资引进后的环境保护问题立法,重视对违反环保法规,污染环境行为的惩罚性立法,以及鼓励外伤投资于对环境污染进行整治改善的项目和环保科研项目等立法。

4 实施绿色科技战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推进产业改造和产品替代,大力发展绿色营销。产品设计及材料技术,生产工艺,环保技术的落后是制约我国企业提高绿色经营的主导因素,技术进步已成为推广绿色经营的关键。为此,应广泛发动联合技术研发,质量监督,环保检测等部门的力量,加强对传统非绿色产业和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检测,找出制约绿色经营水平的根源所在,并针对性的开展技术研发和改造,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跟踪世界上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引进国外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并有计划地建立一批环保高科技产品研发基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并举,推动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倘若我国的产品已达到国际环保标准,那么环境壁垒的设置对我国来说就毫无意义了。

参考书目:

1.鲁政委.绿色金融丨中国方案破除碳壁垒——2025 年绿色发展与绿色金融中期展望[J].中国银行业,2025(06):52-55.

2.马飒.应对贸易壁垒新趋势精准发力稳外贸[J].对外经贸实务,2025(04):4-7.

3.李猛,陈泽华,高智.面对绿色贸易壁垒高筑,我国企业如何主动重构国际竞争力?[J].生态经济,2025,41(07):114-121.

4.胡怡建,刘怡.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应对策略[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4.

5.彭程甸,刘浩宇.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博弈与中国策略[J].改革,2025(04):83-95.

作者简介:王庆颖(1981—),女,人文与经济学院副教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常州,2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