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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路径优化

作者

朱梦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与环保政策趋严的双重背景下,化工、矿产等特殊资源型企业因环保准入门槛提高、产能过剩等问题陷入经营困境的现象日益增多。此类企业往往持有排污许可证、采矿权等稀缺性无形资产,其价值在传统破产清算程序中难以充分释放,导致债权人受偿率低下与社会资源浪费的双重困境。A 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为特殊资源型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提供了典型样本。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探讨特殊资源型企业破产重整的核心逻辑、实践路径及制度优化方向,以期为同类企业破产实务提供参考。

一、特殊资源型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价值博弈

(一)清算程序的价值局限:无形资产的“碎片化”流失

特殊资源型企业的核心资产通常包含两类:一是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二是排污许可证、行业资质等稀缺性无形资产。以 A 公司为例,其持有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2014-2016 年)在某市环保准入趋严背景下,已成为同类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证”。然而,破产清算程序中,资产处置以“变现清偿”为核心目标,要求对资产进行拆分拍卖。但排污许可证的价值依附于企业整体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排放口设置、工艺合规性等),无法独立交易;若强行拆分,其作为“行业准入资质”的核心功能将丧失,仅能以“普通行政许可”的低价值形态体现,导致无形资产价值严重贬损。

(二)重整程序的价值优势:资源整合与主体共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在于“拯救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公共利益的多赢”。对 A 公司而言,选择重整程序的核心优势体现在三方面:其一,保留企业法人资格,使排污许可证等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形成“功能耦合”,避免资质失效;其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注入资金,实现资产整体运营,激活排污许可证的市场价值;其三,以“债务豁免 .+ 股权重组”替代资产拆分拍卖,既降低投资人进入成本,又提升普通债权人受偿率(A 公司普通债权受偿率从清算模式的 1.35% 提升至 4.19% )。

二、特殊资源型企业重整的关键操作路径

(一)战略投资人引入与资产价值最大化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重整。华宝公司重整的核心策略是“以战略投资人需求为导向,实现资源精准对接”。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与定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锁定化工行业潜在投资人——此类投资人亟需排污许可证突破环保准入限制,对厂房、设备的适配性要求较高,与 A 公司资产具有天然契合度。最终,重整方案设计为“剥离原债务,以 100% 出资人权益出让为标的,保留排污许可证等优质资产”,既满足投资人获取行业资质的需求,又通过资产整体运营提升价值,为债权人清偿提供资金来源。

(二)税务筹划与成本控制:以企业所得税规避为例

特殊资源型企业重整中,税务成本是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关键因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债务豁免金额可能被认定为“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华宝公司的应对策略是“通过财务审计还原真实亏损,冲抵豁免债务对应的应税所得”。具体操作如下:

其一,管理人聘请专业审计机构,依据企业内外账册、原始凭证等资料,制作反映真实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明确企业历史亏损金额;

其二,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列明“原注册资本减资至 1 元,新投资人增资至 966 万元”的股权调整方案,并将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作为附件提交法院;

其三,凭借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及资产负债表,向税务机关证明“债务豁免金额小于企业累计亏损”,从而依据税法规定冲抵应税所得,最终仅缴纳契税,成功规避企业所得税。

(三)多方利益平衡与程序协同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负责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管理人需就重大财产处置行为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A 公司重整中,管理人通过“三层次协调机制”实现多方利益平衡:

1.债权人层面:通过测算清算与重整的受偿率差异( 4.19% vs 1.35% ),说服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

2.投资人层面:明确“资产整体出让 + 债务剥离”的投资条件,降低投资人资金压力;

3.行政机关层面:与环保部门沟通排污许可证延续问题(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变更企业股权不影响许可证有效性),与税务机关协调企业所得税认定标准,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三、特殊资源型企业重整的实践启示与制度完善建议

(一)实践启示:司法与市场机制的协同效应

A 公司案表明,特殊资源型企业重整的成功,依赖于“司法程序保障”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机结合。法院通过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为资产处置、股权变更提供司法强制力;管理人则通过市场手段(如投资人招募、资产价值评估)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二者协同,既避免了清算程序的“价值损耗”,又防止了重整程序的“空转风险”。

(二)制度完善建议

1.明确特殊无形资产的评估规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排污许可证、采矿权等特殊无形资产的评估需结合行业准入政策、市场稀缺性等因素,避免单一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导致价值低估。

2.优化重整税务配套政策:针对债务豁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可参考“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递延纳税或按比例减免,降低投资人税收负担。

3.强化管理人专业能力要求:《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建议建立特殊资源型企业管理人资格认证制度,要求管理人具备行业知识、财务审计及税务筹划能力。

结论

特殊资源型企业的破产重整,本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稀缺资源保留—市场价值激活—多方利益平衡”的闭环。A 公司案的实践证明,在环保政策趋严背景下,通过重整程序保留企业核心资质、引入战略投资人、优化税务筹划,既能提升债权人受偿率,又能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特殊无形资产评估、税务配套及管理人能力建设等制度,为特殊资源型企业重整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